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消防验收报告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报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消防验收报告,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消防验收报告1
离石消防支队:
我单位建设的滨河南中路住宅小区辅助楼消防工程,由山西宏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山西建筑设计院负责设计,吕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跟踪监督,由山西省建筑工程建设监理中心承担现场监督,并委托山西瑞隆通消防电气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及山西晋鑫达消防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于20xx年9月9日完成本消防工程电气及消防设施检测,确认检测结果为合格。
工程于20xx年8月12日通过了五方主体预验收工作,并完成了有关问题的质量整改闭合,现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程概况(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滨河南中路住宅小区辅助楼工程位于吕梁市滨河南东路,南侧
是市商务局,本工程建筑物为地上三层,地下三层,建筑面积为3623,其中地下1-3层为智能储式立体停车库,采用巷道堆垛类立体停车设备,地上1、2层为商铺,3层为办公用房。
2、建筑类别及耐火等级:
建筑类别为:建筑高度小于24m的公共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
3、主体结构
主体结构采用主现浇钢筋框架结构,抗震设防裂度为6度,其中地下三层2.15m,地下二层2.15m,地下一层3.55m,地上一层3.3m,二层3.3m,三层3.5m,室内外的差各0.3m。
二、建筑内部装修情况:
地下车库安装了储藏式立体停车库,内墙采用水泥砂浆抹平,外墙采用挤塑板保温,抗裂砂浆罩。地上一、二、三层均铺了地板砖,内墙抹灰并刷白色涂料。
三、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情况:
消防电梯共设有4部,每单元一部都有电梯迫降功能。每单元有一条疏散楼梯间,1-3层商场设有3条疏散楼梯。
四、消防水源、消防电源:
消防水源是由市政管网注入到500立方消防水池,常时用水由屋顶消防水箱供给,火灾启动消防泵。消防电源采用双电源互通。
五、消防工程设施情况:
1、本工程消防报警系统采用消防控制系统,由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消防排烟系统、正压送风系统、消防广播和消防电话系统组成。消防中心设在一层,消防中心采用集中报警控制器控制。
2、本工程联动系统为集中控制,联动控制柜设在一层消防控制中心内,联动功能主要有:火灾报警后打开正压送风口,启动正压送风机,火灾确认接通警报警装置,10~15秒后接通紧急广播,组织疏散,同时启动消防泵、喷淋泵,电梯迫降至一层。
3、消防控制的联动逻辑和手动功能:
A、手动按钮动作是,立即联动消防设备。
B、消火栓按钮动作时,立即启动消防泵和喷淋泵。
C、烟感、温感、水流指示器等报警是,应确认后方可联动消防设备。
D、消防紧急广播扬声器、排烟口等功能应联动着火层及上、下层。
E、消防控制室内应有各消防设备的启停启示,并能手动控制个消防设备的`启停。
F、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广播应能手动开启,也可自动开启,设有话筒,也可放录音带。
G、消防控制中心因设有消防支队的直通电话,在消防水泵、电梯机房、生活水泵房,变配电室等。
六、工程施工过程:
我公司建立了各部门及各级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制,明确各自的质量责任,建立完善的工程自检制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对整个工程施工程序进行了严格控制,在每个分项施工前,进行严格的技术交底,并依据技术交底要求和验评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做到跟踪同步,各项技术复核项目,自行复核合格后,报请质监站,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平行验收,在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的规定后,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材料均要求具备合格条件,对不合格,杂乱产品拒之门外。
消防验收报告2
一.基本情况:
本居益公馆项目地址: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107国道旁,由东莞市居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权开发,由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现场监督,总建筑面积27607.8平方米,地下室负1层,地上11层,共6条梯(1.--6梯),首层设31个商铺的裙楼
本居益公馆项目已于20xx年4月已向东莞市公安消防局中堂大队进行了消防设计备案。
本工程的消防工程包括:室内消防栓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项目概况:
本项目楼顶设消防补充水池一个,有效容量为大于12立方米,有效供应时间不小于10分钟的消防用水。
1.地下室设有消防泵房1个和消防水池1个,容量210立方米, 设2台消防栓泵和2台稳压泵,参数如下:扬程:80 米
流量:15L/S.供小区的.环网管使用(1用1备) 设2台喷淋泵和2台稳压泵,参数如下:扬程:80 米 流量:30L/S,供地下室喷淋使用(1用1备)
2.在首层设1个消防控制中心,里面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其中包含:1台报警控制器,1台联动控制柜,1套消防广播系统,1套消防通讯系统,1套水喷淋消防系统。)
三.施工过程.
