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

时间:2022-05-14 12:49:16 销售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销售合同合集七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销售合同7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关于销售合同合集七篇

销售合同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上海市

  甲方根据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成交确认单》,确认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在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粮食竞价过程中,乙方以_________元/吨中标,现双方就有关粮食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标品种、质量、数量、价格、金额

  粮食品种

  中标粮食质量检验报告编号

  数量(吨)

  单价(元/斤)

  金额(元)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二、中标粮食质量

  粮食质量检验按照国家标准gb1351-1999进行,以公示的《质量检验报告》为参考标准。所提供小样不完全代表大样。

  三、付款期限与方式

  1.本中标粮食实行款到发货(根据实到货款支付相等价的货物)。当合同签定之日起在25天内乙方将全部货款一次或分批汇至甲方帐户。乙方以贷记凭证、支票、汇票、本票形式付款。

  2.乙方在25天内不付货款或留有部分没有付全货款的则按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地方储备粮电子竞价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四十一条执行。

  3.乙方支付的货款不得退回,货物由乙方自行处理。

  四、交货地点

  1.本次中标粮食存放地为上海粮油仓储有限公司下属__________仓库内__________仓房__________桩。

  2.本次中标粮食存放地为上海粮油仓储有限公司下属__________仓库所辖__________代储库点__________仓房。

  上述粮食提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交货方式及费用划分

  交货方式为乙方自行提货制。

  费用划分:交货地点车(船)板前的费用由交货仓库承担,车(船)板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崇明、佘山库交货到仓库车板,车板后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交(提)货期限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须在50天内将货物提清。提货时乙方要均匀安排提货数量。

  1.凡逾期未提货的',如发生仓储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2.凡逾期提货的由仓库分段向乙方收取仓储保管费。逾期1天至10天的由仓库向乙方收取仓储保管费为:0.30元/(吨、天)、逾期11天至20天为0.60元/(吨、天)、逾期21天后为0.90元/(吨、天)。如果甲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及时发货,承担同样的费用。

  七、数量交接

  1.数量以交货地点过磅为准(乙方派人监磅),乙方须在过磅单上签字确认。

  2.甲方的交货数量可与合同约定数量存在3%左右的差额,结算以实际提货数为准。

  八、质量交接

  乙方提货装车(船)时可现场抽扦,如当面不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作对质量验收合格的认可。若有异议,甲乙双方进行会验。

  九、包装

  本次粮食价格__________含包装价,如出仓时需加袋,由乙方自行提供包装物。

  十、结算

  甲方根据发粮点的计量凭证(过磅单)与乙方办理差额结算,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一、违约责任

  上述条款,双方共同遵守。如有违反,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约定

  1.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合同签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签订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销售合同 篇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按照公平、诚实和信用原则,共同订立本合同。

  一、产品型号及价格

  1、甲方经严格选型,决定向乙方订购“部。

  2、主要参数和价格如下表: (单位:万元)

  二、合同生效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 至双方圆满履行完毕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之日为止。2、甲方支付以:电汇□、汇款□、银行支票□支付的方式付款。甲方同意不用现金直接支付给乙方任何个人,否则作无效付款。

  3、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支付给乙方总货款30 %,计人民币(大写)佰元整(¥ 万元整)作为定金。乙方收到货款和经双方确认并签章的井道布置图纸之日起计算交货日期。

  4、甲方在根据本合同生产进度,在双方约定的交货日之前15天,支付给乙方合同

  总货款70%的货款,人民币(大写)佰元整 (¥ 万元整)。若超过规定的应付款日期,乙方将顺延交货日期。乙方按期收到合同约定款项后,将合同产品按期交付甲方。

  三、交货日期及方式

  1、交货日期为合同生效(含合同签章、定金已支付和甲方对井道设计图已确认)后30个工作日。

  2、交货地点:

  3、货物到达地点:

  4、交货方法:甲方自提□、甲方委托乙方代运□(另订代运协议),其他□;卸车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产品包装

  按国家企业标准规定和保障产品符合正常运输要求的木箱、扎件包装。

  五、产品质量保证及执行标准

  1、乙方根据国家GB7588-20xx《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和GB16899-1993《自动扶梯和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的井道土建图纸、技术规格要求设计制造。

  2、乙方提供电(扶)梯产品,质量与技术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要求,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3、根据中国国务院令第373号文件规定,电(扶)梯设备的安装、维修由制造企业负责或其书面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甲、乙双方必须签订《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否则由于甲方自行处理安装引起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与乙方无关,并且乙方保留由于甲方自行安装或寻找其他单位安装造成乙方的任何损失的补偿和诉讼权。

