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协议书

时间:2022-08-11 17:21:20 协议书 我要投稿

结算协议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协议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协议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拟起协议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结算协议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结算协议书

  结算协议书 篇1

  一口价合同”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核心内容:“一口价合同”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一口价”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一般会涉及工程承包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进度管理等因素,它是造价咨询工作中的难点,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一口价合同”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一口价”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时,承发包双方往往会对合同或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款存在很大分歧,往往以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观点来否认合同或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款,使工程结算达不成一致。下面就从合同有效和无效两方面分别讨论“一口价”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

  1、工程承包合同有效,一方对价款结算方式提出异议

  工程竣工后,承发包一方认为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式不能反映工程实际造价,有违公平原则,寻求价款结算调解;或者双方产生较大分歧后对簿公堂,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或合同价款结算条款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合同约定按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当事人一方要求进行造价鉴定的,不予支持,依据这一条款,应按合同约定价结算,即按合同约定的“一口价”进行结算。

  但小编认为,这种“三边”工程是违反我国基本建设程序的基本规则,合同以固定价款结算,又没约定风险范围和条件,由于种种原因,约定的价款结算方式不能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和造价,这一条款违反合同法最基本的“公平”原则,显失公平,因此认为该种工程价款结算不适用司法解释第22条,应按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结算,只要竣工验收合格的,则应按实结算的原则,即只要干活了,就要计价。边设计边施工时的图纸就是该工程的计价图纸,并依照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进行竣工结算。

  2、工程承包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

  工程竣工后,承发包双方就结算协商不能一致,对簿公堂,由于一方的过错,施工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但不论是承包人的过错还是发包人的过错,小编认为,并依据司法解释都应按实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或鉴定,即按施工图纸,依照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进行造价竣工结算或鉴定。但在结算或鉴定时,应区分哪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

  (1)承包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如无资质、超越或借用资质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承包人除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外,结算或鉴定价款中只能包括直接费、间接费、税金等部分,利润作为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收缴,当承包人过错导致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依据司法解释,承包人应进行修复,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还应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和相应的民事责任;

  (2)发包人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如未按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或者被认定中标无效,结算或鉴定价款中应包括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利润等全部工程价款。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发包人未依法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承包人宜提醒发包人,以避免合同无效。如果人民法院收缴利润,承包人可以将利润作为损失,要求对造成合同无效有主要过错方的发包人承担。

  结算协议书 篇2

  甲方:

  乙方:

  为充分发挥现代化结算手段的优势,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作、服务社会的原则,经协商,现就乙方为甲方代发员工工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发员工下述第 种款项:

  (一) 工资

  (二) 奖金

  (三) 其它款项

  第二条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一 ) 甲方必须在乙方建有对公结算账户。

  ( 二 ) 甲方为员工在乙方开立个人工资账户 。

  ( 三 ) 甲方开立员工个人账户时应向乙方提供下述资料 :

  1. 甲方经办人员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单位介绍信等相关证明材料。

  2. 提供代发单位员工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须有甲方员工本人签字)和加盖甲方公章的员工开户资料明细清单, 包括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等,要求真实可靠。

  3. 委托期限内甲方如有新增发放人员, 甲方应根据本款 1、2项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开户资料并办理开户手续。

  ( 四 )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清单或报盘文件给甲方员工开立工资账户时, 视同甲方员工个人已经与乙方签订折(卡)开户申请协议。

  ( 五 )本协议一经签订, 即表示甲方对其员工折(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认真履行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

  (六 ) 甲方应加强对工资折(卡)发放的管理。批量办理的密码是统一生成的, 甲方财务经办人员领回工资折(卡)发放给员工时, 甲方必须告知员工持本人身份证到原开户支行网点修改密码。甲方授权的财务人员在乙方处签名领折(卡)后发生折(卡)丢失和折(卡)内现金被冒领等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赔偿。

  ( 七 ) 甲方发放工资日期为每月 日到 日间, 甲方应于工资发放日前 天将代发工资总额资金拨付到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明细工资清单和加密工资电子文件,甲方对工资明细清单及加密工资电子文件内容一致性负责, 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 八 ) 因甲方未按本条第六款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工资明细清单及工资加密电子文件或甲方所提供的代发工资明细清单及工资加密电子文件有误导致乙方延期或错误办理代发工资业务, 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及后果。