我公司建立了各部门及各级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制,明确各自的质量责任,建立完善的工程自检制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对整个工程施工程序进行严格的控制,在每个分项施工前,进行严格的技术交底,并依据技术交底要求和验评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做到跟踪同步,各项技术复核项目,自行复核合格后,报请质监站,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平行验收,在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的规定后,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材料均要求具备合格条件,对不合格,杂乱产品拒之门外。
消防验收报告3
一、加强项目概算和竣工验收管理的重要意义
预算内投资是各级人民政府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努力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手段。为了充分发挥预算内投资项目效益,有效解决一些地方、部门和项目单位实际存在的对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认识不到位,管理不科学,执行不严肃,从而造成项目规模和内容变化、工期拖长、概算投资增加、效益低下等问题,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程序和财经纪律,切实规范和加强概算投资管理。
竣工验收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程序之一,是对建设项目从决策、立项、设计、建设直至交付使用进行全面评估,考核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预期目标完成情况,总结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提高后续项目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积累经验提供依据。目前,我市预算内投资项目存在建成后不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主体不明确,工作范围、内容和深度不够,责任不清楚等问题,严重影响项目的正常使用和科学管理以及后评价工作,扰乱基本建设程序。
当前,在全市上下以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实现“三个千亿”目标的关键时期,加强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和竣工验收关键环节的管理,对于规范建设秩序,严格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拉动作用,推动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规范和加强项目概算管理
(一)预算内投资项目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编制并按规定程序得到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指导施工设计、工程建设、计划安排、投资控制和开展项目审计、竣工验收的基本依据,不得随意变更。各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批复的内容和概算进行限额设计。对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指施工图设计阶段与初步设计阶段地质勘察所揭示的地质条件差异)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可按照初步设计报批的程序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二)项目申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书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内容必须具有原批复概算的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化情况,累计完成投资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的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分类定量说明概算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等。
2.原初步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项目建设的有关招标和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4.能够说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支持资料,以及地质条件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设计变更文件。
5.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对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发展改革部门原则上应先商请同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四)对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因素与人为因素对调整概算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经审计机关审计后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原则上先组织专家和评审机构对调整概算进行评审后再予以核定批准。
1.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基数。未调整的部分,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自行消化。
2.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基数。对过失情节严重的单位,发展改革部门要商请有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3.对由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投资需求超过原批复概算的,原则上不予调整,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对设计单位失职进行调查,情节严重的通报全省,此后一年内不得参与预算内项目设计招标。对于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发展改革部门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追究项目单位的法律责任。
三、全面加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一)竣工验收的依据。
1.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包括概算调整)及其批复文件,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种文件;
2.规划、土地、环保、消防、节能等批复或审核文件;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4.现行工程技术规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二)竣工验收的条件。
总体要求:项目规模、土地使用、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和结构形式、技术装备、技术标准、环境保护设施、安全消防、节能、抗震等与各种批准文件内容和合同文本相一致。
