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产协议书

时间:2022-04-30 13:29:31 协议书 我要投稿

析产协议书合集六篇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协议书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协议书后则有法可依,有据可寻。那么协议书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析产协议书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析产协议书合集六篇

析产协议书 篇1

  甲方: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现住地:

  乙方: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现住地:

  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准备依法登记结婚。现根据自愿、诚信原则,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作以下约定,以供婚后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婚前财产有:

  ————————————————————————————————

  二、乙方的婚前财产有:

  ———————————————————————————————

  三、乙方认可甲方就婚前个人房产婚后还贷部分的钱款属于甲方个人财产,乙方在任何时候均放弃对此还货部分钱款的共有权、分割权等主张。

  四、甲、乙双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甲、乙各自所有。若发生离婚等原因致婚姻关系终止,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的婚前财产主张所有权。

  五、甲、乙双方对各自的婚前财产拥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一方如何使用、处置(包括出租、转让、赠与他人、变卖等)完全由产权所有方独自行使,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

  六、甲、乙双方对各自所有财产处置(包括出租、转让、赠与他人、变卖等)所产生的权益归各自所有,甲乙双方各自所有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均由各自所有,如房屋租金等。

  七、婚后甲、乙双方各自使用个人所有而非双方共同共有的资金投资开发的.商业项目、添置新的财产均属投资方独自所有。双方共同投资项目和添置新的财产均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八、甲、乙双方婚前各自所产生的债务均由各自独立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婚后各自因投资、个人消费所产生的债务均由投资方独立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共同消费而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九、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即刻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析产协议书 篇2

  甲方:张三(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甲方Xx×系下列当事人之父亲。

  乙方:张小三(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乙方张小三系甲方张三之子,丙方张小四和丁方张小五之哥哥。

  丙方:张小四(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丙方张小四系甲方张三之子,乙方张小三之弟弟,丁方张小五之哥哥。

  丁方:张小五(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丁方张小五系甲方张三之子,乙方张小三和丙方张小四之弟弟。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先前一同生活,现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均提出分家、独自生活的要求,在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四方协商一致,在见证人李四的`见证下,达成以下协议:

  家庭共有财产有位于××市xx区××路××小区×单元号楼××室房屋一套,及存款人民币×元整。

  甲方分得×元存款;乙方分得位于x市x区x×路x小区×单元×号楼×室房屋一套所有权;丙方分得x元存款;丁方分得遗留下来的所有家电、家具。

  甲方去世后,所留现金由X、X方继承,X、X应平均合理地继承。

  四、以上所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出于完全自愿。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析产协议书 篇3

  甲方: ,男,19 年 月 日生,现住 乡 村,身份证号码: ,女,19 年 月 日生,现住 乡 村,身份证号码:

  乙方: ,男,19 年 月 日生,现住 乡 村,身份证号码: ,女,19 年 月 日生,现住 乡 村,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分家析产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将具有所有权的坐落在 的正房 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小房 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于 年 月 日分给乙方,由乙方所有并居住。

  二、现有四岁乳牛一头,一岁小公牛一头,大小毛驴二头,生产母羊10只,羊羔8只。经协商,甲方于 年 月 日分给乙方乳牛一头,生产母羊5只,羊羔4只,由乙方所有。

  三、现有现金人民币15000元,甲方于 年 月 日分给乙方 元,用于购置生活用具及其它。由于乙方母亲有病多留一些看病。

  四、现有坡地耕地 亩,从坡地的`上面至下面,从中间各半分开。由于甲方年老体弱,在耕种时有一定的困难,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做好春种、秋收的农田活。

  五、乙方房地产的过户手续有乙方办理并承担一切费用。

  六、由于甲方都已年老体弱,今后的住院费用、丧葬事宜费用,甲方与乙方及其他子女再另行协商。

  七、根据合同的内容,需要增加的其他条款。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析产协议书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岁,_________族,_________(职业),_________人,现住________。系下列立约人之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岁,_________族,_________(职业),籍贯、住址同上,系甲之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岁,_________族,_________(职业),籍贯、住址同上,系甲之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岁,_________族,_________(职业),籍贯、住址同上,系甲之_______。

