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协议书范文集锦九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都跟协议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大家知道协议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解除合同协议书9篇,欢迎大家分享。
解除合同协议书 篇1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甲方XXXXXXXX与乙方XXXXXXXX原于XXXXXXXX年XXXXXXXX月XXXXXXXX日签订的XXXXXXXX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合同,现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于XXXXXXXX年XXXXXXXX月XXXXXXXX日予以解除,乙方提前撤出施工现场,乙方提前撤出施工现场,本着坦诚真挚、相互理解、及时快速解决问题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结算、撤场协议:
一、经双方核实,截止目前乙方共完成工程总价款XXXXXXXX万元,详见附表1完成工程量清单。
二、经双方对上述费用进行核算统计,截止XXXXXXXX年XXXXXXXX月XXXXXXXX日甲方应付乙方款项共计XXXXXXXX万元,该款项已充分考虑乙方因工程施工、生活建设、工程变更、误工损失、违约补偿等各种费用,对此乙方无任何异议,乙方不再提出其他费用要求。
三、项目施工过程中甲方已累计支付乙方各项款项计XXXXXXXX万元(含代付工程料款XXXXXXXX万元),详见附表2已支付费用清单。现甲方尚欠乙方款项计XXXXXXXX万元。本协议签字之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欠款XXXXXXXX万元,至此欠款全部付清,双方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甲方不承担一切与乙方及乙方所属人员的纠纷。
四、合同解除后免除乙方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
五、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XXXXXXX日内退出工程现场并移交甲方所提供的工具及生活用品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否则应承担拖延费XXXXXXXX元/日。
六、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XXXXXXXXXXXXXXXXXX乙方:(盖章)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年XXXXXXXX月XXXXXXXX日XXXXXXXX年XXXXXXXX月XXXXXXXX日
解除合同协议书 篇2
甲方(原聘用单位):XX
乙方(原受聘人):XX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为完善聘用条款,明确各自责任,甲乙双方就已签订的合同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聘用合同》。
二、乙方须持有聘用合同原件办理解聘手续。
三、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将业务中使用(管理)的各种凭证、报表等相关资料,全部移交甲方,若乙方怠于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或移交资料不全,给甲方工作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结算工资及乙方二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四、原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做出任何损害乙方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及相关部门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XX
乙方(签章):XX
法定代表人(签章)XX
XXXX年XX月XX日
解除合同协议书 篇3
工程编号: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鉴于:
年月日,甲、乙双方于签署了工程项目的《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原合同”)。因XX,双方均未实际履行原合同,且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性。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以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1、双方同意解除原合同所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原合同的法律效力;双方不再享有和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2、甲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前已支付的款项乙方不予退还,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3、本协议构成原合同的解除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且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经办人: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解除合同协议书 篇4
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与乙方_________原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_____号_________合同,现因________使_______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该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合同给_____方造成损失计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负责赔偿。赔偿金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分_______次付清,特此协议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鉴证机关审查证明后生效。协议书一式_________份,由双方各收执________份,鉴证机关收存一份,送_________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解除合同协议书 篇5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年月日就乙方承租号商铺签订《租赁合同》(以下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生效后,甲方依约将商铺交付给乙方使用。现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终止履行《租赁合同》。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租赁合同》终止、商铺返还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合同》自20xx年xx月xx日协商解除。
二、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于20xx年xx月xx日前将铺位退还给甲方。如乙方不按时退还,每逾期一日,需向甲方支付《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的5%作为违约金。若逾期退还超过5日,甲方有权强行收回商铺并进行清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承担商铺实际退还之日前的所有费用,包括租金、水电费等一切费用。
四、乙方退还商铺时应保证商铺内水、电等设施正常使用,且不得损坏商铺内原有设施和非乙方装修部分,若有损坏,乙方需照价赔偿。
五、《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租金部分不予退还;但可退还管理费及推广费部分,共计xx元;因乙方尚欠甲方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租金共计5元,故甲方实际退费金额为xx元。
六、退费时间为合同解除后满两个月,退费方式为网银转账。
七、乙方撤出商铺后,遗留物品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置。
八、因乙方退租给第三人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乙方(签字):_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解除合同协议书 篇6
提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甲方额外支付乙方个月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甲方支付乙方( 乙方)于 年 月 日加入XXXXX有限公司(甲方)任职 。现甲、乙双方遵循公平合法、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甲方额外支付乙方个月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甲方支付乙方个月工资,月工资支付标准为税前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发放乙方在职期间作为兼职计划生育工作者的计划生育三年度达标奖金 元。
三、具有和其他在职员工平等参与20 年度奖金分配的权利。
双方同意从 20 年 月 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本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有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二Oxx年 月 日
解除合同协议书 篇7
甲方(用人单位):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乙方申请,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于20年月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条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甲方名誉或利益之行为。从此乙方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不得再进入甲方任何厂房及宿舍。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办理完毕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日内向乙方支付款项计人民币元(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乙方含加班工资在内薪资、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奖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方应支付之保险费用及含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他工伤待遇、其他应支付之款项等项目)。甲方向乙方支付以上款项后,甲方既已履行完毕所有对乙方义务。乙方如认为甲方还有其他义务,在乙方接受以上款项后,既视为乙方已放弃主张权利。乙方不得再行向甲方主张(含申诉、起诉、投诉)任何权益。
第四条乙方已仔细核实出勤记录及计算薪酬其他依据,乙方确认甲方已依法足额发放乙方任职期间所有应得薪酬(包含加班费)。乙方因工伤评定伤残等级可为级,乙方本人已知晓,根据法律规定乙方应得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他工伤待遇款项可达人民币元,但乙方仍旧同意本协议第三条约定。
第五条甲方应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第六条签署本协议以后,乙方承认其已经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协议每一个承诺,乙方认识到这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乙方已经收到其中一份。
