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调研报告

时间:2024-11-03 17:09:48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法律调研报告14篇【通用】

  在人们素养不断提高的今天,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报告根据用途的不同也有着不同的类型。那么大家知道标准正式的报告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调研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调研报告14篇【通用】

  法律调研报告 篇1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中包含刑事法律援助和民事法律援助两大部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都把工作重点放在了民事法律援助中,而忽视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存在。刑事法律援助作为人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理应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及立法规定

  法律援助制度最早起源于十九世纪的英格兰,是缓和阶级矛盾的产物,最初仅仅是一种律师个人道义行为和某些社会团体的慈善行为。直到20世纪中叶,法律援助才逐步由个人慈善行为转化为国家的责任,在这一时期,西方发达国家纷纷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法律援助制度化。

  我国的法律援助则开始于1994年,时任司法部部长的肖扬同志提出了在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并开始在全国进行了试点。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这也是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明确提出“法律援助”的概念,并将法律援助写入法律。而我国整个法律援助制度的确立则是始于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该部法律专设一章,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和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从而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框架。可见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最早起源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

  199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对刑事法律援助做了详细的规定,20xx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此基础上,将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实施阶段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在受案人群中增加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提供法律援助,在受案范围中增加了为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从原先的仅在刑事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扩展到在侦察、起诉、审判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使刑事法律援助能够真正担当起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国家责任。

  而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又进一步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条件进行了补充规定,增加了自诉案件的刑事法律援助。

  可以说,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已经非常的详尽了,几乎涵盖了整个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主要包含了未成年人刑事辩护,盲、聋、哑、限制行为能力人刑事辩护,死刑、无期徒刑刑事辩护和经济困难人员的刑事辩护三大部分。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所存在的问题

  据不完全的统计,20xx年我国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共达到80余万件,但刑事法律援助的数量自20xx年来几乎始终保持在11万件左右,一直没有大的增长,仅占到全部法律援助案件的20%左右。以我市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案件的统计为例,20xx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基本持平,但到了20xx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增长了近三倍,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却减少了50%,于整个法律援助案件的增长趋势极为不符。且近五年来,我市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类型仅包含未成年人辩护和死刑、无期徒刑刑事辩护两大指定辩护,未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申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援助机构没有充分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对刑事法律援助存在误解。

  在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很少主动接受受援人的申请,都是被动的接受法院的指定,认为刑事法律援助仅是法院指定的案件,刑事法律援助是法院的职责,法院不指定,法律援助机构便不应当主动的介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法律援助机构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处于辅助地位,而不应当是主导地位。这是因为一方面大部分的没有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在我国体现我国司法公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忽略了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处于弱势地位,同样需要法律援助给予援助。另一方面,由于刑事辩护的风险大于民事代理,刑事法律援助本身是无偿的,其风险相对于普通的刑事辩护更加大一些,导致了一些法律援助机构存在畏难思想,不希望或者不愿意承担刑事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机构不注重宣传,导致刑事法律援助在大众中的知晓度相对较低。

  从近几年的工作中我们能够发现,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日常宣传中,均注重民事法律援助的宣传,很少或不对刑事法律援助进行宣传。这种宣传方式,直接导致大众普遍认为,法律援助只是民事纠纷提供援助,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提供法律援助,从而使得应当得到刑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丧失了他们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公安部门、检察部门也因为不了解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和条件,而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最近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进行了扩大,对于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阶段也做了扩大规定,我国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仍没有抓着这一宣传的大好机会,对刑事法律援助进行专题宣传,错失了扩大刑事法律援助影响力的有利时机。

  (三)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衔接机制不顺畅。

  目前刑事法律援助都是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才介入,在侦查、起诉阶段基本上不介入。导致这种现象

  的原因是,对公检法司四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如何具体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并没有相关实施细则,也没有建立公检法司四家在刑事诉讼活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因此基于刑事法律援助立法和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三家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衔接机制的缺失,公民的刑事法律援助权也就难以得到保障。

  法律援助机构没有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缺乏了可实际操作的规范性文件,现阶段的法律法规中涉及此项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各地在落实公检法司四家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时也少有实施细则,事实上造成了有关部门对刑事法律援助不重视,宣传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不知晓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自然也无从保障其诉讼程序的合法利益。

  (四)法律援助机构不能够充分保障辩护律师行使辩护职责,严重影响了辩护律师的辩护积极性。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有时候将对被告人的判决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因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本身较低,调查取证的费用又相对较高,辩护律师要调查取证,就要自己承担有关费用,严重影响了刑事辩护律师的积极性。同时,由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对于律师行使辩护的行为进行了诸多的限制,导致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阻碍较多,没办法充分行使其辩护职责,刑事法律援助的公益性,导致了大部分的援助律师更不会积极地行使辩护职责,从而影响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使刑事法律援助流于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刑事法律援助不再信任,进一步制约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措施

  (一)充分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平等是现代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是口号,更是社会实践的内容。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要求,公民在司法面前享有平等的地位。为经济困难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平等保护,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要求。在刑事司法领域,没有律师参与的审判,至少在程序上被认为是不公正的审判,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的共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能够有效的律师帮助,己经成为衡量程序是否公正的标准之一。正如美国学者所言:“司法正义——不管是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或是其他任何种类的,都不仅仅是目的,而且还是一种程序:为了使这一程序公正地进行,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必须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因此,提供法律援助不仅有利于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得到保障,也有利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对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扩大对刑事法律援助受案范围的宣传,提高其在公众中的知晓度。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对于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和申请手续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人们往往更注重或者倾向于民事法律援助部分,忽略了刑事法律援助部分,作为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者和管理者,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重视自己担负的责任,借助新《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的契机,扩大对于刑事法律援助的宣传,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将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审批条件广泛的宣传出去,尤其是应当将新《刑事诉讼法》中专门针对法律援助新增加的章节进行专门的宣传,可以就扩大的刑事法律援助范围进行专题宣传,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知晓度,让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刑事法律援助,同时还应当在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审判部门等部门进行刑事法律援助的宣传,并在这些存放刑事法律援助的宣传材料,在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诉讼权利时,能够将其拥有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权利告知他们,以便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权利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得到充分保障。

