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稽查倒排工作计划

时间:2024-07-27 23:38:19 营销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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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稽查倒排工作计划

  摘要:本文笔者通过多年来从事电力稽查工作的工作经验,就如何通过开展营销稽查工作来提高营销政策执行力,完善企业的服务质量,提升电力企业的形象,从而进一步促进企业效益最大化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营销稽查倒排工作计划

  关键词:电力营销;电力稽查;客户需求

  随着“三集五大”建设工作的逐步深入,供电企业对营销运营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提高供电企业的服务质量,减少营销日常工作差错,快速高效的解决客户投诉,避免用电过程中的“漏、滴、冒、跑”现象,促进企业效益最大化。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在电力营销经营环节建立电力营销稽查监督机制,配备足够的稽查力量,全面开展电力营销稽查工作,将营销稽查融入到营销工作的方方面面,全面提升营销工作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营销稽查体系

  第一,建立健全的稽查工作细则。为把电力营销稽查工作落到实处,首先要完善营销稽查常态管理机制,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建立营销稽查网络体系。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梳理规章制度,对有关营销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政策规定进行整合,梳理营销各专业工作管理制度,建立营销稽查依据。二是制定电力营销稽查工作细则,出台电力稽查工作管理规范,明确稽查内容、权限、工作方式、工作程序以及考核奖励办法,使电力营销稽查工作向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三是构建完善的稽查组织体系,形成由上而下的稽查网络。包含市、县、班组(供电所)等在内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营销稽查组织体系。

  第二,合理安排营销稽查工作。处理好适时稽查与适度稽查,注重稽查安排人性化、稽查计划提前化、稽查方式多样化。安排人性化,按照营销专业工作的时间周期,正常稽查是依照基层单位工作量的大小来确定稽查时间,这样就能让基层单位正常工作不受稽查的影响。特殊稽查则是指针对阶段性重点工作工作质量、工作进展、业扩报装以及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而随时展开的稽查工作,以达到反应迅速、快速改进的良好效果。计划提前化,在稽查工作中要整改以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落实月度工作安排的各项任务,发挥营销稽查的防范作用,变“事后补救”为“事前预防”。方式多样化,通过专项稽查和定期稽查等方式,重点稽查外部用电客户用电行为管理和公司内部电力营销业务管理,通过互查与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自查和市县供电公司之间的横向交流稽查。

  二、明确营销稽查工作的关键点

  第一,规范业务流程应用,提高营业业务管理水平。根据对历年营销稽查结果分析可以发现,很多营销基础资料的差错,业务收费错误,供用电合同签订错误等都是由于工作人员对业务流程操作不细心导致。因此在稽查日常工作中加强对业务流程的核查力度也就成为了必然。

  1总则

  1.1为了加强公司电力营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堵塞管理漏洞,防止经营流失,规范营销稽查行为,制定本规定。

  1.2营销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从事电力营销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有关营销制度的建设、营销工作质量和行为规范等进行稽查监督。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省公司及其所属供电单位。

  2营销稽查的内容

  2.1营销制度建设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

  2.2业扩报装、用电变更各业务流程。检查是否存在超时限、违规操作,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2.3抄表工作质量和定期轮换抄表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抄表不到位、估抄等,确保抄表实抄率、抄表差错率的真实、可靠;

  2.4电费计算、电费审核、电费回收、购电费支付等工作的管理情况。防止电费差错,保证电费资金安全,确保各种统计报表数据及时、真实、准确;

  2.5客户用电档案和计量档案的建立、归档、变更、销毁等情况。检查档案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现场一致;

  2.6《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续签等情况。检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内容是否完整,签订是否及时,合同执行是否严格和准确;

  2.7电价执行和有关用电营业收费项目。检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费参数是否与实际相符;

  2.8检查供电营业部门和财务部门的电费账务是否相符,检查电费收入及违约使用费是否及时入账、有无坐支现象,清查数据不清晰,账账不符等情况,监督找出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2.9检查关口表和售电关口的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周期检定、轮换、故障处理等工作。

  2.10服务窗口和从事有关营销服务工作的人员的服务质量。

  2.11进行窃电和违章用电行为的查处工作。

  2.12对客户投诉和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2.13对营销稽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营销稽查行为、营销稽查工作流程、营销稽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职责划分及机构设置

  3.1公司市场交易部主要负责:

