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在如今这个年代,申请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切忌长篇大论。那么一般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强制执行申请书1
申请人:xx,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省xx县人,住xx。
被申请人:xx,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省xx县人,住xx。
申请执行依据:
(20xx)初字第xx号判决书。
请求执行事项:
要求强制被申请人履行(20xx)初字第xx号判决书的判项,向申请人支付xx款人民币xx元及诉讼费xx元、保全费、鉴定费xx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纠纷一案,业经xx人民法院作出(20xx)初字第xx号xx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至今拒不履行判决向申请人支付xx款。
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2
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姓名,女,身份证号:__,住址:__,联系电话:__
被申请人:__,男,身份证号:__,住址:__,联系电话:__
请求事项
1、申请强制执行__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人偿还贷款__元及截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
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等相关费用;
3、由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由__市__区人民法院X年X月X日作出(____)X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为此,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根据该判决书,被申请人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__X元,利息、违约金(利息按月利率X%、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给付之日)及案件受理费__元,保全费__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__位于__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现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__市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年__月__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3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
电话:XX
被申请人:XX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
电话:XX
案由:
对被申请人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我局已于XX年XX月XX日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该案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XX(或者《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编号:XX)已于XX年XX月XX日送达被申请人。
迄今,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申请你院强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1:XX
2:XX
3:XX
附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书》)副本XX份。
2、有关材料件。
XX保障局
XX年XX月XX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4
申请人:____,男,47号,汉族,个体,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水源街和德龙都小区2单元3楼。被申请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江苏省泰市凤凰东路68号。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园艺所东乐花园F2座,法定代表人:何启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公司纠纷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__)内民一经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拒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二被申请连带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__万元,并支付利息131.4万元,违约金自20__年7月10日起到付清之日止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给予计算。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事实与理由:20__年4月9日,第一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借款人民币20__万元,约定月利息4%,期限三个月,第二被申请为第一被申请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限两年,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能还本付息,
及催要未果,无奈于20__年6月8日诉至呼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院审理作出了(20__)呼民二初字第102号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后经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作出了(20__)内民一经字第167号判决,判令“被申请人连带清偿申请人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131.4万及违约金自20__年7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予以计算”。如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承担30万元。申请人承担82120元。因申请人一审预交199550元诉讼。所以二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诉讼费117430元。
至此,被申请人于终审判决生效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20__年__月___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5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损失共计__________元,诉讼费__________元,以上共计__________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2、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健康权纠纷一案,经__________人民法院作出(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民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损失共计__________元。判决作出后,经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一直拒绝支付,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请于准许。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6
申请人:张x,男,汉族,1963年3月19日出生,住址:上海市XXXXXX
被申请人:沈阳x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XXXXXX法定代表人:李x电话:X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自20xx年6月15日至20xx年8月26日的);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xx年9月6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988元;
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被申请人承建上海x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20xx年6月15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为500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20xx)皇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沈阳x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x劳务费50000元;
二、被告沈阳x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x劳务费元的利息(利息自20xx年6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沈阳x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被申请人提起上诉,20xx年8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xx]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至此被申请人于终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X区人民法院
附:一二审判决书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7
申请人认为北林区人民法院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属于错判。但此为再审解决的问题。申请人(xxx)就本案所谓权利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终止执行意见:
一、上诉期间达成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在程序与实体上表明原告(xxx)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申请人(xxx)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因双方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为“原告与被告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现经原告人xxx与被告xxx协商,上诉人撤诉,原告人不申请执行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共同遵照履行要不回来,xxx可继续上诉。”该协议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xxx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
1、双方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
该协议产生不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其产生的时间、地点的特殊性,决定其真实、合法、有效。业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
该协议产生的时间是上诉期间,其地点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合法有效。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应撤诉。”反过来讲,准予撤诉就是没有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确定为合法有效。
2、民事诉讼是公权利介入私权利,评价私权利的过程。
其在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权利人主张此权利,义务人就必须履行此权利,否则公权力介入将强制执行。但如权利人放弃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人则不须履行,如判决后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有效期间内没有申请法院执行或明确告知不申请执行,放弃此项权利,此案就此了结,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则,不可能在没有申请人的申请的情况下强制执行。
本案虽然一审判决确定了权利人的权益,但双方已在上诉时达成“上诉人(xxx)撤诉,原告(xxx)不申请执行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协议。协议确定了原告人(xxx)不申请执行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是原告人(xxx)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对其赋予的'权利。申请人(xxx)既然放弃了申请的权利,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就不能再接受其申请,从而起动强制执行程序。
3、民法从法理上说是私法,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益。
现在上诉阶段原告人xxx与被告xxx协商,“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人xxx这一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被告xxx法院确定的权利的一种变更处分。处分的结果是不再向被告xxx主张权利,而向实际欠款人张勇主张权利。这一改变是实体上改变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从而免除了被告人责任。人民法院在被告人责任由原告免除后,不是义务主体情况下,不能强制执行被告人(xxx)。
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协议的审查认定真实、合法、有效。使一审法院执行局接受执行申请失去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依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允许撤诉行为不是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该协议标的所指向的就是原告人(xxx)不申请执行)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审查准许撤回上诉的行为时,对一审判决效力和不执行一审判决目的是否正当性必须进行审查。该协议是不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且协议不存在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撤回上诉没有违背当事人的处分权力,因此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确认了双方在上诉期间达成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就是说原告人(xxx)不申请执行)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是经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其中级人民法院的确认可以认为是对原法律文书的撤销,也可认为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反之,如果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对协议的内容“原告人(xxx)不申请执行)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的审查,不是对一审的撤销或对执行终结的认可,那么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就是错误的,中级法院就不能准许撤诉,只能继续审理或调解。