  ( 九 ) 甲方负责员工关于代发工资金额查询及解释工作。

  ( 十 ) 甲方如遇特殊情况, 员工工资需提前或推迟发放, 甲方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 并负责向本单位员工做解释工作, 由此产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

  ( 十一 ) 甲方应在乙方代发工资业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到乙方领取代发工资成功明细文件和代发工资失败明细文件, 并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并通知乙方。

  ( 十二 ) 乙方为甲方员工办理商业银行折(卡)须按乙方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甲方负责在办理开户前告知甲方员工, 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甲方负责。

  ( 十三 )甲方员工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工资清单和加密文件中做相应的变动,否则由此造成的延误或差错由甲方负责。

  ( 十四 ) 甲方应按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 一 ) 乙方严格执行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 " 的原则, 并负责受理有关储蓄利率、计息等方面的业务咨询, 为甲方提供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

  ( 二 ) 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工资清单, 在工资发放日将款项转入甲方员工个人工资账户。乙方不得对甲方提供的数据擅自改动。

  ( 三 ) 遇有特殊情况, 如甲方工资发放日为乙方非营业时间, 乙方应提前 天通知甲方, 由甲方决定提前或推迟发放工资。

  ( 四 ) 乙方依据甲方员工开户资料为甲方员工开立个人工资账户, 并及时将甲方员工开户信息明细等交付甲方。

  ( 五 ) 乙方负责将开立的折(卡)和账户初始密码向甲方提供,乙方并将开立的折(卡)一次性交负甲方,并做详细交接登记。

  ( 六 ) 乙方在接到甲方提供的代发工资明细清单及工资加密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代发工资业务处理工作, 并及时将实际代发工资成功的款项划转到约定的账户中。

  ( 七 ) 代发工资清单、支票、工资加密电子文件在甲方交付后,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未按时入账、入账操作错误, 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但由于计算机程序故障、网络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等非乙方人为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代发工资业务时, 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及后果。

  ( 八 ) 乙方在办理代发工资业务后应向甲方提供代发工资业务成功明细文件及代发工资业务失败明细文件。

  ( 九 ) 因计算机程序故障或乙方操作人员失误, 导致代发工资资金错误, 乙方有权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

  (十)乙方负责提供给甲方工资录入报盘软件。

  第五条 代理手续费

  ( 一 ) 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

  ( 二 ) 甲方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向乙方支付手续费 :

  1. 每笔元

  2. 代发工资金额的% 。

  上述笔数和金额均以甲方委托笔数和金额为准。

  ( 三 ) 代理手续费由甲方于乙方办理代发工资业务前一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因工资款项收受方账号销户、冻结等原因造成代付不成功时, 乙方不退回相应的代付业务手续费。如需补付也不再另收手续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 一 )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手续费, 经乙方合理催告后仍未支付的, 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并要求甲方承担所欠费用% 的违约金。

  ( 二 ) 因甲方违反协议相关规定, 造成单位员工与乙方产生纠纷, 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由甲方负责赔偿。

  ( 三 ) 乙方不得擅自将代发工资资金挪做他用,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并要求乙方按实际挪用金额 %承担违约金。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 一 ) 甲乙双方在协议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的, 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或解除。

  ( 二 ) 协议履行期间, 如本协议依据的法律、法规、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甲乙双方应依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管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协商一致后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并签订补充协议。

  ( 三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任何一方有权单方立即解除本协议 :

  1. 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 并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起 5 日内仍未支付代理手续费的, 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 本协议依据的法律、法规、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后, 一方在接到对方要求变更协议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未予回复的, 合同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 一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对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晌的, 对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 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 :

  ( 一 )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二 ) 提交仲裁委员会 ( 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诉讼或仲裁期间, 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二条 声明条款

  ( 一 ) 甲方委托事项已经过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取得员工授权。

  ( 二 ) 甲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 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甲方 :乙方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或授权代理人 )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 签字 年 月日 年 月日

  结算协议书 篇3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及费用决算管理的规定,按照《大方县县城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协议书》的约定,遵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项目概况:

