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自查报告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十分的重要,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那么一般报告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自查报告 ,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自查报告 1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照省、市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精神,在全区范围内认真扎实地开展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内容
(一)领导重视,职责明确,确保了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区、街两级领导十分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通过专干例会、专题培训和局务会等形式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各街道也将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做到责任明确,层层落实,在全区上下形成了局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亲自部署、政策法规科布置自查方案和迎检措施、各街道具体落实自查任务的良好局面,确保了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二)政策落实,投入到位,为落实好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人口与计生经费投入机制,将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区级按人均8.88元投入到位,街道按人均2元投入到位。落实了农村人口、城镇低保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均纳入区乡两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为建设高素质的计生行政执法队伍打下了坚实基础。结合我区实际,通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专题讲座,以案讲法等方式,在月会及专题培训班上,对街道分管领导、计生干部和驻区单位、村(居)委会的计生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通过各级培训,强化了知识积累、优化了队伍素质,全区计生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同时,严格执行了计划生育“七不准”、“十禁止”规定,切实做到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截止目前,共召开例会4期、举办驻区计生法律法规专题培训班2期,参加人员达330余人次。
(四)积极宣传,制度上墙,营造了有利于计生行政执法的良好氛围。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评议制度,规范性文件逐级备案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并注重发挥宣传教育的重要作用。一是积极定购和印发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册;二是在办证大厅公开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办理范围等内容;三是向群众公示奖励扶助人员、批准再生育人员等情况;四是与村(居)共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展板,建立规范化的宣传专栏,印发“新城乡新家园牵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电话服务卡。既增强了广大育龄群众自身的维权意识,又做到政务、村(居)务公开,以接受群众的监督。目前,全区计生干部和育龄群众的法律法规、人口计生政策及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科学、文明、进步的先进生育文化观念得到广泛传播。
二、切实做到五个“新”
(一)工作理念有了新的变化。一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这一理念已成为我区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宗旨;二是优质服务理念贯穿于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标准。三是工作理念的更新,促进了工作方式和方法的转变,得到了服务对象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
(二)依法行政迈出了新的步伐。我区从XX年开展“五清理五落实”、XX年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质量年活动”为契机,全面推进了我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一是抓好制度建设和专题培训,提升计划生育队伍依法行政整体水平;二是坚持将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作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执法环节,实行考核评议;三是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务、村(居)务公开,增强计生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四是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评议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等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缩短再生育审批70天的时限办理再生育审批;五是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生育人员的处理做到程序公开、公正、透明,措施得力,执行到位。行政处理(罚)案件合格率达100%,社会抚养费征收兑现率达70%以上;六是规范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按文书档案要求完成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理案件、再生育审批案件和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和独生子女死亡重残家庭扶助等资料的归档工作;七是认真开展行政告知工作,对一孩和再生育、违法生育妊娠对象的告知面均达95%以上。全区计生系统无一例违反计划生育“七不准”、“十禁止”的事件发生。
(三)利益导向机制得到了新的完善。区政府出台了计划生育“三结合”户子女接受职业学历教育学费补贴方案,对户籍在我区并就读xxxx区职业联席会成员单位中中等职业(学历)学校的所有高、初中毕业生实施定额学费补贴;认真落实了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及奖励政策,全区将独生子女低保户、重残(死亡)家庭和部分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拿入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户;积极落实市计生委等五部门文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在蓉企业、个体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情况调查、登记并积极宣传、督促落实奖励金达60%以上;区计生、卫生、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均建立和落实了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向计划生育“三结合”户倾斜,帮助他们改善生产生活环境,进行“造血式”帮扶,取得了较好效果。
(四)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出现了新的面貌。近年来,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我们坚持管理与服务并举,以服务促管理,完善服务机制,实行人性化服务。一是规范、简化办事程序。为流动人口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咨询、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优生优育等科普知识。二是依托社区计生服务站为9661人次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免费“三查”服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328人、人流2人,同时进行生殖健康、性保健等咨询服务与指导。三是普及避孕药具知情选择,指导流动人口自主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避孕措施,使其真正享受到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四是严格落实《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协商处理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工作程序认真自查和清理。