  3.1.1制订公司营销稽查的管理制度、工作规定。

  3.1.2对下级单位营销稽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表彰和批评。

  3.1.3组织开展全网营销专项稽查。

  3.1.4定期编报全网营销稽查简报。

  3.2各省公司市场营销部门主要负责:

  3.2.1贯彻落实公司营销稽查有关制度和文件。

  3.2.2制定营销稽查工作计划,对所属供电单位营销稽查业务质量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3.2.3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营销专项稽查。

  3.2.4定期编报营销稽查简报。

  3.2.5负责公司范围内营销稽查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工作。

  3.3各供电局主要负责:

  3.3.1贯彻落实上级单位营销稽查有关制度和文件。

  3.3.2组织开展本单位营销稽查工作。

  3.3.3监督被稽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3.3.4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专项稽查任务。

  3.3.5定期编报营销稽查简报。

  3.4各省公司、地区供电局要建立健全营销稽查组织体系,配备营销稽查人员,负责组织开展营销稽查工作。

  3.4.1各省公司应在市场部门下设营销稽查专职岗位。

  3.4.2各省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营销稽查机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电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营销稽查机构,可设为二级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4人。

  (1)省会城市供电企业;

  (2)年售电量100亿kWh以上;

  (3)供电客户数100万户以上;

  (4)管理十个及以上县级供电企业。

  其他供电企业应配备专门的营销稽查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3.4.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供电企业应设立营销稽查班或专职人员,负责营销稽查日常管理工作。

  (1)年售电量10亿kWh及以上;

  (2)用电客户数达10万户及以上;

  (3)管理十个及以上供电所。

  其他县级供电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营销稽查人员。

  3.4.4所有涉及营销工作的班组、供电所(如:抄核收班、用电检查班、计量班、供电所、客户服务中心等)要设置兼(专)职营销稽查人员,负责日常内部稽查工作。

  3.5稽查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由各省公司组织统一考试,合格后发给相应的证书。4营销稽查的方法与要求

  4.1营销稽查实行以日常稽查为主,专项稽查为辅。

  4.2日常稽查实行计划管理,营销稽查人员应制定年度和月度稽查工作计划,按计划开展稽查工作,月度终了和年度终了时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4.3专项稽查针对日常稽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不定期组织开展。

  4.4营销稽查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时,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被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关证件或文件。

  4.5营销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稽查机构出具《电力营销稽查整改通知单》(格式参照附表1),《电力营销稽查整改通知单》应一事一单。被稽查单位收到《电力营销稽查整改通知单》后应限时进行整改,涉及电量电费的应按差额进行补退,并填写《电力营销稽查整改情况反馈单》(格式参照附表2),将整改情况反馈回稽查机构。

  4.6各省公司按照不低于以下要求的比例随机选取营销稽查的样本,结合自身情况制定营销稽查检查任务指标,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标准和体系,

  4.6.1用电报装业务、抄核收业务、计量管理、用电检查等营业类稽查样本比例要求为:大工业、趸售用户5%、商业、非普、居民等其他用户0.5%;

  4.6.2优质服务类稽查样本比例要求为:营业窗口、95598、故障抢修等1%。

  5营销稽查信息报告和发布

  5.1各省公司应在每季度第15个工作日前将《营销稽查简报》报公司市场交易部。

  5.2《营销稽查简报》应包含以下内容:

  5.2.1营销稽查的成果和指标完成情况,包括查处违章窃电行为次数、追补电量、电费及违约使用费,营销差错次数、涉及电量、涉及电费,挽回经济损失总额等;

  5.2.2营销稽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营销稽查样本完成情况。

  5.2.3稽查过程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及整改措施建议;

  5.2.4下期稽查工作计划。

  5.3公司市场交易部对各省公司上报的《营销稽查简报》进行汇总后,发至公司领导、有关部门和各省公司。

  6营销稽查的考核

  6.1营销稽查考核指标体系包括:(一)营销稽查样本完成情况;(二)发现的营销差错数量。

  6.2各省公司在每年一季度内制定并上报营销稽查工作计划。

  6.3公司市场交易部每年组织营销稽查专项会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对营销稽查开展不力、营销差错较多的单位进行批评。

  6.4对发现或防止重大营销差错,或在打击窃电行为、防止违章用电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省公司给予专项奖励。

  7附则

  7.1各省公司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公司备案。

  7.2本办法由公司市场交易部负责解释。

  7.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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