1.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394号)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完成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3.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已通过核验,并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4.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节能、抗震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专项验收规定。
5.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6.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三)竣工验收准备。
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图。
2.工程竣工决算报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和审计。
3.按照有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系统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资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项目,要办理核销手续。
4.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5.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土地使用及工程档案、节能、抗震等按照规定办理确认手续;对确认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要明确需完善的具体内容和时限,在竣工验收前向各相关行政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6.重点编制以下报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试运行(试生产)情况的报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四)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程序分为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
1.初步验收。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管理运行等单位参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当地行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在初步验收时对工程施工与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初步验收结束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须总结、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并将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验收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2.专项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向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档案管理、节能、抗震等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并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1)环境保护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消防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消防设施安全可靠、落实各项消防措施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3)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验收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档案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项目的技术和经济档案资料进行认真整理归档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档案验收由档案主管部门负责。
(5)节能、抗震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项目满足节能和抗震要求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节能、抗震验收由相应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6)竣工决算的审查审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原则上由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机关确因计划无法安排的,经审计机关同意后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查,但审查结果
必须报审计机关同意后方可生效。
3.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结束、待有关问题整改到位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展改革部门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并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后,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和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4.移交固定资产。在竣工验收通过后进行。具体时间和接受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中明确。
(五)竣工验收组织和结论。
1.竣工验收的组织。
竣工验收的组织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建设项目的初步或专项竣工验收工作。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下一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有关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应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主持验收部门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成员单位。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一般应由发展改革、建设、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国土资源、档案、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需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主任委员负终审责任,各委员均要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是被验收单位,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2.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
(1)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听取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情况介绍。
(2)听取主管部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3)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以及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施等情况全面核查,并做出评价。
