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

时间:2022-05-17 18:43:22 销售合同 我要投稿

【精华】销售合同范文合集5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销售合同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精华】销售合同范文合集5篇

销售合同 篇1

  甲 方: 乙 方:

  甲、 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此合同,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具体条款:

  一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

  二、进场交货时间、地点

  1、进场交货时间: 年 月 日 2、交 货 地 点:

  三、质量要求、材质配件及验收标准

  1、甲方提供产品必须符合国标GB17565---1998《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2、甲方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及其他相应手续,甲方保证防盗门通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费用由甲方承担。。

  3、防盗门安装完毕后,乙方根据本合同质量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正式移交给甲方,货到指定地点至安装完成期间由乙方负责保管。

  3、材质配件要求:门扇板厚1.2mm,门框板厚0.6mm,

  四、运输方式及费用

  甲方负责产品运输至乙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安装施工条件

  1、甲方负责防盗门安装且在到货现场施工条件具备情况下一定时间内安装完毕。

  2、甲方施工人员必须服从乙方工地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六、价格及付款方式

  本防盗门价格共计 元整,合同签订后乙方预付甲方定金元,安装后付80%,余款一个月内付清.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赔偿甲方违约金 元.

  2、甲方若因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应负责维修、更换、并赔偿乙方损失。

  八、其他约定事项

  1、产品保修期:产品保修期为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完后壹年。

  4、甲方负责免费按批调换经业主装修后的防盗门锁芯,锁体。

  4、本合同签订后,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所有商定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如补充协议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合同生效、终止及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不因人事变动而影响本合同的权利义务。

  2、如果合同双方产生争议,应根据《合同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双方所在地靖边人民法院裁决。

  3、 同在双方履行完义务后自然终止。 4、 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销售合同 篇2

  订购方: 酒泉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称甲方)

  承揽方: 酒泉市安居门业经销处 (以下称乙方)

  乙方承接甲方开发的 丽景阳光小区 项目防盗门及车库门的制作、安装,经双本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承揽内容、数量、质量、价格:

  1、工程地点: 敦煌路交正大路东北角

  2、加工数量、价格、规格及要求:

  品牌指定为浙江步阳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防盗(防火)门,配窥镜、双活动门锁。具体数量、价格及规格详见附表(西峰嘉星步阳门统计表)

  暂定总计价款为人民币¥695220.0元(陆拾玖万伍仟贰佰贰拾 元整)。以上价格包含制作、运输、安装(含发泡剂、密封胶等安装辅材、门框灌砼等)、调试、检测、消防验收、售后服务及税金等相关一切费用。

  3、质量要求、材质配件及验收标准

  1)、乙方提供产品必须符合国标GB17565---1998《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2)、乙方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产品保修单》等相关资料及其他相应手续,乙方保证防盗(火)门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4、进场交货时间:20xx年月 日

  5、保修及维护

  对所订购的'各类门保修期一年,保修期从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维护响应时间6个小时,若乙方不能及时维修,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修,所支出费用由保证金内扣除。

  二、付款方式及验收标准

  1、合同签订后,先支付货款 壹拾万元整 (¥100000.00元)。

  2、乙方安装完毕后视财务情况支付货款一次。若在安装期间乙方能代替甲方销售房屋,甲方将销售房屋的预付款作为货款支付给乙方。

  3、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支付完总价款。

  4、余5%作为保修款,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

  5、产品进场时须携带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书及施工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出据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消防部门出据消防防火等级合格证,同时必须达到承揽方报价时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6、价款按实际面积计算。

  7、乙方提供等额税务发票后甲方方能付款。

  三、交付方式

  乙方自行组织包装、运输直至送达工地卸车,相关费用自理。

  四、工程工期

  本工程施工工期必须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按甲方指定的工期完成,产品于20xx年月日前进场,防盗(火)门于20xx年 月日前安装完毕。甲方如调整工期,需提前告知乙方。非甲方原因,乙方超出甲方约定进场时间及工期每延期一天按500元处罚。

  五、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全面履行合同,确保乙方正常施工。

  2)甲方按时支付工程款,提供乙方要求的有关本工程的技术资料,提供安装所需电源,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

  3) 督促乙方做好安全管理,文明施工。

  2、乙方责任

  1) 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准时供货,对不合要求的产品应及时更换。

  2) 全面履行施工合同,严格按现行标准、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严格履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的合同要求,确保正常施工。

  3) 现场安装人员服从甲方、监理指挥和管理。

  4) 服从甲方现场有关部门和职能人员的监督管理。

  5)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乙方必须无条件按订货方合同的要求返工至合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施工增加费用。