  (三)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中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四家的衔接机制。

  由于当前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公检法司四家的衔接机制的缺失,使受援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了较大侵害。因此,法律援助机构得到公检法三家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完善这种衔接机制,是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迫切之需。首先,制定约束力较高的规范性文件,尽快出台行政法规效力以上的法律法规,将目前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之间关于刑事法律援助联合通知这些零散的发文统一到一个法律文件中去,以加强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效力。其次,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施行过程中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将这种实施方案落实到实处。再次,由于在刑事法律援助衔接机制中关键是让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享有申请法律援助的知情权,以及提高效率、简化相关手续,让受援人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因此,为了让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就要在法律中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有关部门处理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工作的时效做出严格的规定。

  (四)建立有效辩护机制,确保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能够充分行驶辩护人辩护职责。

  只有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辩护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体现。这就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一方面加大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为刑事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提供财政保障,鼓励援助律师积极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主动与侦查部门、检察部门、审批部门进行沟通,为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辩护职责,提供不同于有偿辩护案件的便利条件,以体现刑事法律援助案的公益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充分保障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权利,在辩护律师受到阻挠时,能够充分发挥机构作用,积极协调同各部门的关系,消除援助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障碍。

  (五)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体制。

  虽然刑事法律援助是无偿的,但是因为其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和国家责任,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质量关乎了刑事法律援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质量显得尤为重要。在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体制,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确保法律援助律师认真、负责的行使辩护人的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会见旁听制度,用以监督辩护律师能够在会见过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情况,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情不被遗漏。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庭审旁听制度,确保援助律师能够认真参与庭审,充分行使辩护人的辩护职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案件回访制度,从而了解法律援助律师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是否有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法律援助机构还应当建立奖惩机制,对于认真行使辩护责任的援助律师给予适当奖励,对于在辩护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辩护律师,给予惩罚措施,以做到赏罚分明,既激励了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又可以对于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惩罚。

  法律调研报告 篇2

  一、前言

  中学生是未成年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中学生只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才能在现实生

  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也关系到三个文明建设能否协调稳步发展。本次调研以问卷方式对新沂市启明中学的中学生做调查,调查中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在发出的150份问卷中,回收率是100%,其中男女比例比较平衡,大致平分,在这些调查对象中,其中有52%是来自城镇,48%是来自农村。由此可见,此次的调查对象是比较全面的分配了男女比例和从不同家庭背景出发,调查的结果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二、中学生法律意识现状显示及分析

  1.中学生大多认同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素质教育大力提倡与推进,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制素质已成为党和政府,成为全社会共识,青少年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已经初步形成。调查显示,有67%的调查对象认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而没有人认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是不重要的。由此可见,法律在生活中占据的地位还是得到中学生的肯定,而且也可以看出中学生法制教育日益受到重视,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加大,大多数学生具有了较强的法律意识。

  2.中学生大都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

  在时代的今天,作为明天的接班人的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备受关注,青少年的权益得到特殊保护,国家也不断加大对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调查显示,绝大多少中学生觉得自己对法律有一点了解,只有1%的调查对象觉得自己不了解法律。但是,也只有5%的调查对象觉得自己对法律非常了解,所以由此可以看出,中学生虽然已经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可是具体到某一个特定情况时,仍然会比较模糊,也由此可以看出现在中学生的法制教育力度还不够大。

  3.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渠道广泛,但学校仍是主渠道

  问题:您了解法律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从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渠道来看,学校、家庭和书籍、新闻媒体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如图所示,32%的学生表示法律知识主要是通过学校老师的教授获得的,可以看出,学校仍是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5%的学生表示通过新闻媒体也获得了一定的法律知识,表明在信息时代,各类新闻媒体,信息传播载体也成为中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重要载体。但是对比学校,各类媒体,家庭教育就显得比较低,只占9%。但是家庭教育作为学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青少年教育中发挥着重大影响作用,所以需要继续加大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

  4.现今法制教育的效果

  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学校都有开展普法教育,但是在学校所开展的法制教育方面,大多学生认为效果一般,由此我们应该在学校的法制教育中推用多渠道;而在家庭法制教育方面,39%学生认为家长在这方面做的好,47%学生认为家长做的一般,只有一少部分学生认为家长在对自己的法制教育方面做的不好的。同时,根据调查,法制校长在中学生法制教育中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授课得到了学生认可:95%学生认为法制校长在法制教育中起着不同的作用。

  5.中学生大都具有一定的自护意识,面对不法行为时能够作出较为正确的选择。

  问题:您知道自己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吗?

  问题:当您遇到侵犯您权利的时候,您的解决方法会是

  问题:在平时的生活中,您是否注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问到是否了解关乎青少年利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时,78%的学生是部分了解,说明学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比较关注,但是对该法非常了解的只有8%,由此可见,中学生有一定的自护意识,但是并不是很强,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增强中学生自护意识。在遇到侵害时,大多数学生都会选择向老师反映、向家长反映、向司法机关救助等方法来解决,只有很少数学生会选择忍气吞声,不会选择正确的方法。但是调查显示,在权益收到侵害时,74%学生很少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说明学生的自护意识增强的同时,还有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6.大多数中学生渴望或者愿意学习法律知识

  79%学生会关注立法等法律热点事情,且有80%的学生有计划进一步学习相关的法律,说明中学生对法律的关注还是比较高的,()随着法律在生活中所起的作用的不断加大,学生对法律的相关问题也不断重视。