(4)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做出评价。
消防验收报告4
随着经济的发展,高层建筑和大型综合楼不断涌现,建筑防火要求明显重要,建筑消防工程质量关系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在一、二类建筑中,消防工程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多种消防设施组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消防自动化工程的主要内容,是借助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发展起来的新兴科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建筑物防火大小分为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本文浅述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一、工作原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够在火灾发生初期,根据燃烧产生的烟、热和光等物理原理,通过感烟、感温和感光探测器转换成电信号,传输到火灾报警器,以光、声信号向人们发出火灾预警,并同时显示火灾部位,记录时间。经控制中心确认的火情,中心通过消防电话和广播指挥人们疏散,并同时启动建筑内的消防设备投入火情灭火。
二、施工前准备
1、施工单位资质审查
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有由公安消防机构会有关部门发给的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其施工管理人员、质检员、安全员持证上岗。特殊工种电工、焊工等也应持证上岗。
2、材料、设备验收检查
材料、设备进行的报验应符合建筑材料验收程序要求,消防电子产品要具有有效的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建筑电气产品(电线电缆)应带有安全认证标志,并具有合格证。
3、技术准备
施工图纸由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方案编制要有审批同意。施工前要组织业主、监理、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找出影响施工的设计问题,解决设计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办好技术变更。
三、施工过程监控
1、系统布管布线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线路布置应符合图纸和规范要求,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应分管布置,明敷的线路必需穿金或金属线槽并做有防火保护措施。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布线回路有消防火灾报警回路,消防广播回路,消防电话回话,消防联动控制回路,以上回路应独立分开布置。线路敷没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应小于20M。
2、系统组件安装
探测器安装先装上底座、戴上防尘罩、调试时再装探头,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消防广播器一般安装在有吊顶的公共场所;消防电话和消防手动报警按钮距地1.5米安装;声光报警器安装应根据产品安装要求和设计图纸位置,安装在消防疏散的通道口上部2.2米以上;火灾报警器挂墙安装距地1.5米,落地安装距地0.1~0.2米,引入控制器的线路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四、施工后监控
1、系统调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调试由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参与,先对探测器、区域报警器、集中报警器、火灾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单机通电检查,然后进入系统功能调试:
①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②火灾报警装置的声光显示。
③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灯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④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
⑤用自动或手动检查防排烟风机、电动防火阀、防火卷帘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⑥消防广播和消防电话指挥疏散试验。
⑦强制消防电梯迫降于首层试验。
⑧检查所有转换开关,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120小时后无故障,填写调试报告。
2、系统验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和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应对本工程质量、调试质量、工程资料进行自检和质量评定。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后再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单。然后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检测单位对本消防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最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主持,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验收前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并有关竣工资料:
①系统竣工表,系统竣工图;
②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绝缘摇测记录等);
③调试报告;
④检测报告;
⑤建设单位组织办理的竣工验收单;
⑥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建筑工程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不准使用。
五、结束语
通过本文论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建筑智能监控火灾的核心,其功能复杂,技术先进,是建筑火灾防御不可缺少的设施。火灾防范是每时每刻的事,系统竣工后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是日后的首要任务,所以加强建筑消防控制中心的科学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 、可靠、稳定运行,才能保障我们的建筑火灾消灭在初期,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消防验收报告5
一、厂区部分:
1、XX车间:
A 所有配电箱(柜),控制箱(柜)无系统图、接线图,箱门外无标识及配电箱名称;
B 所有配电箱(柜)内接线无保护套管,所有线杆等无挂锡;
C 男洗手间内水嘴丢失,拖把池丢失,暖气管穿墙孔未填补,部分消防柜内消防栓(灭火器)无巡视牌;柜锁有损坏现象。
2、XX车间:
A 浴室内灯应改为防水、防爆专业灯具,开关应改为防水开关。所有配电箱(柜)、控制箱(柜)无标识、无系统、无接线图、无防护线套管,线杆子没挂锡。
B浴室地漏壳遗失,卫生间水龙头松动,消防柜锁损坏,灭火器没有巡视标志。暖气管活接口和连接部分存在漏水问题。
3、装配车间:
A 配电箱(柜)无系统图及接线图内无接线防护套管,线杆子没挂锡。
B暖气片联连部分发生漏水问题,部分消防柜的锁损坏,灭火器未安装巡视牌,暖气管穿墙孔未经修补。
二、办公楼及住宅楼:
A墙插板及开关安装不正(部分),所有配电箱(柜),控制箱(柜)无系
统图、无接线图、无标识,线杆子没挂锡,箱内无接线防护套管。
B 一楼餐厅暖气立管损坏(焊补);
二楼办公走廊上的.立管出现了损坏,我们需要进行焊补修复。同时,所有穿墙的PVC管道也需要进行处理,即切断处理。此外,所有联连处也需要进行修整,以保证外露部分麻绳的整洁。另外,需要留意一下暖气管卡是否存在松动现象,如果有的话,也需要进行固定处理。