  本次工程包含大方县县城内5条城市道路建设,分别为城区1、2、3、4、7号道路,暂定总合同价款约¥22000万元(大写:贰亿贰仟万元)人民币,其中征地拆迁费用约¥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人民币。道路全长约6500米,为城市Ⅱ级主干道沥青混凝土路面,道路宽度及施工要求以设计施工图为准。

  二、项目建设完成时间:

  本工程项目于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20xx年1月31日前竣工验收。

  三、工程价款决算原则:

  本工程项目由大方县县城 出让土地获得者按照所得土地量,价格折合80万/亩进行投资建设,其工程价款依据按照《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xx版)》及现行贵州省有关调整文件,由甲方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工程预算报县审计局评审后作为结算价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在2个月内完善有关工程结算资料,在所建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所有发生的工程费用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按照审计报告确认数予以认可。

  四、工程费用支付方式:

  所建道路范围内征地拆迁费、设计费、监理费、项目管理费用由乙方先行支付给甲方,待工程完工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实际建设投资部分,甲方将根据审计结果送县财政局予以支付。

  五、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协议订立时间:20xx年月日

  协议订立地点: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结算协议书 篇4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共同努力,于年月日完成该项工程的结算工作,双方同意就本工程结算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本结算协议书的签订仅代表甲乙双方就合同执行价款的最终核定,并不解除乙方与甲方签署的(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合同中所规定的所有责任及义务,除非该责任及义务已被乙方遵照合同文件完整无误的履行完毕(包含保修期内的所有责任及义务)。

  2、双方同意,除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而发生保修金扣款外,从本结算协议书签定之日起,互不向对方提出增减工程费用要求。

  保修期间乙方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合同编号:

  合同价:

  结算总价: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为合同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若与合同书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相关规定为准。

  4、协议书原件与此结算书封面一起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的依据。

  5、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结算协议书 篇5

  1.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2.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3. 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4.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5.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6. 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

  7.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8. 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9. 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10.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人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測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11. 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

  付申请。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 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4) 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结算协议书 篇6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 (交易场所) 上市的 (品种) 交易委托结算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节 委托事项及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出以下声明或承诺:

  (一)甲方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期货公司,具有期货交易所会员结算业务资格;

  (二)甲方具备符合期货交易所要求及从事委托结算业务所需要的人员、制度、营业场所和基础设施。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并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或承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出以下声明或承诺:

  (一)乙方在中国境外依法注册设立,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境外特殊参与者的条件,具有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资格;

  (二)乙方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由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认可的授权代表人(以下简称“授权代表人”)签署。

  (三)乙方委托甲方进行中国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结算符合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乙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并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或承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甲方接受并根据乙方委托为乙方在期货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结算、交割等相关服务。

  第四条 乙方作为境外特殊参与者,其交易指令直接下达到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将成交回报实时发送给甲方和乙方。

  第五条 乙方对其交易指令的成交结果负有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是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乙方与其客户在参与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过程中因委托、交易、风险控制、结算、交割等发生纠纷的,应当由乙方自行解决。

  第六条 甲乙双方均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行业自律规则及协议约定事项。任何一方违反此项承诺,导致本协议无效或者解除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甲方为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行业自律规则所采取的任何行为,甲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违反上述承诺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委托,并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委托结算关系。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乙方是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对其境外客户负有管理职责,负责开展其境外客户的、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

  第八条 乙方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等,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及信息,并配合甲方履行风险管理职责。

  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并在发生变更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导致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甲乙双方对在签订并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有关对方及其客户的相关信息,除依照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等履行报告义务、接受调查、检查等情形外,应当为对方保密。甲乙双方承诺不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因此获得的信息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十条 甲方应当按照规定在具备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乙方缴纳的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在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开设期货结算账户。甲方与乙方之间期货业务资金往来应通过甲方的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与乙方的期货结算账户办理。

  第十二条 除交易所规定的紧急情况外,乙方原则上以银期转账的方式将资金存入甲方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乙方期货保证金到账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为准。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是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甲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为乙方开立综合资金账户,用于乙方的期货结算、交割等。甲方仅针对乙方综合资金账户收取保证金及登记明细账,不为乙方的每个境外客户设立明细账户。