(五)创优活动得到了新的推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质量年活动的蓬勃开展,推进了创全国优质服务先进区活动向纵深发展。主要体现为: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的知晓率得到提高;育龄群众的婚育观念进一步得到转变;育龄妇女依法生育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近年来,我区计划生育率始终保持在97%以上;进一步深化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开通了“绿色通道”;在区政务中心民政大厅开设了全市第一个优生优育咨询窗口,进行宣传和《免费婚检卡》发放,由政府买单,对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具有xxxx区户籍,并在xxxx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发放《xxxx区新婚优生健康服务卡》,实行免费婚检。
三、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是由于基层计生干部的调整变化导致工作发展不平衡;二是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在形式和内容上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加强。为巩固我区创建国家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成果,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加强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努力稳定基层计生干部队伍,深化优质服务,全面提升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面,为建设和谐xxxx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自查报告 2
20xx年,我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县卫计局和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县卫计局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以狠抓基层、夯实基础为重点,认真研究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完成卫生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现将我乡一年来的工作自查报告如下:
一、20xx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主要目标执行情况
20xx年计划生育目标任务是计划生育率75%,到9月30日,歇马乡总人口数期初为12526人,期末是12444人。全乡出生人口76人,全乡人口出生率6.1‰,死亡人口71人,人口自然增长率3.3‰,避孕及时率为100%,安扎及时率为93.23%,计划生育率84.5%,完成了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孕前优生检查农村任务数70人,现已完成57人,城乡任务数4人,现已完成6人。
二、完成全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认真落实党政领导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我乡始终坚持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为核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初,及时召开全乡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乡政府与各村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了目标明确,层层分解,责任到人,乡计生办对各村实行月监控,季度抽样考核,半年和年终考核制度。通过考核强化目标的落实,使计划生育工作稳步发展。坚持每月一次的计生例会。通过例会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明确今后的措施。切实强化党政领导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意识。确保计生经费投入到位。
(二)、完善村民自治、强化基础工作
我乡完善了村民自治公约,落实“两包一挂”责任制,做到权、责、利相结合。年初与各村签定了目标责任书。做到村每月召开例会,每季度村务公开,并与服务员年终奖惩考核挂钩。积极争取资金,完善服务室建设。
(三)、加强孕前管理,开展“三查”服务
今年,我乡将“三查”工作纳入了目标考核,与村签定了目标责任书,坚持以“面向基层、深入村社、方便群众、服务上门”的工作方针。开展了一年四次“三查”服务,对在家未妇查的人员一一进行了排查。
(四)、落实对现“两奖”政策
按规定对20xx年10月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按标准兑付了奖励金。今年发放独生子女奖励金情况如下:应发人数1010人,实际发放人数962人;应发放金额60600.00元,实际发放金额57720.00元,未发放金额2880.00元。并督促符合办证条件而未办证的夫妇及时到计生办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0xx年计划生育奖特扶申报工作20xx已受理申报64人。切实将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享有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五)、落实帮扶资金,开展“三结合”工作
20xx年,在县科协的大力帮扶下,新建“三结合”基地一个,地点在代坪村,确立帮扶户57户(其中新增11户),全年在基地内开展技术培训2次,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落实6000元的帮扶物质,使帮扶户的生活环境、水平有了明显的改善,完成了“三结合”工作。
(六)、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针对我乡外流育龄妇女多,且管理难的实际情况,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持验证管理,于20xx年8月,开展流动人口清理工作。
(七)、开展了协会工作,对协会的会员进行了培训
开展了5.29会员日和7。11世界人口日以及组织农民工兄弟开展了协会“双评”工作等活动,根据群众意见及工作的不足之处进行了作风整顿。完善了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创建村民自治合格村10个。
(八)、狠抓宣传工作
由于我乡地处山区,宣传力度不够特成立了以老协为主体的宣传小组,结合“科技之春”、“三查”服务工作,通过赶集、秧歌表演对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共放出宣传资料3000多份,张贴挂图50余幅,制作固定性标语12幅,临时性标语6幅,黑板报4期。进一步完善“生育文化大院”建设,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救助贫困母亲”、“关爱女孩”活动,救助贫困母亲2人,贫困孕产妇12人,救助资金5000多元。
(九)、加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
20xx年度按规定和程序处理了违法生育15人,自觉履行处理决定15人。今年征收了社会抚养费94060元,遏制了违法生育的势头。
(十)、加强了对计生干部的管理
按照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加强了乡计生工作人员以及村干部的管理,并于20xx年3月至10月开展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活动,针对各自情况开展了自查自纠,并进行了公开承诺,充分发挥了村纪检小组长和计生监督员的作用。全年无一例村社干部违纪违法。
(十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由于受各方面因素制约,造成少部分群众认为计划生育政策有松动,有违法怀孕和生育的行为发生。
2、孕前服务有待进一步加强。3流动人口增多,管理难度加大,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依然滞后。4、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大,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人员执行力度不够。
5、计生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
(十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1、更进一步深化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认真分析,正确认识总结成绩,查找差距,研究拟定20xx年度工作方案,为早计划、早安排、早行动做好参谋工作。
2、加强学习,增强团结,强化内务管理,做到计生办、服务站人员分工明确,努力抓好各项业务工作,使我乡内务管理更进一步,以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确保20xx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自查报告 3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和国家计划生育“一法三规”、省《条例》的相继出台,给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此,崇义县坚持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中心,以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化建设为主线,以完善计划生育执罚监督机制为突破口,积极探索计划生育法制化建设新路子。现将我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察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明确主体,为行政执法提供保障。