三楼住宅走廊外消防柜玻璃损坏,穿墙孔大未修补;消防柜内灭火器无巡视牌;
C 住宅区卫生间内穿墙管有部分孔大未修补。
D 所有电气开关、插座板不正并污染严重。
消防验收报告6
本工程位于温州市xx处,为二类防火建筑,建筑高度60m(地下二层,地上10幢,2#~9#楼十八层,1#楼二十一层、10#楼三层),框架结构,使用性质为住宅。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土建工程、消防工程由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现建筑消防工程已完成,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各项功能、安全质量均达到验收要求。
1、土建工程疏散楼梯、内走道、防火间距、防火分区、防火等级均符合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2、装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图施工,所采用的装修材料规格、型号、防火等级均符合设计要求,并经现场抽样检测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吊顶标高、房间分隔几何尺寸、平整度、垂直度均在验收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内,所有接点及固定点固定牢固、安全可靠。外观质量均达到设计效果。
3、消防工程系统设计齐全(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防排烟系统);其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有感烟探测器安装于电梯前室走道,主要疏散通道口设有手动报警按钮带电话插孔、声光报警器。所有导线保护套管均采用A级防火材料,线路经绝缘电阻测试均大于20兆欧,设备安装牢固,保护面积均符合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
4、本工程喷淋、消火栓系统,根据设计图施工,喷头根据装修分隔位置作局部调整,保护面积均符合设计要求。管网经强度及严密性试验、管网冲洗,符合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
5、本工程防排烟系统,风管采用玻璃钢制作,风管几何尺寸、风口、风机均按设计图施工,经漏风、漏光及风量测试均符合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
6、本工程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导线保护套管均采用A级防火材料,线路经绝缘电阻测试均大于0﹒5兆欧,灯具安装牢固,经照度测试均符合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
7、本工程火灾报警设备采用xx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产品,系统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全功能化安装于一体,随时监测总线工作状态,报警和联动控制系统均能达到手动及自动切换功能,设备运行正常。
8、本工程建筑消防项目已完成,各施工单位经过自检、调试合格,并通过消防专项检测。
消防验收报告7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规范项目竣工验收,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果,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部分或全部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核的林业建设项目(不含营造林项目),须按本细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投资计划文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工程建设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等文件。
第二章竣工验收权限
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林业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条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地方项目,即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所辖管理的林业建设项目,按以下投资规模分别组织验收:
(一)总投资规模20xx万元以上(含20xx万元)的'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二)总投资规模在20xx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直属项目,即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承建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使用及功能的发挥。
(二)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会计档案、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及设计变更、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会计档案(含账簿、凭证、报表等),财产物资清单,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等。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建设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七)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进行了造价审查或财务审计。
(八)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1、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应组织竣工验收。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2、项目已全部完成各项建设内容,但项目的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产量的,应组织竣工验收。
3、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已投入生产经营,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出发,可缩小规模,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批准后,对已完工的项目和工程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4、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已考核合格的,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条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批
(一)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应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核实,清偿债权债务,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二)竣工财务决算由竣工财务决算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部分组成。具体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三)直属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总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总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定。