  三、建议

  1.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学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创造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阵地,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摇篮,学校坚持开展法制教育,能有效地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经问卷调查情况显示,学校仍

  是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学校必须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但是,调查发现学校的法制教育虽然比起其他渠道,当前对中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播的比例是最大的,但是总的来说学校的法制教育还不够到位,法制教育比较分散,没有形成固定完整的体系。对此,学校应该确立法制教育的目标体系,并逐一落实,对于不同层次的法律知识内容,应贯穿于不同的学龄阶段,形成一定的目标递进层次,使中学生在学校接受全面系统的法制教育。其次,学校还应注重课堂教学,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集中开展以政治课为主,逐渐渗透到各学科教学中,让学生时时受到熏陶。

  再次,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学校都有开展普法教育,但是在学校所开展的法制教育方面,大多学生认为效果一般,主要原因是法制教育的形式比较单一。因此,学校除了确立目标体系和重视课堂教学之外,我们应该在学校的法制教育中推用多渠道,应选择适当的形式和内容,提高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形式要力求生动活泼、通俗易懂。学校可以通过办办报、手抄报、校刊专栏、校园广播、召开主题班会、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开设法制诊所、开展模拟法庭,组织社会法制调查等形式强化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

  2.言传身教,提高家长法律素质,营造良好的家庭法制环境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良好的家庭法制教育环境,家长的责任和作用不容小视。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每一个微小的行为就是孩子的活教材。孩子耳濡目染,受父母和家庭潜移默化的影响。如果家长不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或者家长自己就是法盲,那么在这样的家庭法制环境中,子女的法律意识很难增强。作为家长,除了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外,要对子女进行通俗的法制教育,充分利用自身己有的法律知识,采取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合乎法律规范的方法,时常教育自己的孩子学法守法,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对孩子的不良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提高家长自身的法律素质是前提。为了提高家长的法律素质,应开办家长法制学校,以发放法律通俗读本、观看“今日说法”等专题法律节目,开展家庭法律知识竞赛,评定法律星级家庭等等,营造良好的家庭法制环境。

  3.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其他法制宣传渠道,形成多元化

  未成年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中,或多或少地从社会中吸取法律知识的营养,特别是在今天的信息时代,各类新闻媒体,信息传播载体也成为中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重要载体。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和司法机关等部门要齐抓共管,积极主动地开展系统有序的法制宣传教育。如悬挂大型法制横幅,设置永久性法制宣传牌,张贴法制标语,开设法制宣传窗,主办法制图文展,召开法制教育大会,组织法制宣传游行,进行法制文艺演出,播放法制电视专题片,党报党刊设置法制专栏,定期开办法律培训班,举行法制演讲比赛、见义勇为表彰报告会,建设和评选法制文明社区等等。又由于中学生法律知识的重要来源还有影视文学作品,由于创作的需要,影视文学作品中传递的法律知识并不健全和准确,容易误导学生。作为影视文学作品的作者和出品人,要注意法制内容的准确性,以免误导学生。

  4..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多方位、多层次提供法律服务

  要注重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入手,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调查显示,在权益收到侵害时,74%学生很少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说明学生的自护意识增强的同时,还有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真正会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建立和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条件允许,多设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心。要关心和帮助流浪儿童、离婚家庭子女、孤残儿童、外来人口家庭子女以及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等特殊的弱势人群,减少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和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只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他们才会学法、知法、信法、守法、护法,法律意识才会得到相应的提高。

  5、 加大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经费的投入,保证宣传教育活动的持续开展

  经费短缺是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瓶颈”问题,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教育工程,需要长期坚持,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加大经费的适当投入是非常必要的。

  四、结语

  通过本次调研活动,让我们了解到了当代中学生法律意识的情况,也使我们更进一步的了解到了法律在当代中学生的掌握和运用上存在的具体问题,通过数据显示,让我们看清中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通过分析数据,剖析现状,找出原因与不足,然后得出提高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建议和结论。我们希望通过此次的中学生法律意识的调研,给今后如何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通过增强中学生的法律意识。中学生犹如初升的太阳,代表着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接班人,是21世纪振兴中华的主力军。因此,加强中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中学生法律意识,促进中学生的健康成长,对国家的存亡、民族的兴衰、社会主义事业的继承至关重要。所以我们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让广大中学生健康成长,并在美好的蓝天下闪耀出自己的一片光彩。

  附件:

  新沂市启明中学学生法律意识调查问卷

  您好!我们是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委员会学生,为了了解本地区中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我们特设计了该问卷。请您如实填写该问卷,此问卷只供研究参考,我们决不泄漏您的任何个人信息!请您放心!谢谢您的参与!

  请您在下面各题的选项下面划“√”,在“_____”上填上您所要表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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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您的性别是:A.男 B.女

  2.您的家庭在:A.城镇 B.农村

  3.您自己觉得您了解法律吗?

  A.非常了解 B.了解一点点 C.不了解

  4.您认为法律在你的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如何?

  A.非常重要 B.比较重要 C.一般 D.不重要

  5.您了解法律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A.学校老师的教授 B.同学朋友的交流 C.家长的教育 D.看电视、听广播

  E.自己阅读报刊杂志 F.其它

  6.您认为法律的最主要的作用是?

  A.保护公民的权利 B.惩罚违法犯罪 C.规定公民的义务 D.其它

  7.您觉得以前的中学在普法教育方面的开展情况如何?

  A.开展过,很有成效 B.开展过,效果一般 C.开展过,没有效果 D.没开展

  8.您觉得您的家长对您的法制教育方面,做得好不好呢?

  A.非常好 B.好 C.一般 D.不好

  9.您认为在中小学设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如何?

  A.有很大作用 B.作用一般 C.没什么作用 D.根本没作用

  10.您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吗?