  乙方应当为其每个境外客户所交付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个境外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和核算每个境外客户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十五条 乙方缴纳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收取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四)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甲方向乙方收取的保证金不低于期货交易所向甲方收取的保证金。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发布的公告、市场风险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标准。甲方调整保证金标准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方式向乙方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通知:

  第十九条 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乙方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金额或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经期货交易所批准,乙方可以以外汇资金,标准仓单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可折抵保证金的数额、期限等依照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第二十一条 乙方对其支付或收取的与本协议、期货合约等相关的款项,如涉及货币兑换,兑换汇率以兑换发生时存管银行提供的汇率为准,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货币兑换费用及汇率风险。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乙方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监管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第三节 结算与交割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人民币进行结算。甲方同意乙方选择以 □人民币 □ 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换汇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提供的当日交易结算数据,按照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乙方进行结算。即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结算价,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计算方法以及本协议约定计算乙方所有合约的盈亏及乙方参与交割合约的交割货款,同时计算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乙方的结算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 甲方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本着准确、快捷的原则为乙方办理出入金业务。

  乙方在交易时段不得出金,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期货交易所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的业务规则,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

  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及甲乙双方的约定,乙方的出金标准为(金额或计算公式): _________________ 。 出金后乙方账户留存的结算准备金不得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最低标准。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对于出金标准的调整对乙方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六条 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如遇特殊情况造成甲方不能向乙方及时提供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另行通知提供交易结算报告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甲乙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乙方应及时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 除采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同时,甲方应当采用以下辅助通知方式向乙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通知延误或未收到相关通知而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结果。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 分钟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前 分钟未对上一交易日的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如乙方有任何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三十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三十一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实物交割。

  乙方进行或申请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乙方进行期转现、标准仓单质押等业务的,乙方应根据自身交易持仓和期货保证金等相关情况委托甲方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四节 风险控制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第三十七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以下任一情况,乙方不得开新仓,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由此产生的其他结果:

  (一)乙方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最低标准,且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二)乙方持仓超出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平仓;

  (三)乙方持仓超出甲方规定的持仓限额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平仓;

  (四)乙方因违规、违约受到期货交易所限制开仓措施;

  (五)根据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应予限制开仓的其他情形。

  针对前款第(三)项,甲方对乙方的持仓限额标准为: 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定、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必要时自行调整对乙方的持仓限额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甲方根据本协议第十七条的约定调整保证金标准,导致乙方保证金不足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在保证金不足的范围内强行平仓。

  第三十九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乙方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最低结算准备金标准的,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乙方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的,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结算准备金余额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最低标准。

  第四十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一条 进入交割阶段前,乙方持仓未调整为相应整数倍或不符合交割要求时,甲方有权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对乙方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二条 在期货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三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四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四十五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六条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七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当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

  第四十八条 甲方有证据表明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限制乙方出金。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定限制乙方出金,以及有权要求乙方配合限制其客户出金。

  第四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采取强行平仓、强制减仓、限制开仓等风险控制措施、紧急措施时,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和期货交易所化解市场风险,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因甲方保证金不足或其他违规行为导致期货交易所采取强行平仓、限制开仓等措施,对乙方造成损失且乙方没有过错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甲乙双方关于风险控制的其他约定:

  第五节 费用

  第五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结算、交割、协助货币兑换等服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执行。如遇期货交易所收费办法调整,甲方将依据期货交易所办法作出相应调整。

  当日结算后,甲方从乙方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手续费。

  第五十二条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等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的结算准备金中扣除。

  第五十三条 乙方以资产作为保证金使用时,应当交纳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和托管机构收取的托管费用及其他费用,具体计费金额和收费标准为(金额或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

  第六节 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印鉴(如有)后,于乙方最低结算准备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或补充本协议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该协议发出 日后生效。变更与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

  第五十六条 除本协议第五十四条所述情况外,如需要变更或补充本协议,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变更或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印鉴(如有)后生效。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五十八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协议的解除对已发生的委托代理行为无溯及力。

  第五十九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 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妥善处理持仓及资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资金调拨、交割等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六十条 当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账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一)被取消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的;

  (二)违反本协议第一节的有关声明与承诺;

  (三)违反本协议或诚实信用原则,经催告仍未改善;

  (四)因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在甲方的期货账户被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或保全措施;

  (六)行为可能危及期货市场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期货交易所根据其业务规则要求甲方暂停或者终止与乙方的委托关系;