第八条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工程建设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建议等。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九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四章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条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完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中央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下达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是否按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设计或施工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生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五)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竣工财务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并通过了审核。
(八)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质检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立卷。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之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地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申请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直属项目,由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国家林业局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应附有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一式五份逐级申请。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验收组织单位在受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权限划分范围,应在9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工作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进行。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规划、环保、劳动安全、消防等有关部门及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技术、档案、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专业验收并形成专业验收意见。建设、使用、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三)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应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汇报,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
第十五条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并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验收组织单位进行批复;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国家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和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消防验收报告8
根据我司负责的输煤系统消防完善工程,现已委托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改造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对项目进行质量跟踪监督,并授权消防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责现场监督工作。同时,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已于20xx年4月26日完成了本工程消防工程电气及消防设施的检测工作,并确认结果合格。
本工程,在上级领导、质监站、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全体参建员工的努力和辛勤劳动,工程于20xx年4月24日通过了预验收工作,并完成了有关问题的质量整改闭合。
一、工程概况:
1、喷淋系统由原来湿式报警系统该为干式预作用报警系统。
2、根据20xx年国家消防规范的要求,决定将原输煤管道系统的消防系统改为干式预作用报警系统。经过评估发现,原有输煤系统的喷淋管道不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为了确保安全,我们决定对所有管线进行重新铺设,并采用手、电两用系统来取代原有系统。
二、工程使用功能:
1、 本工程消防报警系统采用消防中心控制系统,由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等系统组成。消防中心采用集中报警控制器控制。
2、本工程联动系统为集中控制,联动控制台设在消防控制中心内,联动功能主要有:火灾报警后接通警报装置,启动消防水泵、喷淋泵。
3、消防控制室中的`联动逻辑和手动功能设计如下:a、手动按钮被按下时,立即触发消防设备的联动动作。b、当消防栓按钮被按下时,立即启动消防泵和喷淋泵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经我公司、项目部不懈努力,全体员工的辛勤劳动下,我施工方均已按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完成了各项工作,各设备经调试运行正常,各报警系统,经检测公司检测合格。
消防验收报告9
高新区消防大队:
我单位承建的高新区消防站工程,由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青岛市海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设计,高新区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质量跟踪监督,并委托青岛雍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现场 监理,于20xx年12月5日完成本工程消防工程电气及消防设施检测, 确认检测结果为合格。工程于20xx年12月3日通过了五方主体预验收工作,并完成了有关问题的质量整改闭合,现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消防验收报告10
广州市公安消防局:
我单位集资建设的工程,由工程公司承建,设计院负责设计,x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跟踪监督,并委托消防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承担现场监督,并由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于20xx年11月245日完成本工程消防工程电气及消防设施检测,确认检测结果为合格。工程于20xx年12月21日通过了五方主体预验收工作,并完成了有关问题的质量整改闭合,现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程概况(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与广场路交叉口,南邻广场路,北邻飞鹏巷,西朝信河街,东邻居民区。属居民集中区域,为消防重点控制单位,本工程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十八~二十二层,独立裙房二层组成。总建筑面积为40192m2,地下部分。总建筑高度分别为:xx、xx、xx、xx。一层层高为、二层层高为,三层层高为;地下室一层高度分别为:机动车库;设备房非机动车库。地下事室主要有两个消防通道口,设计容量为400m3的消防水池及设计容量为18m3的喷淋专用水池、消防排烟风机房、自备发电房等设备房,地上二层~三层商场部分设置有两座消防楼梯。屋顶设有电梯机房,正压送风机房及消防水池设计容量18m3等设施。