  A.非常了解 B.部分了解 C.听说过这部法律,但不了解 D.没有听说过

  11.您知道自己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吗?

  A.知道 B.不知道

  12.您是否遇到过侵犯您权利的事件?

  A.有 B.没有 C.不知道

  13.当您遇到侵犯您权利的时候,您的解决方法会是:

  A.忍过去 B.及时向老师反映 C.向家长反映 D.向司法机关求助 E.其它

  14.在平时的生活中,您是否注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A经常 B.很少 C.没有

  15.您会关注立法等法律热点事件吗?

  A.会 B.不会

  16.您有无计划进一步深入学习相关法律呢?

  A.有 B.无

  17.您对哪一方面的法律比较感兴趣?

  A.刑法 B.民商法 C.行政法 D.诉讼法 E.其它

  18.您认为学校或者家长应该如何来提高学生们的法律意识呢?

  再次感谢您的参与!

  法律调研报告 篇3

  一、应用电子技术专业人才的社会需求分析与就业前景

  随着电子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技术的应用领域越来越宽广,电子产品的生产和使用、服务等行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涌现,对从事电子技术行业的技术人才提出了新的要求,学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办学思想,秉着更好地在该专业领域内,培养一大批面向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合格的中、高级技术人才的培养目标,近年来,我系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与实践,并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

  1、应用电子技术人才需求情况

  通过对企业的调研,经济发达地区对电子技术专业的高职毕业生需求是巨大的,每年都需要一大批技能操作工人来充实生产第一线,前提是毕业生具备实际工作能力。

  ⑴、对人才学历层次的需求

  现在的企业面临着日趋白热化的残酷的竞争,为了减员增效,提高人才的利用率,不愿意承担培训人才的任务,即企业不养“闲人”,所以企业就千方百计地寻找可以直接上岗的人才,为了提高企业的资质等级,对人才的学历要求也越来越高,各企业都需要具有一定动手能力大、中专毕业生。

  ⑵、对人才能力的需求

  电子技术应用行业需要的是掌握了一定专业知识、动手能力强的

  技能型人才,特别对技能型人才要求比较高,在调研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在企业内很多人都担任了不同的工作角色,打破了原有的“一个萝卜一个坑”的用人模式,倡导“一个萝卜几个坑”,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几乎所有企业都喜欢既懂技能又懂管理,专业知识面广,一专多能,具有一定社交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的专业人才。

  ⑶、对人才综合素质的需求

  现在的企业对人才的综合素质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思想素质到职业道德及人文素质都提出了较高要求。劳动强度大,流动性大等特点决定了电子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吃苦耐劳、勇于奉献的职业道德精神和品质。

  2、电子企业对职业岗位的要求:

  应用电子技术专业学生的就业岗位群主要为电子及相关企业生产线上的装配工、调试工、检测工、维修工以及一般的管理员工等。

  根据生产企业对毕业生适应职业岗位的要求,总结出对电子技术应用专业毕业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要求,要求学生必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

  ⑴、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掌握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⑵、掌握电子元件的规格、标准检测方法;

  ⑶、掌握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

  ⑷、有一定的电子电路图阅读能力;

  ⑸、掌握电子技术应用专业的理论和技能,了解其发展动态、相关的产业政策和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

  ⑹、取得中级维修电工、中级电子产品装配工、中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等从业资格证书。

  ⑺、掌握电子产品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

  ⑻、具有终身学习的能力。

  3、电子企业对毕业生的录用情况

  在录用和培养电子专业的毕业生时,绝大部分的企业都是非常重视的`。对新毕业的学生,先进行上岗前培训,熟悉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生产流程,让其充分了解企业;对已上岗的毕业生,采用老员工负责指导,主管部门定期考核的办法,让他们尽快熟练工作;对动手能力较强、表现较好的毕业生则实行加薪加酬的办法,最大限度地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4、高职学生就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⑴、有的毕业生就业观念比较落后。虽然大多数学校对毕业生在毕业前开展了就业指导工作,但一些毕业生的就业期望值很高,怕吃苦,眼高手低,适应能力较差。他们把工资待遇放在第一位,而不是根据自身的条件去正确选择职业。

  ⑵、近些年来,部分用工单位普遍反映部分毕业生由于文化理论知识不足、电子技术专业基础知识不扎实,实际操作能力较差,看不懂电路图、不能熟练操作。

  ⑶、一个毕业生到企业工作,容易与高工资的人进行比较,工资待遇低而使他们心理失衡,出现“跳巢”现象,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二、应用电子技术专业毕业生市场需求

  我们通过人才交流市场和电子行业调查了解到,许多招工单位急需招聘电子技术专业人才,而且主要需用生产一线的技能型、一专多能型人才。所以应用电子技术专业学生就业市场前景广阔。

  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电子专业的几点思考

  1、明确毕业生面对四个就业岗位群各自技能要求

  ⑴、电子产品营销岗位:要求熟悉电路基本理论,掌握电子元器件、材料、电子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相关标准以及应用领域。

  ⑵、电子产品装配工岗位:要求熟悉电路基本理论,掌握常用电

  子元件的识别办法、技术参数和装配要求,掌握电子元件的安装工艺与焊接工艺,熟悉电子产品的装配工艺过程,掌握电子产品的调试技术,能熟练使用各种常用焊接工具与焊接材料,具有较强的pcb板图和元件装配图的识图能力以及编写装配工艺流程卡的能力,具有使用新的焊接设备与装配工艺的能力。

  ⑶、电子产品技术维修岗位:要求熟悉电路基本理论,掌握单片机的工作原理及应用技术,掌握常用电子元器件的技术参数和使用要求,并能熟练分析电子产品的工作原理,具备运用常用电子测量仪器去测量、分析与判断电路故障的能力,掌握元器件的替换与焊接技巧,掌握电子产品的运行操作能力与调试技巧,具备良好的电子产品维修技能。