  4、由乙方安装或由乙方委托安装的产品,在甲方合理、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制造质量和安装质量保证期从经甲方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二(12)个月,但最长不超过从发货之日起十八个月。

  5、甲方收到本合同产品后,应采取相应的防淋、防潮、防窃和防强光的保管措施。 6、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软件部件负有保密责任,本合同产品传递的软件属于乙方知识产权,甲方仅有非独占的且不得转让的使用权,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修改或找第三方复制或修改。

  六、产品验收

  1、本产品规格详见双方确认的: 电梯规格参数表(附件一)

  2、设备从运交到甲方后的三天内,甲方应检验设备的包装箱数量和包装状况是否完

  好无损并书面通知乙方是否有缺少破损情况。双方及时约定共同开箱日期,如果没有乙方的代表在场,甲方擅自打开包装箱,则乙方对设备的丢失或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

  3、如果甲方在与乙方共同开箱时发现设备有缺件、损坏情况,且甲方要求对此缺件、损坏件进行补发或更换,甲方应在发现时经乙方参加开箱人员共同确认,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将依情况负责补发或更换缺失件。

  七、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时,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书面签章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书面认可。因任何一方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需增加的费用由变更方承担。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清货款,或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违约方按国家经济合同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守约方支付逾期部分货款总额每天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3、除不可抗力外,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对不足部分还应承担补偿责任。

  八、其它约定

  1、因甲方原因延迟提货或延期委托代办托运,乙方自合同交货日起为甲方免费保管30天(日历天),自免费保管31天后起,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支付仓储保管费:100元/台/天,每15天结算一次。如果储存时间超过六个月,视作甲方放弃履约合同的权利,乙方有权处置该设备。

  2、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甲方没有付清本合同全部款项时,包括已经在使用的富士电梯产品,该产品的所有权归属乙方所有,甲方不可另行转让和作任何处置。

  3、甲方未按国家相关规定与乙方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并由此造成第三方在维保过程中出现电梯产品质量隐患 或造成甲方损失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负责。

销售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一、验收数量为准,结算以实际到货验收数量为准。

  二、合同生效日期和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预付款金额为壹拾万元整 ,出货前付进度款金额为捌万元整 后开始送货安装,余款¥21760元在安装完成后甲方7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后支付给乙方。如甲方在合同之日未能支付预付款,合同生效日期则顺延至预付款到达乙方账户之日开始生效。

  三、产品交货周期和验收标准

  3.1乙方于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开始送货至甲方指定安装地点开始安装,在施工现场满足安装条件和五金配套完备的情况下,乙方在4.月20日完成安装;

  3.2不论采取何种送货方式,甲方必须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如甲方未付清合同中规定的进度款乙方有权利拒绝为甲方送货,由此造成的工程延期责任由甲方承担;3.3按《木质门》和《木质门安装规范》进行产品质量和产品安装的验收;

  四、安装和保修范围

  4.1 木门交货后即可安装,具体安装进度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4.2 甲方现场如果不具备安装条件,经双方协商可以延期送货安装,乙方负责厂内保管甲

  方货物,但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如货送至甲方现场后,甲方不具备安装条件,甲方负责乙方所送货物的安保工作,在甲方工地内造成所购货物的丢失和损坏与乙方无关;

  4.3 安装现场需具备的条件:地砖铺装完毕或铺地板的地面找平完毕,墙砖铺设完毕,过口石铺设完毕,现场有持续供电电源和照明设施,铺地板或地毯的地面需提供地板或地毯厚度尺寸;

  4.4 现场安装原则上要求单一施工进行安装作业,如多工种交叉作业造成乙方所供木制品的损坏不在免费保修范围之内,因此造成木门外观损坏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修理甲方承担修理费用。

  4.5 乙方对所出售的木制品出现非人为的损坏提供有期限的免费保修服务,免费保修期限为壹年,终生维修,具体保修内容:封边开胶、开裂;油漆起泡、起皮;门扇、门套、口线等木制品在非受潮和浸泡的情况下严重变形开裂、门扇分层;

  4.6 锁具、合页、滑轨等功能性五金件免费保修内容:合页松动脱落,滑轨因为安装原因严重阻滞,如甲方提供的五金出现质量问题不在乙方保修范围;

  4.7 有偿维修服务内容包括:产品超出保修期限;产品虽然在保修期内,但经过双方确认为非产品质量和安装原因造成的问题(例如玻璃使用不当破碎,木制品因使用不当受到外力破坏,受潮和浸泡引起膨胀变形、开裂分层等);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提供的木质门饰面为实木木皮,实木木皮为天然材质,实际生产出的产品若与展厅