  (七)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协议条件的情况。

  第六十一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协议。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存在交割、质押等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六十二条 甲方被取消期货交易所结算业务资格或因故不能从事委托结算业务的,本协议终止。

  第六十三条 甲乙双方终止本协议的,甲方应当及时、妥善清理委托业务,依法返还乙方的期货保证金和其他资产。

  乙方对于委托结算的持仓有了结或转移的义务,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持仓转移业务及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下列原则承担:_________________

  第七节 责任与争议

  第六十四条 由于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五条 由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或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七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八条 保证金存管银行或其他第三方出现未履行义务、重整、破产清算、停业结算、被接管或托管等情况,从而对乙方交存保证金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违约责任如下:

  (一)甲乙双方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对方所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协议自非违约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之日起解除;

  (二)乙方违约的,甲方先以乙方的保证金承担其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甲方先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乙方的相应追偿权;

  (三)甲方因乙方违规超仓或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及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在对乙方强行平仓后依然受到损失的,可就此损失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乙方追偿。

  第七十条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违约或侵权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或期货交易所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选择在中国境内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注:请在选项前□内打√并填写有关内容,在非选项前□内打×):

  第八节 其他

  第七十一条 本协议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七十二条 关于本协议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七十三条 本协议外文译本与中文文本如有差异,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十四条 乙方指定下列联系方式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通知、文件等的有效联系方式:

  乙方应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十五条 乙方期货业务风控负责人的信息如下:

  乙方应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甲方。

  第七十六条 乙方委托以下在境内合法存续满一年的经济组织或代表机构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作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人,各项仲裁文书、法律文书等送达该人即视为送达乙方:

  乙方应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两份,其他两份各向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备案。

  甲方(期货公司名称): 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结算协议书 篇7

  甲方:

  乙方:

  1、于签订本协议时,甲方须向乙方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甲方有效营业执照副本之复印件并加盖甲方公章。

  2、本协议书适用于乙方提供的各类国际进口快件服务、国际出口快件服务和国内服务。甲方之联邦快递服务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甲方对前述账号下所产生和/或相关的全部费用承担付款责任,包括但不限于:(i)国际进口/出口快件:运费、与托运或货件相关之各类税金和政府规费、附加费及国际空运提单上所载之其他费用;(ii)国内服务:运费、政府规费、附加费及国内货物托运单上所载之其他费用;和(iii)任何乙方为甲方垫付的款项(以下统称为“费用”)。就国际快件,以上费用并不限于在中国境内发生。

  3、甲方应对其账号信息妥为保密,以避免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甲方应避免任何未经其授权的人员在本协议中甲方地址、甲方通知乙方之其它取/派件地址或甲方其他托运地址等地点使用甲方账号向乙方交件托运。

  4、乙方定期向甲方寄送账单。甲方应在账单日起30天内将账单结清。就各类乙方垫款以及与托运或货件相关之各类税金和政府规费,乙方可不受前述30天账期限制,要求甲方及时结清。甲方应及时审阅账单,如有异议或其他调整要求,应在账单日起14天內向乙方书面提出,逾期则视为对账单内容无异议。甲方对账单内容部分有异议的,不应影响其余部分的按时支付。甲方应使用银行转帐或支票方式支付并承担银行转帐手续费。为支付安全,除非经乙方事先同意,甲方不应以现金支付。

  5、乙方运费、附加费等费率牌价和相关计算方式以网站或乙方印制之费率牌价表公布,并可定期或不时修订。甲乙双方可就适用之费率另行达成各类书面折扣协议以相应替代乙方公布之费率牌价。如甲乙双方间无相关有效书面折扣协议的,则应当适用乙方公布之费率牌价。甲方应在货件交运前查询了解前述网站公布的费率牌价等相关信息,如有需要,亦可索取乙方印制之费率牌价表。

  6、虽有上述第5条之约定,双方同意:针对且仅适用于联邦快递国内服务(国内普达服务除外),若甲方委托乙方承运递送之国内服务货件属于乙方公布之费率牌价表所列1区服务城市范围,双方将以乙方公布之费率牌价表5公斤段对应费率起算运费。