  ⑷、电子产品一线生产、质量检验、调试、管理生产岗位:要求熟悉电路基本理论,掌握常用电子元器件的技术性能和装配要求,掌握电子产品的加工工艺和生产过程,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与协调能力,具有现代化的管理意识和管理能力,较强的生产安排与调配能力,良好的自学能力以及主动适应现代化生产的管理要求。

  2、大力推进教学改革

  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是教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构建高职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是培养技术人才的关键。在调研过程中我们注意到,现在的企业急需的是技能型人才,要求学生毕业后马上胜任某个岗位的工作,这就要求我们在办学过程中打破原有的教学模式,建立一种能够适应市场需要的新的人才培养模式。

  3、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坚持“多证书”教学。

  大幅度增加实践教学的比重,加大教学设施的投入,注重校内现代电子实训基地的建设。

  4、切实搞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⑴、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收集用人信息,有效推介毕业生就业;

  ⑵、通过就业宽带网发布毕业生资源信息,让用人单位了解毕业生情况;

  ⑶、参加人才市场举办的全国性校企合作交流会,签订供需协议;

  ⑷、按照“诚实、扎实、朴实、创新”的八字方针对毕业生就业进行指导教育,尤其在吃苦耐劳、忠诚企业、讲究诚信、服从管理等方面要加强培养和教育,培养毕业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文化素养。

  ⑸、教育毕业生克服自卑心理和保守思想,勇敢地走出去,去创造一片属于自己的天地出。

  法律调研报告 篇4

  为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部署,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实现审计价值最大化,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我们近期对本局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调研,现将检查和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和调研工作情况

  1、认真学习《审计法》等法律法规

  要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首先要学好审计法律法规。近几年来,我局一直按照审计署“人、法、技”建设的要求,认真学习《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与审计行政执法相关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认真学习与审计业务工作相关的会计法、预算法、税收征管法。通过学习,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做到自觉遵守《审计法》等法律法规。

  2、广泛宣传《审计法》等法律法规

  执行好审计法律法规,不仅我局审计人员要熟悉审计法律法规,更要让全社会熟悉审计法律法规,共同营造执行审计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为此,我局采取多种渠道宣传审计法律法规,让社会各界和有关单位了解审计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和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支持审计工作,主动接受审计。

  3、认真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

  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要靠制度和机制来保障。我局先后建立了《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审计复核工作办法》、《审计业务会议制度》等制度办法,健全了审计复核机构,完善了三级复核机制。同时,认真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全面规范审计行政执法行为,对审计执法的各个环节,全面加强控制约束,从制度上、程序上预防以审谋私、讲人情、放弃原则等问题的发生。

  4、依法行政提高审计执法水平

  我局在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审计执法水平,紧紧围绕“角度、广度、力度、尺度”四个环节开展审计工作。一是围绕中心,选准审计角度,将群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及多年未审计的单位作为重点审计对象;二是突出重点,加大审计力度,着力查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原则,做好违纪违规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工作;三是拓宽领域,扩大审计广度,积极开展重点领域、专项资金的.审计;四是宽严结合,掌握处罚尺度。在依法审计的前提下,考虑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重在加强教育、促进整改,不断增强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财经法纪意识,规范财务管理。通过这四项工作,我局既坚持依法行政,又提高了审计执法水平。

  二、贯彻落实审计法律法规取得的主要成效

  1、全面完成审计业务

  20xx--20xx年,我局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和其他各项专业审计工作为突破口,密切联系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审计工作,全面完成审计业务。五年间共完成审计项目40个,累计查出违规资金130,050元,管理不规范资金1,220,032.52元,提出审计建议13条,向市审计局报送审计论文和审计信息22篇,审计项目被评为市级优秀审计项目二等奖2个、三等奖1个。

  2、促进了审计规范化建设

  我局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和执法公开,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公布上墙,并相继公开了审计听证规定、审计处罚告知、审计工作纪律、被审计单位承诺书等方面内容,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了审计规范化建设。

  3、提高了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我局坚持每星期业务学习制度,抓好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更新;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增强审计人员的服务意识,坚持“一审二帮三促”的方针,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加强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审前廉政谈话制度,培养审计人员廉洁、公正、严谨的工作纪律,认真努力做好各项审计业务工作。通过这些工作,我局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在全面完成审计业务工作的同时,没有发生违纪违规情况,树立了良好的审计形象。

  三、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局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审计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问题,其突出问题是审计人员对审计法律法规学习不够,业务知识还不够全面扎实,勤勉工作、服务意识不够浓厚。其原因是我局存在一定的重业务轻学习现象,没有把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作为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的基础根本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四、解决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1、加强学习,提高审计人员法律水平与法律意识

  要针对部分审计人员没有完全掌握审计法律法规的现实情况,加强学习,做到每月安排一天时间,专门学习审计法律法规。要聘请法律专家和学者给审计人员讲解法律法规,提高审计人员法律水平与法律意识,为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打下扎实法律基础。

  2、加强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必须要有扎实的业务知识来保证。要加强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通过培训,使审计人员具备财务知识外,还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适应不断发展的审计工作需要。

  3、注重教育,使审计人员刻苦勤勉工作

  要注重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心,使审计人员爱岗敬业,承担责任,树立服务意识,刻苦勤勉工作,全面完成审计业务任务,为提高全社会财务管理水平,提升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作出贡献。

  法律调研报告 篇5

  一、xxxx县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现状

  在竹溪县15个乡镇,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司法所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司法助理员兼职法律援助工作,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辅助性工作。自xx年起,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开展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截至目前,已建成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12个。

  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面临的问题

  1、援助工作人员不足,经费短缺严重制约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竹溪县辖15个乡镇,总人口37万,一个法律援助中心,12个法律援助工作站,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仅有3人,各乡镇开展法律援助辅助性工作的司法所长及司法助理员不足20人。