  样品在纹理、颜色上有差异属正常范围,乙方确保交付给甲方木制品的产品用材和制作工艺与展厅样品一致;

  5.2 本合同签订的.木门是乙方专为甲方制作的定制产品,除非材质、尺寸和颜色与本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否则一律不予退货;

  5.3 合同经双方确定签字后,合同附件《洞口尺寸确认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双方履行本合同的依据,单方不能擅自更改;如需更改必须填写《洞口尺寸更改单》经过双方签字认可,因改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延迟交货等责任有提出更改方承担。

5.4双方确认采购的产品明细并签订合同后,即开始生产,本合同签订后的三日内,甲方若对木制品的材质、尺寸、颜色、安装位置等有改动,需告知乙方销售人员,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如甲方改动方案在合同签订一周之后提出,产品已经备料但尚未制作完成,提出改动方队所造成的材料等费用损失及延迟交货等承担责任。

  六、违约责任

  如一方违约按《合同法》相关规定向对方赔付经济损失。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律程序解决。

  八、其它约定事项

  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生效日期从签约之后预付款到供方账户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洞口尺寸确认单

  本订单的木门门扇尺寸由甲方提供,详细尺寸如下:

  木门门套的制作是按门扇的尺寸配备门套,甲方应按照乙方所提供的洞口尺寸进行洞口的处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尺寸进行洞口的调整,如因甲方的洞口尺寸不符合造成木门不能安装,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甲方要求木门为平板铣线门,沙比利木皮竖贴铣线条,口线为60mm平口线90度安装。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月 日

销售合同 篇4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上海赫氏物流有限公司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上海商泓物流有限公司(筹)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就买方同意向上海统晶物流有限公司购买汽车之事宜订立购销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车辆

  乙方要求购买,甲方同意销售的车辆,详细情况如下:

  第二条:验货和提货

  1、在甲方所在地验货和交货。只有在甲方收齐全部货款后(若以汇票或支票结算时,应以全部货款到达甲方帐户为准),乙方才能提车,并签收提车单。

  2、如乙方要求甲方送货到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与风险由乙方承担和负责。

  3、乙方应于提货当日对新购车辆进行仔细验收,有异议时当场指出,经甲方确认后作出处理;而检验后无异议,甲方交给乙方有关单证,乙方即提货时,视为标的物已完全转移。

  第三条:结算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于月10000元

  (大写: 壹万 元)作购买上述车辆的`订金,余款¥40000(大写: 肆万元)。可按下列方式支付:余款于 20xx 年 6 月 1 日付清。

  2、乙方若不需要甲方办理上牌手续时,余款在提车时一齐结清。

  3、若需要甲方协助办理上牌手续时,在取得车管部门出具的受理车辆办牌回

  执(即该车的行使证待办凭证)时,一次性付完余款。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提供该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书、车辆购置附加税证、保险等以及过户所需的过户证明等都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第五条:该车自转让之日前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法律、违章、电子眼等都由甲方承担,该车自转让之日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一切经济矛盾纠纷,都由乙方负责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乙方首付车款为,下欠。在前付清。过户费用由负责。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有一方违约,则赔偿对方元整。

  第八条:备注: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销售合同 篇5

  供方/乙方:

  需方/甲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协商一致、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办公用品及耗材事宜达成协议,自愿签定本合同且共同遵守。

  一、合作方式

  甲方向乙方购买办公用品及耗材,甲方可以任意选择订单或传真订购方式,乙方应向甲方免费提供产品的送货及售后退换等服务。

  二、价格条款

  1、 乙方应根据报价单(标书)价格提供产品给甲方,按照报价单中所提出的达到一定采购量后享受优惠价格执行。

  2、 每个月结束前个工作日内,乙方可对采购清单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一次价格更新,个别产品价格调整浮动时即可进行更新(包括误报的错误价格)以书面方式通知,预期通知将计为下一个月(个别产品除外)。

  3、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价格调整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最终确认(以书面确认单为准),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确认单将视为已确认,更新价格确认即日起执行新的`价格。

  4、 本合同货款单价已包括货物移交至甲方所需的一切税费。

  三、支付方式

  1、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验收,每个月结束前 五个工作日内,乙方需提供甲方本月所需产品对帐清单及发票,经甲方核实后,按实际货款付清。

  2、甲方可选择用现金、支票或转帐的方式来支付乙方的货款,乙方结算人员需持加盖乙方公章的结算委托书进行结算,甲方在未确认上门收款人员身份之前可拒绝付款。

  四、交货方式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般送货时间为两个工作日或以订单甲方要求时间为准,如遇采购方有急用商品订单,则当日以最短时间针对甲方所订货物送到指定地点(特殊商品除外)。