  7、甲方为托运人的,即使甲方在国际空运提单或国内货物托运单上指示其他人付款,乙方未收到付款的,甲方仍须无条件承担所有费用的付款责任。乙方不承担以任何特定方式向甲方指示的其他人催讨以及证明其是否以及以何种理由拒绝付款的责任。甲方应承担货件按相关指示送回托运人和未决定如何处理而需仓储所造成的一切费用。

  8、如甲方未按时付款,乙方有权取消或变更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信用结算期限并就甲方已负之付款义务宣布立即到期。任何一方可在对方未履行本协议条款的情况下立即终止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经提前30天书面通知后单方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的,甲方仍应承担已负之付款责任。

  9、任何一方变更各类相关地址,以及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通讯方式的,应在变更前15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无相反证据,国际空运提单或国内货物托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地址为货件实际交付托运的地址。

  10、托运的每票货件,都应受相关国际空运提单(适用于国际出口/进口快件服务)或国内货物托运单(适用于国内服务)的条款和其中提及的标准运送条款所约束。各类运单和其他托运文件以电子扫描数据保存的,与该等文件之纸质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货件通过终端设备电子签收可在境内提取打印的,视为可靠电子签名。

  11、本协议经双方充分自由协商订立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发生或与本协议相关之任何之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所

  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结算协议书 篇8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及费用决算管理的规定,按照《大方县县城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协议书》的约定,遵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项目概况:

  本次工程包含大方县县城内5条城市道路建设,分别为城区1、2、3、4、7号道路,暂定总合同价款约¥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其中征地拆迁费用约¥__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万元)人民币。道路全长约____________米,为城市Ⅱ级主干道沥青混凝土路面,道路宽度及施工要求以设计施工图为准。

  二、项目建设完成时间:

  本工程项目于20____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20____年1月31日前竣工验收。

  三、工程价款决算原则:

  本工程项目由大方县县城出让土地获得者按照所得土地量,价格折合80万/亩进行投资建设,其工程价款依据按照《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____版)》及现行贵州省有关调整文件,由甲方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工程预算报县审计局评审后作为结算价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在2个月内完善有关工程结算资料,在所建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所有发生的工程费用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按照审计报告确认数予以认可。

  四、工程费用支付方式:

  所建道路范围内征地拆迁费、设计费、监理费、项目管理费用由乙方先行支付给甲方,待工程完工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实际建设投资部分,甲方将根据审计结果送县财政局予以支付。

  五、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协议订立时间:20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协议订立地点: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 (公章) 乙方:______ (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结算协议书 篇9

  买受人(买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卖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名称(居间方):________________根据福建省建设厅与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制定发布的《福建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买方将存量房成交价(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元)存入居间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开设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专用账号:_______________)下的子账户,买方、卖方、居间方现将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权属转移登记业务办理完毕后,卖方到居间方处办理资金划转手续。经买方和居间方共同签章,开户银行通过转账的方式将子账户资金划入卖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买卖双方交易未达成或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过程中终止登记的,买方到居间方处办理资金退还手续。开户银行通过转账的方式将资金划入买方的原转入账户。

  三、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卖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居间方(签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结算协议书 篇10

  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鉴于: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____(工程项目名称)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建设工程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人民币。该项目已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竣工,已经甲方、乙方及________方验收,并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甲、乙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并签订了《____________工程结算协议书》。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实际已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尚未支付的建设工程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

  双方在此相互确认:除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外,双方相互无任何其他应付款项或需承担相关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双方对以上所述事实均予以确认,并无异议。

  基于以上所述,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偿还所欠工程款项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在此确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实际已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尚未支付的建设工程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见本协议附件:1、付款凭证;2、付款明细、3、未付款明细)。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按如下方式,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

  月________日止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见本协议附件:4、还款计划明细;如系分期支付,请写明分期付款的阶段及数额)。

  第三条 强制执行条款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已经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具有了明确的了解,经慎重考虑,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并赋予本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2、乙方保证承担举证义务,自每期(如分期付款)款项付清之日起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和北京市公证处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应付款项,并分别由甲方和承办公证员核对签收,否则视为乙方对未支付事实的确认,即乙方未按期履行当期应付款项。