  2、援助对象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须进一步加强。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在我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是农村,工作的难点是怎样开展好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部分农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工,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不够。比如,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对法律援助的要求标准过高,一些人“打官司”就满腹牢骚,一些人认为一经法律援助程序就必须给受援人带来直接利益,还有一些案件当事人由于不懂得法律,或受利益的驱动,想打赢官司又不想花钱,每遇案件动辄就到法律援助中心,不理会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给他们提供无偿服务……无形之中增加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难度和强度。

  三、如何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的建议

  1、整合所有力量,发挥资源优势。

  配备专业力量从事法律援助工作。鉴于目前的司法体制,律师业务已经进入了市场化运作。律师的工资不再由政府拨款,只能靠代理案件收取案件代理费用。由于律师业务由当地司法局管理,司法局靠行政命令,长期安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恐怕难以长久。要使律师代理法律援助工作长期开展下去,建议在县一级法律援助中心配备几名专职律师,由财政发工资,纳入公务员编制,使法律援助工作由专职律师专门代理,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持久性。

  利用乡镇司法助理员开展好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乡镇司法助理员是基层司法行政队伍中的主要力量,在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作用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是农村基层政权的中坚,有着“熟悉民情,懂得法律,身处基层”的特有优势,可以通过日常工作,对广大群众进行常态化的普法宣传教育,让大家明白什么是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援助的作用和意义。

  结合地区实际,着力打造“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当前,我县正处在“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全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阶段,各乡镇根据自身实际对辖区实行网格化信息管理,全面掌握每个网格所有服务对象的家庭情况及服务需求,以提高服务水平和为民办事效率。积极发挥各网格点、网格员的作用,打造好“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让有需要的群众在半小时内得到法律援助服务。

  2、加大宣传力度提升自身能力。

  结合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和特点,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各项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运用典型来指导和推动规范化建设,以点带面,逐步推开。通过全面实施规范化管理,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全面实现工作效能,为群众提供更方便、更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调研报告 篇6

  一、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

  本专业主要为公检法、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街道社区、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等部门的一线工作岗位,培养能从事法律服务、司法文秘以及司法行政辅助管理等实际工作,本专业以培养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良好的思想品质、高尚的职业操守等职业素质,掌握基本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及必要的管理知识,具有法律事务咨询、法律文书代书、民间纠纷调解、诉讼业务代理、公司法务和房地产法务处理等职业能力,能够胜任基层法律事务一线工作岗位,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这主要任务。

  司法助理专业主要面向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法律助理岗位,培养具有从事司法助理工作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具备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企业法律服务人员等岗位所需的职业能力,热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法律文秘专业主要面向法院书记员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法律文秘岗位,培养具有法律基础知识和现代文秘工作基础知识,具备从事法院书记员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法律文秘工作所需的庭审记录、法律文书写作、应用文书写作、中英文录入等职业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二、法律事务专业设置条件

  河北省现有1064个乡、910个镇、229个街道办事处,仅在社区、乡镇司法助理岗位上,人才需求应在1-2万人。该专业人才需求量大,就业前景良好。几年来拥有该专业的职业院校,就业率一直都保持在85%以上,专业和层次对口率也达80%以上。我院领导十分重视法律事务专业的申报和建设,经过几年的发展,该专业必将为张家口市特色专业建设项目。

  我院20xx年欲设立法律事务专业,该专业以培养适应法律工作第一线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专业培养目标为中小企业法务职业类、法律职业助理类以及基层法律工作者等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就业岗位群确定为企业法务人员、乡镇和社区司法助理、书记员及律师助理、法官助理和检察官助理、党政机关法律工作人员以及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成为河北省、特别是张家口市基层法律事务工作的中坚力量,为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创建安全和谐河北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1.专业建设拥有良好行业依托

  法律事务专业形成以就业为导向,以宣化区司法局、宣化县司法局、宣化区人民法院、宣化县人民法院和宣化区人民检察院、宣化县人民检察院、宣化区各律师事务所、张家口市司法局等为依托的校行合作、学习服务相结合的`教育机制,各项工作始终坚持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成立由行业专家及专业骨干教师组成的法律专业建设委员会,指导专业建设,研究制订专业建设方案、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把对学生职业能力和全面素质的培养系统地贯穿教学过程的始终。

  2.人才培养模式初步形成

  我院与宣化区司法局、宣化县司法局合作建立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站,将为学生搭建学习与法律服务相融合的平台。工作站自成立以来,专业教师与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了6次座谈,共同接待法律咨询25人次,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4多件,参与纠纷调解24起,发放各种宣传资料2百余份。其工作促进了地方法治建设,有效的宣传了我院法律教师的司法水平和教学能力,得到宣化区、宣化县政府部门的高度赞许,获得了市司法部门有关领导的好评。

  3.课程体系建设突出职业能力培养

  在课程设置上,通过对基层法律事务职业岗位的分析,确定了26项典型工作任务,根据这些工作任务要求,提炼出完成这些任务必须要具备的8项核心能力。根据能力复杂程度整合典型工作任务归纳形成五个综合能力领域即行动领域,根据认知及职业成长规律递进重构行动领域转换为专业学习领域即课程,当中,确定了六门专业核心课程和六门专业主干课程,实现课程设置与就业岗位对接。

  4.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初具规模

  法律事务专业的校内实训基地由法院、司法局等法律服务行业与学校共同参与建设,在建有模拟法庭、法律援助志愿者站等,能满足法律事务专业的实践教学需要,使校内学习与工作情境一体化。另外,法律事务专业在全市范围内正在搭建有10多家实习实训基地,基本覆盖了全市的大部分区县,为方便学生实习实训奠定了基础。