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或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解除合同协议书 篇8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现住址:联系电话: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1、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工资、社保福利截至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为乙方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为乙方办理相关退工手续,并出具相应的离职证明。
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办理完结。甲方在乙方办理完结交接手续时按照乙方为甲方的工作年限以及法律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总计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
4、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
5、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6、本协议是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本协议书生效前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互不追究。
7、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职工档案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解除合同协议书 篇9
案情介绍
原告:王维和。
被告:云南东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陆公司)。
被告:云南省技术进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开发公司)。
原告王维和的诉讼请求是:
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三方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书》;
2、责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公司财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
3、两被告返还原告的2294万余元资产和赔偿损失;
4、确认两被告非法炮制的有关侵占原告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文书和实施的行为为无效的法律文书和行为;
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下为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玉溪市维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和公司)于1996年7月19日登记成立,王维和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王维和及玉溪市莲池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莲池公司),注册资金为20xx万元,王维和出资占55%,莲池公司出资占45%.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成立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东陆公司投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2400万元,维和公司投资2100万元。同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另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东陆公司投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2400万元,王维和投资2100万元。
1997年8月20日,东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
在春持8月19日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依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的《协议书》,以维和公司董事长的名义向玉溪市工商局申请维和公司有关事项的变更。1997年9月9日,玉溪红塔审计中心玉溪市审计事务所出具了维和公司注册资本金为7500万元的《资本金核验证明书》。1997年9月26日,玉溪市工商局根据变更申请及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对维和公司部分事项进行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在春,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股东变更为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及王维和,其中东陆公司出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出资2400万元,王维和出资2100万元。1997年12月21日,两被告召开会议,作出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称原维和公司股本金为零,不再享有股东权益。
在被告据以进行维和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一系列法律文书中,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这两份材料上的“王维和”签名是参会人员蒲新民所写,没有证据证明蒲新民已征得王维和的同意。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材料,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前两页(内容部分)与尾页(无正文,签名部分)非一次性形成。另,1997年12月21日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没有王维和的签名,两被告在庭审中认可该决议不产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维和公司的经营运作中,既有民事行为,也有行政行为。在本案中,法院仅就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有关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不在本案审查范围。该院认为,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分别违反了《公司法》第75条和第39条,因而无效。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的内容不能视为王维和真实意思表示,因而无效。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
材料,一方面不足以确认为王维和之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其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31条),因而无效。该院还认为,根据《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原告王维和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其请求两被告返还资产和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为: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及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1997年12月21日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均无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王维和承担30%,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共同承担70%.
评析
本案的诸多法律问题是值得探讨的: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四个:
1、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之间的共同投资关系,即联营问题;
2、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王维和、莲池公司之间的股东地位问题;
3、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
4、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的侵权问题。
一审法院对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问题不予审理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然而,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变更维和公司董事长的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对维和公司的变更申请是不是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能否对变更公司董事长的行为及提出变更申请的行为其合法性进行判定?
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原告王维和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如果一审认定的事实是确切的,王维和由原来占股权55%的大股东变为占股权28%的小股东,莲池公司的股东权利则变为零,其股东权利已受到了极大的侵害,而这一侵权行为主要是由两被告实施的,那么王维和及莲池公司能否对股东权利被侵害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时是否应对这一侵权行为进行审理?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对原、被告的股东地位进行判定?
三、在现实的经济纠纷中,尤其是涉及公司法人的经济纠纷中,往往既有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又有行政行为,而按照现行的审判制度,经济案件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无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则要另行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这样一来,一桩经济纠纷就必须经过两次甚至三次诉讼才能解决问题,这显然与“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相悖。法律界及立法机关应当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找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来,比如,制定特别的“经济诉讼法”,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赋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或者,在审理涉及行政行为的经济案件时,由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联合组成五人或七人的特别合议庭,对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问题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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