  6) 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7) 负责自身材料的安全保卫及对其他工程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

  六、合同争议: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协商、调解或调解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乙方在施工中应严格按甲方要求进行管理,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施工安全。如因乙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而引起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及费用。

  八、其他事项: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工程款结清之日失效。

  甲方:酒泉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酒泉市安居门业经销处

  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销售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供方按照企业标准生产,需方按照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一、采购物品名称、数量、合同金额:以上价格为RMB结算,最终结算总价为:元; 大写:

  二、 乙方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交货方式:乙方配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由乙方进行安装调试。 产品的保管及风险在甲方接收产品时转移至甲方承担,安装调试期间乙方不负责货品安全保管。

  三、 结算方式:支付30%订金后备货、设备到场后支付60%货款、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10%工程款。 若甲方无故拖延付款日期,则每逾期一天赔偿乙方货款总额的千分之一;若逾期10天未付款,则视为甲方自动解除合同,乙方将依照合同规定没收甲方所交纳的预付款,在甲方未按本合同足额支付全部货款前,产品所有权归乙方。

  四、 运费及运输方式:运费已包含在总费用中,乙方负责货品物流配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五、 产品规格、型号、质量、验收标准,按行业标准执行;产品技术指标与客户提供的技术指标相符。

  六、 如乙方产品经检测存在质量问题或甲方因其它经双方认可的`原因要求退货,必须在自发货之日起15天内通知乙方,并在得到乙方书面认可之日起一周(7天)内将产品发回乙方,逾期视为双方正常交货。 七、 乙方提供的产品按国家三包政策1年保修。

  八、 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果甲乙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在合同签订地管辖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销售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为促进产品销售之目的,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在______________地区(含下辖县市)特约销售商,有鉴于此,甲乙双方鉴署本协议.

  1:甲方授权时间定为___________,以后根据乙方销售业绩另行制定.

  2:本协议执行期间,乙方不得在自己所属范围以外的地区销售机器,为控制乙方窜货的问题,甲方制定了密码激活的制度,如果发生乙方窜货的现象,原则上甲方是不给以激活,本着客户致上的精神,甲方会帮助客户激活,但是甲方会扣除乙方的该台窜货反利.

  3:反利的计算:一台二台是没有反利的,3台起计算,反利3台是每台600元。你可以在第三台起扣除你的反利,或者你一次性拿3台,当场扣除你的反利。累计满10台另外还有200元的奖励,合计是800元一台的反利。

  4:机器的提货方式:甲方坚持款到发货的原则,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将款汇至指定账户,甲方在确认收到货款后24小时内给乙方发货.另乙方可以自己直接上门提货.

  5:机器的发货方式:甲方根据乙方所在地区,采取汽车托运,物流配送,或者邮政邮寄的方式.

  6:机器的.维修:参见随机保修卡.

  7:在今后的机器生产开发过程中,如果机器软件有技术性的升级,甲方将免费给以升级和技术支持.

  8:乙方在宣传销售机器的过程中,不得发表虚假广告和声明,甲方不对乙方的虚假广告和声明负责,甲方只对机器的销售和和售后服务负责.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的方式进行宣传.

  9: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鉴字生效,本协议从乙方第一次付款,进货时开始履行.

  本协议有效期从____年__月__日到____年__月__日止.

  甲方:

  乙方:

销售合同 篇5

  常使用目的”标准的适用问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 条第2 款a 项指出,“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该标准是销售合同的组成部分,即使当事人双方未明确约定,该标准也是约束双方的默示条款。买方订购货物时通常仅提出规格而未标明使用目的,此时卖方提供的货物应该满足通常使用的所有目的要求,而是否满足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是非题。

  一、中等品质标准还是最低品质标准

  例1: 一家德国鞋业零售商向一家意大利鞋业制造商进口多种鞋子,合同中并没有对鞋子的品质做出明确约定。买方声称卖方交付的鞋子存在瑕疵并构成根本违约。但鞋子仍可以进行销售。柏林法院认为卖方构成违约,货物必须满足中等品质标准才算符合“通常使用目的”。

  而德国另一个法院认为,满足“通常使用目的”要求货物必须满足中等品质标准还是仅仅要求其具有“可销售性”的最低标准仍需要进一步讨论。“通常使用目的”应立足于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按理性第三人所能预料与期待的予以解释。

  笔者认为,对货物质量的要求可能存在不同等级标准的适用,除非买卖双方明示货物必须满足中等品质标准,否则卖方提交的货物只要符合其通常被使用时的最低标准即可。因为一般情况下,卖方无法详尽了解买方国内的商业习惯及特殊要求,对其提出“中等品质标准”的要求实属过分。通常此种标准的未满足是买方按其国内标准或其特殊目的提出,卖方难以预见,否则就可能会要求修改价格或者甚至拒绝缔约。当然,最低品质标准目前还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实践中通常将相关贸易习惯或“可销售性”作为判断是否符合最低品质的标准。