  5.专业教学团队结构基本合理

  现有专任教师15名,其中,教授2名,副教授3名,讲师7名,助教3名,在聘行业兼职教师5名,专业教师与兼职教师之比为3:1。是一支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三、社会对法律人才的的需求

  近年来,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更加多样化。比如,律师的工作内容同以往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非诉讼业务逐年增长,如合同审查、公证商标、专利版权、房地产、工商登记等,都是随着经济发展而拓展出来的新型业务。此外,近几年法律辅助人员也在增多,这些人员在法律事务所、社区、企业单位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

  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从那时起,百姓开始接触法律。法律的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学专业。法学专业专门为法院、检察院、法律教学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输送法律人才。据调查,我省各市区、县对法律人才的需要量呈上升趋势,这就为我院对本学科的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社会支撑。

  四、法律事务专业就业前景

  从社会需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从法律系毕业生就业现状来看,他们拥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能够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就业前景非常广泛,做警官、检察官、法官、行政机关公务员;到大公司主管法律事务;做律师;到高校做法学教师;到研究所做法学研究者都是不错的选择。

  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各地对法律专业的人才需求量较大,从张家口市场调研结果上看,大多数部门、单位对专科以上层次人才需求量占绝对多数,因此为张家口地区培养更多的法律专业人才,致力于河北省尤其是张家口市法律事业的发展,将是我院对本学科建设的宗旨。

  法律调研报告 篇7

  20xx年,我局开展“一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以来,坚持多举措并举,扎实有序推进,截至目前共有x名村居法律顾问,分包全县x个行政村(社区),有力推动“法治x县”“平安x县”建设。

  一、工作现状

  (一)法律顾问配备情况。20xx年x月以来,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相关要求,县司法局共抽调x名工作经验丰富、有较高法律素质的顾问资格的司法工作人员及x名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全县x个村(社区)配备了法律顾问。

  (二)制度建设及管理考核情况。在制度建设方面做到“三个一”,即每个村(社区)都有一个公示牌、一个制度牌和一份聘用合同。一个公示牌悬挂于每个村“两委”办公室,标明本村法律顾问姓名、照片、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一个制度牌就是“x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牌”,明确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和权限;一份合同即村(社区)、法律顾问(单位)及司法所三方共同签字形成正式工作合同,合同一年一签,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各司法所履行具体管理责任,各村(社区)进行日常联系、工作统计,履行直接责任。县司法局将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纳入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年度考核,年终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检查考评。

  (三)工作保障情况。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及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县级财政本年度尚未安排资金支持,村、社区也未自行筹措经费进行工作保障。

  二、工作成效

  因地制宜,实现法律顾问的“灵活服务”。法律顾问每月到村工作x天,集中解决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现场提供法律意见,解答群众疑问,化解矛盾纠纷。平时群众有法律问题可随时拨打法律顾问电话进行咨询。除了面对面沟通咨询外,建立多种联系方式,在公示牌上联系方式不仅有法律顾问的手机号码还包括QQ号、微信号,确保联系畅通。以司法所干部、村(社区)组干部、法律顾问、党员、村民代表、村民等为群体建立“法律顾问”微信工作群,通过实时推送法律知识、审判案例、法律提示等方式进行交流沟通,全县建立x个法律顾问微信工作群,方便交流、咨询和服务,使群众对关心的法律问题能及时和法律顾问取得联系并进行互动。

  法律调研报告 篇8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自然的关注着法制的发展和建设,“农民工”是当今比较热门的话题,同时是值得关注和关心的群体。10月24日温总理亲自为农民工讨薪的行动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清欠”大潮。

  诚然,工资对于农民工来说是全部的生活寄托,一旦没有保障,发生拖欠,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影响当今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被寄回家乡的工资,具有外溢效应,是农村最重要的资本积累,一旦被割断,将不利于农民的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着眼于此,本文将调研目标定为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他们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没有优越的生活条件、没有足够的力量保护自己为自己伸张正义,这样一个群体在遭受到不公平待遇时他们是如何面对的?他们采取了什么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社会上是否有这种机构援助他们?通过对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处理农民工欠薪个案的分析基础上,并采取随机问卷调查的方式,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度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农民工欠薪个案调研

  (一)案件介绍

  4月22日至9月末,肖某承揽了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四处工地的网架工程。随后,肖某雇用康文泉等23名农民工,并约定了劳务报酬标准。这些农民工在工地如约付出劳动后,却分文未得。农民工们多次找到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和肖某索要应得的工钱,但对方却拒绝支付,致使23名农民工生活无着,甚至露宿街头。

  10月25日,沈阳市总工会的农民工维权车在街上宣传时,遇到了走投无路的康文泉等人。总工会经协调未果,就将23人介绍到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的3名律师及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孙辉、刘越岭、李静、张连华四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共同代理此案。

  (二)案件结果

  苦干了5个多月,23名农民工的工钱却迟迟得不到兑现。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这些农民兄弟终于讨回了自己应有的权益。12月12日下午,皇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肖某给付康文泉等23名农民工工资计4万余元,被告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至此,拖欠半年的工程款终于有了着落,23名农民工可以回家安安稳稳地过新年了。

  二、调查问卷统计结果的分析

  1、了解法律援助手段

  农民工是一个知识含量较低的群体,他们了解社会动向的方式很单一,他们没有机会看电视。看报刊杂志,对于他们来说也只是在闲暇时间,互联网就更不用提了,对于他们来说是天方夜谭。根据调查显示,他们了解法律援助的方式最多的是报刊杂志,最少的是互联网,其余三项所占比重适中,这就不得不让我们沉思,运用什么手段才能让这个弱势群体了解到这种捍卫自己权利的方法,据调查可见应该在报刊杂志上大肆宣传,同时增加法律援助中心的宣传活动,真正做到“服务于群众”。