2、建筑类别及耐火等级:一类高层建筑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北侧商业部分为二类多层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
3、主体结构采用全现浇钢筋砼框架—框支剪力墙结构,地下室连体,地下室设有汽车库,非机动车库。
二、二层设有商场、办公区等公共场所,三层设为架空层(技术层)、露天部分设屋顶花园等休闲场所;四层及以上为住宅。
三、建筑内部装修情况:
四、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情况:
五、消防水源、消防电源情况:
六、消防工程设施情况:
1、本工程消防报警系统采用消防中心控制系统,由自动报警系
统、楼层疏散指示系统、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消防排烟系统、正压送风系统、消防广播和消防电话等系统组成。消防中心设在D—1栋一层,消防中心采用集中报警控制器控制。
2、本工程联动系统为集中控制,联动控制台设在一层消防控制中
心内,联动功能主要有:火灾报警后停止送排风机,打开排烟口和正压送风口,启动排烟风机和正压送风机,火灾确认后接通警报装置,10~15秒后接通紧急广播,组织疏散,同时启动消防水泵、喷淋泵,电梯迫降至底层。 3、消防控制室的联动逻辑和手动功能:a、手动按钮动作时,立即联动消防设备。b、消防栓按钮动作时,立即启动消防泵和喷淋泵。C、烟感、温感、水流指示器等报警时,应确认后方可联动消防设备。d、消防紧急广播扬声器、排烟口及暂停空调机等功能应联动着火层及上、下层,e、消防控制室应有各消防设备的启停启示,并能手动控制各消防设备的启停。f、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广播应能手动开启,也可自动开启,设有话筒,也可放录音带。g、消防中心应设有消防支队的直通专用电话,在消防水泵、电梯机房、风机房应设有消防电话。
七、工程施工过程:
我公司建立了各部门及各级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制,明确各自的质量责任,建立完善的`工程自检制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对整个工程施工程序进行严格的控制,在每个分项施工前,进行严格的技术交底,并依据技术交底要求和验评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做到跟踪同步,各项技术复核项目,自行复核合格后,报请质监站,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平行验收,在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的规定后,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材料均要求具备合格条件,对不合格,杂乱产品拒之门外(主要消防材料生产厂家及采购数量见附表1)。
八、工程存在问题: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
消防验收报告11
一、基本情况:
本居益公馆项目地址: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107国道旁,由东莞市居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权开发,由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现场监督,总建筑面积27607。8平方米,地下室负1层,地上11层,共6条梯(1。——6梯),首层设31个商铺的裙楼
本居益公馆项目已于20xx年4月已向东莞市公安消防局中堂大队进行了消防设计备案。
本工程的消防工程包括:室内消防栓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二。项目概况:
本项目楼顶设消防补充水池一个,有效容量为大于12立方米,有效供应时间不小于10分钟的消防用水。
1、地下室设有消防泵房1个和消防水池1个,容量210立方米,设2台消防栓泵和2台稳压泵,参数如下:扬程:80米
流量:15L/S。供小区的环网管使用(1用1备)设2台喷淋泵和2台稳压泵,参数如下:扬程:80米流量:30L/S,供地下室喷淋使用(1用1备)
2、在首层设1个消防控制中心,里面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其中包含:1台报警控制器,1台联动控制柜,1套消防广播系统,1套消防通讯系统,1套水喷淋消防系统。)
三、施工过程。
我公司建立了各部门及各级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制,明确各自的质量责任,建立完善的工程自检制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对整个工程施工程序进行严格的控制,在每个分项施工前,进行严格的技术交底,并依据技术交底要求和验评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做到跟踪同步,各项技术复核项目,自行复核合格后,报请质监站,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平行验收,在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的规定后,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现场使用的各种材料均要求具备合格条件,对不合格,杂乱产品拒之门外。
(根据本单位情况写明)
消防验收报告12
xxx市公安消防支队:
我公司建设的(开发的)xx工程xxx-xxx号楼经支队x公消审(20xx)xxx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审核批准,现以施工完毕。该工程建筑面积xx平方米,xx层,为住宅/办公/酒店,设计单位是:xxxx,施工单位是:xxxxx,共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多少个探头,多少个报警按钮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多少个)、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箱多少套)、xx个室外消火栓等。
现以施工完毕,并经xxx消防检测事务所检测合格,特申请贵支队给予验收为盼。
xx公司
日期
消防验收报告13
本工程,自开工以来,在上级领导、质监站、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加之全体参建员工的共同努力和辛勤付出,我所承接的工程于XXXX年X月XX日成功通过了五方主体预验收工作,并且已经完成了相关问题的质量整改工作。目前,工程的消防系统已经具备了竣工验收的全部条件。接下来,我将详细汇报工程的具体情况,请您查阅。
一、 工程概况:
1、此建筑位于广场路与飞鹏巷交叉口,南临广场路,北靠飞鹏巷,西向信河街,东邻居民区。该地区属于居民聚集区,是一个消防重点控制单位。本工程建筑物包括地下一层和地上十八至二十二层,还有独立的裙房二层。总建筑面积为40192平方米,其中地下部分为5252.34平方米。总体建筑高度分别为:64.3米、70.30米、80.90米和9.30米。每层的层高分别为4.50米、4.80米和4.50米;地下室的层高分别为:机动车库为5.60米,设备房为4.80米,非机动车库为3.80米。地下部分设有两个消防通道口,以及设计容量为40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和设计容量为18立方米的喷淋专用水池。此外还有消防排烟风机房、自备发电房等设备房。地上的商场部分设置了两座消防楼梯,而屋顶上则设有电梯机房、正压送风机房和设计容量为18立方米的消防水池等设施。
2、建筑类别及耐火等级:我们的建筑项目包括一座一类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其耐火等级为一级。另外在北侧还有一座商业部分,它是一座二类多层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
3、建筑主体采用全钢筋混凝土框架—框支剪力墙结构,地下设有连体地下室,其中包括汽车库和非机动车库。一、二层为商场、办公区等公共场所,提供丰富的服务和便利。三层设有技术层,部分区域为露天的屋顶花园,供居民休闲娱乐。四层及以上为住宅区,提供舒适的居住空间。经过设计和规划,这座建筑将为人们带来美好的生活体验。