综上: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权利人不能申请执行。原告(xxx)与申请人(xxx)签定的协议,原告(xxx)放弃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本案应当终止执行。
此致
北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9月7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8
申请人:边志强,男,47号,汉族,个体,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水源街和德龙都小区2单元3楼。被申请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建中,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江苏省泰市凤凰东路68号。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园艺所东乐花园F2座,法定代表人:何启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公司纠纷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内民一经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拒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二被申请连带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xx万元,并支付利息131.4万元,违约金自20xx年7月10日起到付清之日止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给予计算。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事实与理由:20xx年4月9日,第一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借款人民币___20xx万元,约定月利息4%,期限三个月,第二被申请为第一被申请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限两年,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能还本付息,及催要未果,无奈于20xx年6月8日诉至呼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院审理作出了(20xx)呼民二初字第102号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后经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作出了(20xx)内民一经字第167号判决,判令“被申请人连带清偿申请人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131.4万及违约金自20xx年7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予以计算”。如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承担30万元。申请人承担82120元。因申请人一审预交199550元诉讼。所以二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诉讼费117430元。
至此,被申请人于终审判决生效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9
申请人:___,女,_年_月_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___区。电话:________
被申请人:___,男,_年_月_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____。电话:________
请求事项
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0_)年通民初字第___号民事调解书,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现金_____元;
二、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做房屋产权变更;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于_年_月_日作出(_)年通民初字第___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自__年__月__日解除。
2、原告与被告婚后所生孩子__归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给付__抚养费___元。
3、被告___给付原告___夫妻共同财产中现金部分___元,于_年_月_日前执行完毕。
4、位于________的.住房归被告所有。
5、登记在被告名下的_______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于_年_月_日前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6、诉讼费___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能在自动履行期间内向申请人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至今不能得到维护,故申请人特依法提出上述强制执行请求,望贵院能够及时采取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以体现法律的权威。
此致
___市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10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__县_____镇___村七组。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_____县_____镇_____路35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20______年)_____民一初字第_____号《民事调解书》;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_____省_____县人民法院(20______年)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申请人应于20______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50000元。该调解已于20______年7月9日作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20______年)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均一致同意并签名捺印,该一审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调解规定的.偿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调解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11
申请执行人:xxxxxxx_
被执行人:xxxxx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同纠纷一案,经XX人民法院作出【20xx】X民(1)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执。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欠款XX元;
2、请求法院执行本案的'诉讼费XX元;
3、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XX
至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xxxxxxx_
被执行人:xxxxxxxxx
xx年xx月xx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12
申请人:
地址:
身份证:
被申请人:
住址: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办字第xx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判决书的内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由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xx月xx日开庭并作出办字第xx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判决书,判令:
1、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应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申请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XXXXXX。
2、被申请人应在上述期限内为申请人补缴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法院
申请人: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13
申请人:,女,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区。电话:
被申请人:,男,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电话:
请求事项
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年通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现金x元;
二、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做房屋变更;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于x年xx月xx日作出(x)年通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自xx年xx月xx日解除。2、原告与被告婚后所生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给付抚养费x元。3、被告给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中现金部分x元,于x年xx月xx日前执行完毕。4、位于住房归被告所有。5、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于x年xx月xx日前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6、诉讼费x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能在自动履行期间内向申请人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至今不能得到维护,故申请人特依法提出上述强制执行请求,望贵院能够及时采取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以体现法律的权威。
此致
x市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8年月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14
申请人:xx,男,49岁,汉族,住西山,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1:x机床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xx,电话:
被执行人2:xxx(公司股东),电话:
被执行人3:xxx(公司股东),电话:
被执行人4:ccc(公司股东),电话:
被执行人5:vvv(公司股东),电话:
案由: 劳动争议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五被执行人履行(XX)浔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一万五千五百六十五元,并负连带清偿责任;
2、强制五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连带清偿责任;
3、强制被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履行代向劳动部门申请支付相关工伤补偿款义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XX)浔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12月16日做出维持原判的(XX)贵民三终字第150号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一万五千五百六十五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由劳动部门承担的工伤赔偿部分只能由用工单位申请,现被执行人以公司已经被吊销为由不予办理。现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因未参加年检于XX年11月16日被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开办者、投资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并注销。被执行人汪大汪、温锦燕、温仕海、温彩华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被吊销后,明知公司有债务的情况下,至今既没有依法清算,也未办理注销登记,被执行人汪大汪、温彩华反而在XX年3月26日另行设立广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实现逃避债务的.目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吊销的企业法人与企业投资者或开办单位混同的,未履行清算义务者,导致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应当直接判定企业投资者或其开办单位对债权人负责清偿债务。
据此,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f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强制执行申请书15
申请人:杨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南通市xx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xx号,负责人:杨xx,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根据:
(20xx)开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执行标的:
一、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给付申请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计人民币40959元;
二、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xx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双倍计付);
三、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执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主持调解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由贵院于20xx年11月1日作出(20xx)开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25日前给付申请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计人民币40959元。前述履行期间届满后,被申请人并未依约向申请人履行给付款项的义务,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早日执行完毕!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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