关于转让合同3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转让合同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转让合同 篇1
第一条 协议各方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xx年 月日在中国河南省濮阳市签订。
甲方(转让方):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乙方(受让方):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第二条 转让内容
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将甲方旗下小区电梯框架广告业务转让给乙方经营。包括转让:
一、甲方在华府山水等(注)9家小区物业租赁的所有电梯使用权及相关的租赁合同,并保证在接下来的一年内乙方不用支付场地租赁费用。
二、上述电梯内218块广告框架的所有权。
三、218块框架内正在投放的广告从 月 日开始至广告投放结束时的剩余广告款,共计 元。
四、正于123传媒有限公司下218块框架内的所有广告客户资料、联系方式、结束时间等。
乙方应于收到甲方所转让的上述所有之后三日内,交付给甲方共计捌万伍仟元80000元,受让方已付款肆万元(40000元)。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应退还已付的`肆万元(40000元)、承担转让金额10%、即人民币捌仟伍佰元(8000元)违约金。
2、如转让方违约(在本协议签定后受让方正常履行本协议的情况下转让方擅自解除本协议),则需赔偿由此给受让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转让标的额的10%。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已付款、由于此转让行为受让方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于此转让行为产生的误工费、由于此转让行为造成受让方的其他损失等。
3、如受让方违约,转让方必须返还受让方的已付款,而后受让方需赔偿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转让标的额的10%。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由于此转让行为受让方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于此转让行为产生的误工费、由于此转让行为造成受让方的其他损失等。
第四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及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果经过协商或调解无效,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书签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终止及其它
1.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立即生效。
2.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改动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各方友好协商,在达成协议时,由双方或其授权代表进行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改动部分应是本协议的整体部分并与协议正文同样有效。
3.本协议书以中文制作,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甲方公司(公章) 乙方公司(公章)
年月日
转让合同 篇2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接手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出租方(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下述门面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门面
甲方自愿将门面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转让给乙方; 甲方将( )店面内所有装修设施及所有库存物品全部转让给乙方,甲方提供转让物品清单;
丙方为上述转让门面的所有权人和出租方。现对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转让上述门面承租权的行为,丙方表现同意。
原甲、丙双方所签门面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由乙方享有和履行,乙方与丙方不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生效和门面交接完毕后,甲、丙双方之间原门面租赁合同终止履行,权利义务自行解除。
二、租金的结算与支付
丙方与甲方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为 年,即自( )年( )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现甲方剩余租期为( )月,门面转让前尚未欠租金、水电费。
门面转让乙方后,甲、丙双方原门面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转由乙方根据该合同约定(指有关金额、时间、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向丙方支付,甲方不再负有支付义务。
三、门面设施、设备的归属
转让门面现有装修设施在转让后归乙方所有。
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再次装修。
四、门面转让费的`支付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甲方在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上述费用已包括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详见《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债权债务的处理
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交接条件、时间及方式
转让门面定于( )年( 月( )日正式交接。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3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则是其中一种。
一、申请范围
(一)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二)其他合同的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转让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三)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以技术转让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四)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二、申请材料
(一)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
(二)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三)其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复印件。
(四)其标的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示当事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为法人的,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二)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三)合同标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技术,当事人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生产许可证后,持合同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申请认定登记。
四、认定条件
(一)一般条件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二)如果合同标的为技术秘密的,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技术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术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术的组合。但其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三)不认定登记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情形
1、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1)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2)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3)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2、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3、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而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4、合同条款含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不予登记:
(1)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2)一方强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独占回授的:
(3)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
(4)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
5、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秘密转让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以上合同标的符合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由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6、合同标的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成份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随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用户的有关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性说明材料,也不属于技术成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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