二、 工程使用功能:
1、本工程采用消防中心控制系统进行火灾报警,该系统包含自动报警、楼层疏散指示、消火栓、喷淋、排烟、送风、广播和电话等系统。消防中心设在D-1栋一层,使用集中报警控制器进行控制。
2、本工程联动系统为集中控制,联动控制台设在一层消防控制中心内,联动功能主要有:火灾报警后停止送排风机,打开排烟口和正压送风口,启动排烟风机和正压送风机,火灾确认后接通警报装置。
3、消防控制室的联动逻辑和手动功能:a、人工按下手动按钮时,立即触发消防设备的联动启动。b、当消防栓按钮被按下时,立即启动消防泵和喷淋泵。C、烟感、温感、水流指示器等报警时,应确认后方可联动消防设备。d、消防紧急广播扬声器、排烟口及暂停空调机等功能应联动着火层及上、下层,e、消防控制室应有各消防设备的启停启示,并能手动控制各消防设备的启停。f、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广播应能手动开启,也可自动开启
三、 工程施工过程:
我们公司制定了各部门及各级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制,明确了每个人的质量职责,并建立了完善的工程自检机制。我们明确分工,使责任能够到位。为了对整个工程施工程序进行严格的控制,在每个分项施工前,我们都会进行技术交底,并根据技术交底要求和验评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到跟踪同步。我们会自行复核各项技术复核项目,确保合格后,再向质量监督站、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报,进行平行验收。只有在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的情况下,我们才会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我们要求现场使用的所有材料都具备合格条件,对于不合格或杂乱的产品,我们会坚决拒绝采购和使用(主要消防材料生产厂家以及采购数量详见附表1)。
在施工过程中,经过我公司和项目部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和辛勤劳动,我们已按照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所有设备已经进行了调试运行,并且运行正常。报警系统也已经通过检测公司的检测并合格。
四、 施工中余下的问题:
1、由于本工程项目投资时间比较早,按原先设计规范施工,与现消防验收规范要求,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2、由于供电局负责配电房设备安装尚未全部完成,因此各设备暂时采用工地临时用电作为电源。然而,由于负载不能同时运转时间过长,需要进行合理的管理控制。
3、 由于施工时间太紧,以及其它客观因素,各系统功能调试过程中,存在一些小问题。
消防验收报告14
本工程位于温州市__________________处,为二类防火建筑,建筑高度60m(地下二层,地上10幢, 2#~9#楼十八层,1#楼二十一层、10#楼三层),框架结构,使用性质为住宅。由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土建工程、消防工程由xx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现建筑消防工程已完成,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各项功能、安全质量均达到验收要求。
1、土建工程疏散楼梯、内走道、防火间距、防火分区、防火等级均符合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2、装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图施工,所采用的装修材料规格、型号、防火等级均符合设计要求,并经现场抽样检测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吊顶标高、房间分隔几何尺寸、平整度、垂直度均在验收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内,所有接点及固定点固定牢固、安全可靠。外观质量均达到设计效果。
3、消防工程系统设计齐全(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防排烟系统);其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有感烟探测器安装于电梯前室走道,主要疏散通道口设有手动报警按钮带电话插孔、声光报警器。所有导线保护套管均采用A级防火材料,线路经绝缘电阻测试均大于20兆欧,设备安装牢固,保护面积均符合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
4、本工程喷淋、消火栓系统,根据设计图施工,喷头根据装修分隔位置作局部调整,保护面积均符合设计要求。管网经强度及严密性试验、
管网冲洗,符合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
5、本工程防排烟系统,风管采用玻璃钢制作,风管几何尺寸、风口、风机均按设计图施工,经漏风、漏光及风量测试均符合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
6、本工程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导线保护套管均采用A级防火材料,线路经绝缘电阻测试均大于0﹒5兆欧,灯具安装牢固,经照度测试均符合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
7、本工程火灾报警设备采用xxxxx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产品,系统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全功能化安装于一体,随时监测总线工作状态,报警和联动控制系统均能达到手动及自动切换功能,设备运行正常。
8、本工程建筑消防项目已完成,各施工单位经过自检、调试合格,并通过消防专项检测。
消防验收报告15
建设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第二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设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结合辖区内建设工程数量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统一确定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预设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对备案、抽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抽查对象。
第三十三条 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应当在三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不得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地区性准入条件。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指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许可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许可意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的;
(二)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超出法定职责和权限作出的;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三)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建设工程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时间办理的;
(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
(四)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三日”、“五日”、“七日”、“二十日”、“三十日”均指工作日。
第五十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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