  2、货到甲方后,甲方按送货单内容收货,确认产品符合要求后甲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月末结款时以验收单上产品数量价格为准,对于更换的产品需在验收单上注明,对于增加产品或价格有变动的产品,需另外填写验收单。

  3、乙方应保证所提供产品为报价单中所规定之原厂产品,质量要符合报价单中规定的标准,如甲方发现乙方所售产品存在任何瑕疵,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换货。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且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未按合同规时间付款,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总货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但总计不超过总价的百分之五。

  3、乙方未规定送货,甲方有权退货。

  六、合同附则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单方无权变更合同内容。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到期后若双方未书面提出终止则合同顺延,继续生效。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调解决,甲、乙双方如有任何争议,应由双方自愿提交法律仲裁委员会给予解决。

  甲方公司名称: 乙方公司名称: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销售合同 篇6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兽药购买合同内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现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乙方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药品配方、成份、含量未书面告知或告知后未经甲方同意的,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承担双方销售产品总金额2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尚未支付给乙方的药品货款中扣除。

  二、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数据与合同双方约定配方成份含量不一致的,或证明乙方提供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的标准的,乙方需承担双方销售产品总金额2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尚未支付给乙方的药品货款中扣除。

  三、若乙方对甲方委托检测机构检验结果不服要求复检的,乙方应于检测结果出具后10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并派专门人员至甲方公司共同取样,封样后送往双方共同选定的检测机构: 大连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复检,若复检数据与乙方合同中约定的配方含量等数据一致,那么乙方支付检测费用后,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若复检数据与乙方合同中约定的配方含量等数据不一致,则乙方除需承担检测费用还需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承担双方销售产品总金额2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尚未支付给乙方的药品货款中扣除),还需承担由于乙方原因提供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药品在肉鸡放养过程中甲方养户由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本次由于乙方原因甲方受损失养户数为户,损失金额共计: 元。该部分损失额自复检结果出具后由乙方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若逾期支付则每逾期一日按双方交易总金额 %来支付给甲方滞纳金,直至乙方履行完毕为止。

  本协议与双方签订的兽药购买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或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日期:日期:

销售合同 篇7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

  一、商品品名:胜利原油

  二、数量:吨

  (换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进行)

  三、规格:指标项目             试验方法

  ①密度:克/立方厘米 p20°c最高0.920   gb 1884-80

  ②含硫:重% 最高0.9            gb 387-64

  ③含水:重% 最高1.0            gb 260-77

  四、价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86xoil25j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交货期:

  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       吨

  第2季度       吨

  第3季度       吨

  第4季度       吨

  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装船口岸:中国青岛港。

  七、目的口岸:日本国港口。

  八、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①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单据:

  ①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a)发票四份;

  b)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c)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②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附注: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②本合同的执行由   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

  ③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④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  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买  方:

  地  址:北京西郊二里沟              地  址:

  电报挂号:sinochem beijing              电报挂号:

  电  传:22243 chemi cn               电  传:

  第二部分

  一、总则:本部分条款与第一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

  二、交货条件:

  ①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油轮集输油管连接点作为分界线,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

  ②买方所派油轮,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轮进港后,应根据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

  ③买方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油轮作业安全规则。

  ④买方所派油轮载重吨不得超过六万吨,满载最大吃水不得超过12.5米。油轮长度不得大于230米。如买方所派油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事先征得卖方同意,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港口当局拒绝油轮靠栈桥,或发生空舱及与此有关的损失均由买方负担。

  ⑤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在装货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卖方负担。但由于买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为了确保油轮的安全,装船移泊费用由买方自理。

  ⑥每批装船数量允许增减5%,由买方选择。

  三、装船通知:

  ① 买方应在装船月15天前电告卖方派船计划,包括船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卖方接到买方派船计划后,应在五天内电复买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预抵装港日期和装运数量。买卖双方对油轮预抵装港日期或装运数量的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协商安排一个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装运数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轮来接货。双方商妥的油轮预抵装港的日期叫做“确认日期”。

  ②买方应按双方商妥的“确认日期”派油轮抵达装港。卖方应及时装货。如买卖双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确认日期”或装运数量时,对方根据储罐,泊位和供货或接货的可能以及油轮安排的可能,应在两天内电复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轮在“确认日期”以前或以后抵达装港,卖方应做出最大努力尽快装货。