  甲方之_________于_________年病故,遗有楼房_________栋共_________间,存款_________元及家具衣物等。_________均己结婚,共同一起生活。现在_________均愿分家单过,甲方商得子女同意,并请_________作证人,根据每个子女的人口和经济状况,达成分产契约如下:

  一、甲方分得_________。

  乙方分得_________。

  丙方分得_________。

  丁方分得_________

  二、走廊过道共用。

  三、各人原居室衣物归个人所有。

  四、甲方之_________所遗衣物已分清。

  五、甲方百年后,所遗房屋归丙继承,其他衣物和存款由乙方和丁方共同继承。

  六、以上所立各项各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证人在场,今后各自分居单过,永无争执。

  甲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析产协议书 篇5

  家庭成员:

  母亲:李秀兰 (父亲:杨振刚,已去世)

  长子:杨智文

  次子:杨智武

  三子:杨智胜

  协议签订日期:20xx年五月九日

  自父亲杨振刚去世之前至今始终未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根据继承法,现经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对目前家庭所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特立协议如下:

  一、家庭共同财产范围

  1、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转角楼北里2号楼1门501的住房一套,产权在父亲杨振刚名下。

  2、位于北京市西坝河南里15号楼1单元7号的住房一套,产权在母亲陈秀兰名下。另在该房旁边有11平方米的公租房一间,家庭享有长期居住权。

  二、分配方案

  1、北京市朝阳区转角楼北里2号楼1门501的住房归次子杨智武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助办理。

  2、北京市西坝河南里15号楼1单元7号的住房归三子杨智胜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助办理。位于其侧的11平方米公租房居住权也归三子杨智胜,如因其变故所得补偿也归三子杨智胜所有。

  3、次子杨智武、三子杨智胜各拿出人民币100万元(壹佰万元整)给长子杨智文,杨智文对以上两套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4、次子杨智武、三子杨智胜所分得的'房产各留一间供母亲陈秀兰居住,待母亲百年后,归其各自所有。

  三、母亲陈秀兰赡养问题

  母亲将来需有人照料以及生病所需费用等问题由三个儿子共同承担。

  四、户口问题

  长子杨智文的户口现在北京市西坝河南里15号楼1单元7号,如遇拆迁,若以在此房产的户口人数补偿,则长子杨智文享有应得份额;若以房产面积等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则长子杨智文不享有任何权利。

  五、款项给付

  第二条第3项中所约定的次子杨智武、三子杨智胜各付100万元给长子杨智文,本协议签订时已实际支付到位,不再另行出具收款凭据。

  六、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

  见证人:

  各方签字:

  母亲:

  长子:次子: 三子:

析产协议书 篇6

  家庭成员:

  母亲:陈秀兰 (父亲:杨振华,已去世)

  长子:杨志强

  次子:杨志斌

  三子:杨志军

  协议签订日期: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自父亲杨振华去世之前至今始终未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现经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对目前家庭所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特立协议如下:

  一、家庭共同财产范围

  1、位于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红连北里2

  号楼1门501的住房一套,产权在父亲杨振华名下。

  2、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的住房一套,产权在母亲陈秀兰名下。另在该房旁边有11平方米的.公租房一间,家庭享有长期居住权。

  二、分配方案

  1、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红连北里2号楼1门501的住房归次子杨志斌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助办理。

  2、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的住房归三子杨志军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

  助办理。位于其侧的11平方米公租房居住权也归三子杨志军,如因其变故所得补偿也归三子杨志军所有。

  3、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各拿出人民币20万元(贰拾万元整)给长子杨志强,杨志强对以上两套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4、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所分得的房产各留一间供母亲陈秀兰居住,待母亲百年后,归其各自所有。

  三、母亲陈秀兰赡养问题

  母亲将来需有人照料以及生病所需费用等问题由三个儿子共同承担。

  四、户口问题

  长子杨志强的户口现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如遇拆迁,若以在此房产的户口人数补偿,则长子杨志强享有应得份额;若以房产面积等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则长子杨志强不享有任何权利。

  五、款项给付

  第二条第3项中所约定的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各付20万元给长子杨志强,本协议签订时已实际支付到位,不再另行出具收款凭据。

  六、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

  各方签字:

  母亲:

  长子:次子: 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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