  3、甲、乙双方同意如自任何一期款项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未向北京市公证处按期提供付款凭证,且甲方出具文件说明乙方未能按期支付应付款项时,甲方有权单方面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甲方承诺在申请强制执行证书之前,将按照乙方在本协议中确定的联系地址向乙方发出《履行应偿借款通知书》(函寄或送达),同时注明宽限期起止日期。在宽限日期截止时,如乙方仍未向北京市公证处举证其已按期支付了应付款项,或虽积极举证但不足以对抗甲方的债权,也未与甲方达成任何关于还款的展期协议,则视为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有发生,在此情况下,甲方将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

  4、甲方有权依据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及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乙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5、甲方在申请执行证书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并提供以下文件,保证向北京市公证处完全、正确地披露乙方履行债务的情况:

  (1)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授权委托书》;

  (3)《强制执行申请》;

  (4)乙方已经履行还款义务的书面证明材料(如:乙方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包括乙方已偿还/未偿还款项数额等情况);

  (5)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

  (6)甲方在北京市公证处的监督下向乙方发出的《履行应偿借款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6、乙方承诺愿以其全部资产接受强制执行,其资产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双方各自的承诺和保证

  1、甲、乙双方在达成签订本协议意向后即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办理本协议的公证事宜。

  2、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办理有关收款和债务抵消的财务手续,并有义务在乙方付款当日向乙方出具有关发票凭证。

  3、甲、乙双方指定联系地址及北京市公证处指定联系地址:

  甲方联系地址、电话及传真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收件人:____________.

  乙方联系地址、电话及传真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收件人:____________.

  北京市公证处联系地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公证员: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此确定:如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电话及传真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给对方和北京市公证处,如没有及时履行告知的义务而发生的无法联系的状况,将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一方承担由此而带来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战争、骚乱、罢工、瘟疫、水灾、洪水、地震、风暴、潮水或其他任何类似事件。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其他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他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说明。

  3、发生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其他方XX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协议,或是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六条 保密

  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外,未经另一方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在上述交易完成前,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自_____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经公证处公证。

  3、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___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________份,一份留存于_______市公证处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印章) 乙方:____________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结算协议书 篇11

  工程合约编号:

  承判人:

  承判工程:

  经xx物业管理(S)有限公司和承判人双方核对并同意:

  一、最终结算工程款项如下:

  1、完成合约工程金额:

  2、额外工程金额:

  3、代工金额:

  4、其它金额:

  共计总金额:

  二、总金额中应扣除的项目:

  1、公司代支付材料及垫付等金额:

  2、其它扣款:

  三、实际支付金额(总金额-扣除金额):

  截至20年月日止支付承判金额:

  其中:

  第一次:

  第二次:

  尚有保固金额:

  上述保固金额将于年月日保养期满验收后发还。

  双方对上述结算数据今后不得提出异议,特立此据。

  立协议人:xx物业管理(S)有限公司

  代表:

  承判人:代表: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结算协议书 篇12

  工程合约编号:

  承 判 人:

  承判工程:

  经xx物业管理(S)有限公司和承判人双方核对并同意:

  一、最终结算工程款项如下:

  1、完成合约工程金额:

  2、额外工程金额:

  3、代工金额:

  4、其它金额:

  共计总金额:

  二、总金额中应扣除的项目:

  1、公司代支付材料及垫付等金额:

  2、其它扣款:

  三、实际支付金额(总金额-扣除金额):

  截至20 年 月 日止支付承判金额:

  其中:第一次: 第二次:

  尚有保固金额:

  上述保固金额将于 年 月 日保养期满验收后发还。

  双方对上述结算数据今后不得提出异议,特立此据。

  立协议人:xx物业管理(S)有限公司 代表:

  承 判 人: 代表:

  日期: 20 年 月 日

  结算协议书 篇13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_________工程造价结算审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业务范围

  甲方委托的_________工程项目,具体项目以甲方委托的资料为准。

  二、乙方结算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执业经历中无不良记录。

  (二)乙方结算审计人员必须为乙方在册人员,不得临时招聘人员。乙方结算审计人员应具备注册造价师或省级二级以上的造价员任职资格,精通造价知识,且从事本专业不少于3年。

  乙方项目经理:

  乙方主要审计人员:

  (三)乙方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以及结算审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检查乙方结算审计工作的进度安排及落实情况。