一是明确了执法主体。根据省《条例》规定,明确县人口计生委和乡镇人民政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执法主体。二是明确了执法权限。县人口计生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二孩生育证审批,对下级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等权限;乡镇人民政府具有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免费注册登记,独生子女光荣证审批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查验等权限,做到了权限明晰。三是明确了执法职责。规定县人口计生委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落实,县人口计生委各股室按照业务特点,将依法行政职责分解落实到每一位工作人员,做到了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二、规范内容,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各项制度。
一是健全规章体系。根据国家计划生育“一法三规”、省《条例》和
其它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规范,制定了执收执罚财务监督和审计、错案追究、检查、公示等制度,修订完善了《计划生育基层管理工作规范》等业务工作规范,明确了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以及监督办法。二是统一执法文书。全县统一印制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等多种执法文书,实行了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制度,对备案发现的不规范或涉有违法、侵权内容的文件、制度、合同及时进行了纠正或废止。三是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对领取和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坚持做到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格政策界限,及时免费发放。对不严格执法或在工作中失职、渎职、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执法人员,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四是依法落实各项政策。完善了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保障体系。同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了处理处罚;对违法生育子女的,依法按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个别行政处罚难以落实的,坚决纳入司法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完善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效力。
把人大、政协、行政、司法、社会监督和计生系统内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狠抓了监督机制建设,建立了综合监督体系。一是完善自我监督机制,激发内部监督活力。在县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服务部门内部,制定了完善的执收执罚监督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行政领导、执法人员、财务人员、技术服务人员的职责范围和监督办法,定期进行内部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二是维护人民权益,突出人大监督作用。县人大每年都听取计划生育工作汇报,组织人员进行视察和执法检查,把依法执收执罚和“三乱”治理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督促各级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人大代表经常到计生部门了解情况,始终抓住老百姓关心的焦点问题进行监督,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调研,帮助查找问题、制定措施,有力地促进了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三是实施民主监督,发挥政协参政议政的职能优势。县政协充分发挥监督覆盖面宽、掌握情况多、方式灵活、职能专业的监督优势,不定期对计划生育依法执收执罚情况进行监督,特别是针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技术服务免费政策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服务手册》发放、《生育证》审批等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政协每年都专门进行视察,提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工作议案。四是运用法律手段,强化司法监督职能。县人口计生委每年都将开展计划生育执收执罚的工作情况和自查自纠情况向司法部门通报,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五是严明党纪党风,实施党内和行政监督。对县计生委、服务站和各乡镇计生办、服务所进行督查评估,重点对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群众举报、投诉渠道畅通、廉洁奉公等方面进行检查,把检查结果纳入行风建设先进单位的评比之中。六是广泛发动群众,营造浓厚的社会监督氛围。在全县实行了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群众评议制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社会公示、新闻发布、村村设立政务公开栏、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将计划生育工作的办事依据、权限、程序、标准、时限、结果、纪律以及监督办法等,全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服务群众,体现行政执法作用。
一是维护广大群众的计划生育权益。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政务公开;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年内共查处各类公职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29人,并按照政策规定已全部处理到位(其中开除工职16人,开除留用4人,无业人员9人)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进行立案的26起,现正在处理中;加强社会抚养费征管,20xx年征收总额已突破百万元;加大非诉执行力度和出生性别比整治力度,目前已突破2例“两非”案件;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完善合同管理和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二是兑现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截止目前,全县二女户共3537例,其中20xx年137例,办理了1000元的保险,投保率100%, 为3478例独生子女办理了计划生育爱心保险,为5677例城镇独生子女和7123户农村独生子女兑现了独生子女保健费。全县“一卡通”累计发放1.96万份,其中121人享受了就业优惠,减免11500元;114户计生个体户享受了工商管理优惠,减免35000元;1413户计生家庭享受宅基地审批优惠,减免7.8万元;600人享受就学“二免一补”优惠,减免70万元;2100人享受“三免四减半”就医优惠,减免10.8万元;1613人享受中考加分优惠(其中20xx年159人)。三是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服务内涵、服务领域不断拓宽,服务手段、方式多样化,服务质量逐步提升,群众满意率达92%以上。每年县站均对全县所有的行政村进行2次生殖健康巡回服务,在今年6月的巡回服务中,足迹走遍123个行政村,服务人数达3万余人。孕情跟踪、术后随访、普查普治、流动服务车24小时接诊等服务深受广大育龄群众欢迎。
五、存在问题
1、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管理要进一步规范;
2、行政监督机制有待健全,政务公开要在内容、形式上进行规范,对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及监督权要充分维护好;
3、对“一法三规”的宣传力度要加强,要通过培训、咨询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和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
4、要加大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计划生育非诉执行工作,加强对社会抚养费的征管力度;
5、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素质提升,打造一支过硬的计划生育工作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崇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xx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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