  二、通用性以卖方所在地还是买方所在地为准

  例2: 一家瑞士出口公司向一家德国公司出口新西兰贝类,这类贝类含有一定数量的镉。德国买方声称这些镉成分违反了德国有关法律,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卖方则认为这些镉含量依据瑞士相关法律是完全符合标准的,并没有超出限制值。

  德国联邦法院在本案中认为原则上卖方不应当被期待要遵守买方或者货物使用地国的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例3: 营业地位于美国路易斯安娜州的商家从一家意大利公司处购进乳房X 线照相器材。该批器材与美国安全法规不符( 但是符合意大利的相关标准) ,并因此在美国被查封。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美国地区法院在本案中做出了判决,认为该仪器由于没有符合美国的安全标准,所以依据CISG 第35 条可以认定有瑕疵存在。

  施莱希特里姆教授认为,对于该问题的解决不能简单的优先适用卖方或者买方国家的货物标准。只要当事人没有对质量进行具体的规定,那么起决定性作用的就是货物的使用目的。

  笔者认为,《公约》充分体现和贯彻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通用性也应当充分考量当事人的缔约环境,比如买方对卖方的依赖性。若卖方在此类贸易中经验丰富且买房因此对其产生了依赖,那么卖方要考虑应当适用何地的“通用性”标准及其他各种因素; 如果卖方不具备此种能力,买方则应尽提示义务,明示买方所在地甚至是货物将要被转售的'第三国的“通用性”标准,否则应以卖方所在地为标准,因为通用性标准既然是一种默示条件,就应该以卖方的合理预见为限,只有以卖方所在地为标准,才是卖方凭经验可以合理预见的。

  三、是否要满足买方所在地的所有法律规范

  例5: 德国一家渔货进口商从瑞士供应商购买了1750公斤贻贝,当地市政局检测认定这批货物某种微量元素超标,不符合德国建议性卫生标准,但是该微量元素没有超出允许的水平,贻贝仍然可以食用。买方拒绝付款,卖方起诉。案件经过初审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决,判令买方支付价款及利息。德国最高法院认为: 公约第35 条第2 款( a) 、( b) 项并没有向卖方施加义务,要求他交付的货物符合进口国现行所以法规和公共卫生条款要求,除非出口国也实行同样的规定,或者依据于卖方的知识,买方已经告知卖方这方面的法律要求,或者存在特殊情况使卖方已经了解这些规定。

  例6: 西班牙卖方与德国买方订立胡椒粉销售合同。卖方在交付第二批货物后被德国政府告知胡椒粉中的“乙撑氧”含量超过德国食品安全法允许范围。法院了解到当事人双方的长期业务联系,在以前的交易中卖方同意采用专门流程保证货物符合德国食品安全法,因此,地方法院认为卖方已经默示地同意货物必须遵守德国食品安全法。法院认为“乙撑氧”超标属于货物不适用于“通常使用目的”,不适用于在德国销售,卖方构成根本违约。

  这两个案例情况非常相似,但裁决结果却截然相反。两个案例最重要的区别就是例5 中卖方违反的是买方所在地推荐性的标准,而例6 中卖方违反的却是进口国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法。推荐性法律规范通常对产品提出更高的要求,却并不影响产品的正常用途,即使是在一国国内,该规范都不会得到全面的强制使用。由此我们可知,满足通用性标准要求并不意味着应与进口国任何关于产品的法律、规定相符,特别是不要求与非强制性的标准要求相符。“贻贝案”中法院的裁决同时有助于我们总结卖方的交货应符合进口国相关的产品标准要求的情形: ( 1) 进口国的技术标准要求或卫生标准要求与出口国相同。( 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应当符合进口国效力较高的、强制性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等法律规范。( 3) 当事人双方有长期的同样货物的往来交易或卖方在买方境内有分支机构等情况表明卖方应当知道买方国家关于货物的产品标准要求,并默示地对这种要求表示同意。另外,从“贻贝案”中还能推出另一个。

  四、结论

  卖方明知货物在进口国销售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卖方在没有从买方那里获知进口国标准的情况下,默示地同意满足进口国所有法律规范、不确定的标准和管理要求。对外国的卖方,不应要求他知道进口国不确定的公共法律和管理实践,买方不能合理地依赖卖方这方面知识,相反,买方应知道自己国家的这些特殊规定并通知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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