  2、对结算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及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乙方审计人员的工作情况向乙方通报,提出意见要求。

  3、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审计人员,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4、结算审计完成后,甲方对工程总造价或部分单项工程进行复核,如复核审减金额超过乙方审定金额的5%,则甲方不予支付此部分工程结算审计费用,且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二次结算审计,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承担甲方二次审计费用。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有关约定时,如甲方在结算审计前发现可单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结算审计过程中发现可单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结算审计结束后发现可全额拒付审计费用,已支付部分费用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起10日内返还,否则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甲方此部分的利息。

  (二)甲方的义务:

  1、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合同、招标投标文件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料原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工程地质资料、现场签证资料、设计变更单及其他结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为乙方派驻的审计人员提供食宿、交通、通讯等便利条件,但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与结算审计工作相关的必要的配合和协调。

  2、有权对甲方在工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3、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审计费用。

  4、乙方在审核工程结算过程中,若发现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以及认质认价等资料不齐全(签收资料清单以外)影响审计工作的,或施工方不前来配合核对的,乙方有权书面(需盖公章)通知施工单位在5日之内(自通知之日起计算)将缺失资料补齐或前来核对,所补资料必须是原始资料且必须为原件,并且签章齐全。

  (二)乙方的义务:

  1、委派符合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精通工程造价业务且有较高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对本工程进行审计。

  2、审计过程中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审计工作。

  3、自签收委托人移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提供该部分结算审计报告。全部单项工程出具审计报告后_________天内出具最终审计报告。时间每超一天,支付甲方500元违约金。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顺延。

  4、按照不同施工单位分别进行审计的书面审计报告要求一式六份,且审计报告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签字盖章后方为生效;按照各单项工程出具的书面审计报告要求符合甲方要求,审计报告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签字盖章后方为生效。两种形式的审计报告必须提供相应书面报告同内容电子版各1份。

  5、乙方有随时向甲方就审计报告内容进行解释的义务。

  五、结算审计费用

  结算审计费用=甲方送审额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审减额_________×_________%,若乙方审减额低于:甲方送审额_________×_________‰,则按照审减额支付审计费用。

  甲方送审额是指针对本项目甲方进行初审后的额度,具体数据以甲方确认为准。

  六、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若甲方发现乙方造价人员有明显违背职业道德的审计行为(如吃、拿、卡、要或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等),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选定造价咨询机构。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三)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

  (四)其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结算协议书 篇14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个人结算账户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二条 甲方承担以下责任:

  1、依法保障乙方的资金安全,并依法为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2、及时、准确地办理乙方的资金收付业务,为乙方提供账务核对、挂失、临时挂失和更改密码等服务。

  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当中,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甲方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乙方的信息,均构成乙方的保密信息,甲方除非为履行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义务之目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许可使用该保密信息,甲方根据中国法律或其它适用法律法规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情形及双方在其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乙方应保证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不得凭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甲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乙方以临时身份证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在临时身份证到期前,携正式身份证到甲方营业网点,修改账户资料中的证件内容。如有个人资料变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由于乙方未能及时向甲方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乙方开立个人结算户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开立借记卡和存折账户应预留密码。乙方收到借记卡时应当面确认借记卡(及密码信封)完整无损,及时更改密码并妥善保管。甲方根据借记卡(或存折)和密码为乙方办理业务。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开立个人支票户,应本人办理并预留签章,甲方根据签章为乙方办理业务。乙方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签章的,本人应出具经其本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在其开户网点办理。

  第六条 乙方应定期主动与甲方核对账务。乙方发生帐务后应及时通过银行提供的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设施核对帐务并及时向甲方发出对帐回单或确认信息。如果乙方从交易发生日起3个月内(以自然日计算)未对账户信息向甲方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

  第七条 乙方应了解并同意以下做法:

  1、借记卡开卡时,借记卡及其主账户将自动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借记卡销卡视同个人结算账户销户,与借记卡关联的活期账户自动转为储蓄账户。

  2、借记卡及相勾联的活期账户均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 正在办理代发工资、消费信贷扣款、代缴费等结算业务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销户。借记卡如有相关联的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或开放式基金交易账户,不得注销。

  第九条 乙方应承担因未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本协议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以上内容如发生变更,甲方以公告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 本《协议书》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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