  ③买方在本条①款通知派船计划时,已列明预抵装港日期及装运数量,但注明船名待定时,买方应最迟在确认日期十天前将船名电告卖方。

  ④双方商妥“确认日期”的油轮,允许买方按同一“确认日期”,同一装运数量和装货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轮代替。但买方最迟应在“确认日期”前五天将代替油轮的船名等有关情况通知卖方。

  ⑤买方在油轮抵达装港前五天电告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预报船名,船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买方应指示船长在油轮抵达装港前48小时和24小时及6小时向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报告预抵装港的时间。

  ⑥装船完毕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密度(注明换算温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货人,装运数量,发票单价,总值,提单日,离泊时间。

  四、装货定额:

  ①油轮抵达装港后,具备装货条件时,船长通过装港外轮代理公司应在办公时间内以书面或vhf电话向装港卖方或外轮代理公司提出备装通知书并同时确认。装船作业开始时间按以下规定计算。

  按“确认日期”抵装港的油轮,以确认备装通知书六小时后开始起算。但如在确认备装通知书后不到六小时装油时,以开装时间起算。

  在“确认日期”前一天办公完毕时间(从5月1日至9月30日:18:00,从10月1日至4月30日:17:00时)前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没有条件装油者,则以确认日上午八时起算。

  在“确认日期”前一天从办公完毕时间至24:00时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如没有条件者,则以确认日下午二时起算。在“确认日期”以后抵装港的'油轮,以开装时间起算。

  ②自起算装船作业时间开始,卖方应在36小时内将整船货物装完,除大风雷雨天气及港务当局另有规定外,应日夜连续装货。

  ③由于下列情况耗费的时间,均不计算在装货作业时间以内:

  (一)由于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而不能进行作业的时间。

  (二)港务当局由于安全原因不准靠栈桥而在港内停留的时间及港务当局禁止装船的时间。

  (三)排放压舱污水至验舱完毕的时间。

  ④以拆卸输油管线完毕时间作为装货作业的完毕时间。

  ⑤因码头装货设备故障而发生的滞期费按本部分第五条第①项所规定的运费率的50%计算。

  五、滞期费:

  ①卖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条②款所规定的装货定额时间装货完毕,则卖方应向买方交付滞期费,滞期费应以双方确认的装船数量作为它的船型,每日滞期费应以worldscale 所规定的基数(以提单日期为准)乘相应的afra运费率计算。

  ②油轮在装货港口的动态,以装港外轮代理公司编制的并经船长签字确认的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为准,卖方应在装货后三十天内向买方提供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一份。

  ③买方向卖方提出的滞期费,经卖方审核属实后,应以美元现汇支付。

  ④ 如果买方向卖方提出滞期索赔,须在船抵目的港后60天内提出。

  六、商品检验:

  ①重量的鉴定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出具的重量鉴定证书为准。提单数量应根据重量鉴定证书填写。重量鉴定证书及提单所列数量作为买卖双方交货数量的依据。

  ② 品质的检验: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按 syb20xx-59 石油产品试样法取样,混合后分装三份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标准样品。

  上述三份样品之中的一份将交给油轮船长。其余二份均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一份供化验用,一份装货后保存六十天。

  国家商检局经化验后所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依据。

  七、投保油污责任险:

  ①买方所派油轮应加入基于1969年《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clc)》第七条的金额保证(p & i club保险)以及tovalop协定。

  ②由买方所派油轮,当在装港遇事故而发生油类和油类混合物的污染或有发生这类污染的可能性时,船东或船长应迅速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油污而造成的损失,或为避免油污损失进一步扩大所采取合理而有效的措施。但船东或船长不采取上述措施时,卖方在通知船东或船长之后,可以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进行清除工作和减轻油污可能造成的损失。卖方应随时将所要采取的措施和后果告诉船东或船长,如时间允许,应在采取措施前,将拟采取的措施告诉船东或船长。卖方采取的上述措施可以认为是按船东或船长委托进行的。在这种场合,对于被委托者采取的措施,委托者有权按实际情况向对方提出异议或者通知其停止工作。委托人提出通知后,被委托者则应无权再继续进行工作。

  ③卖方或船东船长采取的上述措施均不得与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及tovalop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八、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交货时,卖方可以延期交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具的发生事故情由的证明文件。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接货时,买方可以延期接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买方应向卖方提交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签发的证明文件。

  九、罚款:如买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按合同规定执行,以致本合同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按期执行,而使卖方遭受损失时,买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执行部分总值的1%。如卖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部分履约交货而使买方遭受时损失,卖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履行部分总值的1%。

  十、仲裁: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签订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尚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不向法院申诉。仲裁在被告所在国进行。在中国,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在日本,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根据该协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签订合同双方都应执行。

  十一、本合同第二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盖章):_________        卖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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