  2、法律援助的知晓度

  在调查的人中我们统计到有69.4%的人听说过法律援助,但是在农民工群体中对法律援助这一概念的理解还存在着较大的偏差,在100位调查对象中,仅有6位(5.4%)正确回答了法律援助所包含的内容。

  三、对策和建议

  通过对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处理农民工欠薪个案的分析,结合社会问卷调查的结果,本文认为,要想真正解决好“农民工欠薪”问题,需要全社会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为此,本文从七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普法教育宣传,突出强调重点。

  由于调查中我们发现,当今在维护农民工权益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并非是农民工缺乏维权意识,而是维权能力相对较低。因此相关部门有重点地加大关于维权能力的教育,如保存能够证明与雇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欠条、结算单等有效证据,同时要求在书面证据上记载“劳动量”、“应付工资”等必要内容。其次,要向农民工宣传党中央和各级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向农民工解释各级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和诉讼风险。使得农民工既能打得起官司,又能打得赢官司。

  (二)要坚持以人为本,灵活处理农民工突出的困难。

  对于因长期工资被拖欠或突发事故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外地民工,采取先行办理制度,打破地域和管辖限制,以首问负责形式让援助工作人员直接介入实施法律援助,帮扶和解救民工出危难后,再补办相应的法律援助手续。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

  (三)修改并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制定专门的有关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法规,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障碍。

  法律调研报告 篇9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现厅党组“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厅党组的安排,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孔德勤、副巡视员田萍与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一行4人,先后深入到商洛、铜川、汉中、西安4个市、8个县(区)的12个法律援助中心,12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3个村法律援助联络点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深入地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省共有法律援助机构118个。省司法厅法律援助机构1个,市法律援助中心10个,县(区)法律援助中心107个,占应设机构的100%。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设立工作站2118个,在村组、社区确定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全省118家法律援助机构中,有112家是经过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余6家是司法行政机关内部挂牌。在112家机构中,有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两种性质,占行政编的地市有1家、县(区)有36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省级机构1家、地市机构9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8家)、县(区)机构有65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25家)。

  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编制467人,实有510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134人,在法律援助机构注册律师73人,管理人员376人,占73.3%。在510人中,法律专业学历的325人,占64.7%。

  XX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258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272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831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155件;受援人员10598人次,受理法律援助咨询105922人次,开展各种法律宣传和服务活动60余次,接受宣传的群众约20万人次。

  二、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做法及效果

  (一)积极争取领导重视与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司法行政的重要位置上,主动向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汇报,积极争取领导的关心与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省政府办公厅于XX年批转了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XX年5月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推动了法律援助的发展。XX年,在各方的努力下,省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新条例凸显了政府法律援助责任,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提出了经费保障等具体要求,为加快法律援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商洛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法律援助工作,XX年在市政府召开的有常务县(区)长参加的全市司法行政会议上,签订了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责任书。汉中市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项目中,并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西安市人大、政协分别召开会议,专题听取市政府关于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市政府会议专题研究下发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建立起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的“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健全各级服务网络,完善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机制建设

  截至目前,全省在省、市、县(区)均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社团组织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部(站、点),以及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达2118个,在村民小组、社区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或信息员,形成了省、市、县、乡、村“五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法律服务队伍为主体、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服务和工作机制,使法律援助真正延伸到基层。商洛市组织了487人参加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弥补了专职队伍的不足;在全市163个乡镇、办事处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颁发证书,聘请了163名工作人员;在1670个村级调委会中,全部确立了联络员或信息员,极大的方便了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铜川市依托相关部门分别成立了“青少年”、“困难职工”、“妇女”、“残疾人”等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形成了社会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联动机制。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

  一是主动向党委、政府主管领导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二是在“xx”普法和“法律六进”活动中大力宣传法律援助;三是通过抓骨干队伍的培训进行宣传;四是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专题节目等开展宣传。这些做法得到了各级领导的普遍重视和广大群众的真心欢迎,提高了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和覆盖面,也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XX年9至12月,省司法厅组织全省开展了“法律援助三秦行”活动,今年元月,省司法厅印制了有特色的法律援助宣传年画,开展了向革命老区群众赠送法律援助宣传年画的活动;3月中旬,配合中央电视台采访了澄城县、蒲城县两起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法律援助在行动”栏目中播报。各市利用节假日、法制宣传日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四)大力推行便民举措,彰显了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

  近几年,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以改善民生、直接服务困难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了一系列的便民服务措施,加大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农民工、下岗职工、城市低保户等社会特殊群体的维权工作力度,对困难群众发放“特困户法律援助爱心卡”,对部分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实行“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对农民工开辟了维权服务的“农民工绿色通道”和“农民工接待岗”等,坚持“优先受理、及时指派、保证质量”的原则,全力以赴办好案件,有力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如商州区北宽坪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克服人员和经费困难,去年一年就办理了10多起农民工工资拖欠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此外,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在接待与处理涉法信访工作中,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省法律援助中心自今年7月以来,在省政府信访接待室挂牌安排专人接待来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咨询,得到了信访部门的充分肯定;西安市法援中心今年上半年,与市信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办理了多起有社会影响的信访案件,如西安科大化工厂50多名职工因改制遗留问题上访案、刑满释放人员梁根红人身损害赔偿案等,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的优势和作用。法律援助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有效化解了矛盾,为党和政府排忧解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五)加强规范化管理与制度建设,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务质量

  省法律援助中心在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于XX年下发了《陕西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基本标准》,在全省推行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近几年,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广泛开展,办案数量以20%的比例不断增加,加强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内容。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先后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案件的审查、指派、办理、跟踪与回访等工作制度。如西安市在“四心”待人、“三个一”做事的基础上,创新实施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挂牌上岗制”等工作措施,还设立了“群众意见箱”和“监督投诉电话”,建立了受援群众意见征询和重大案件全程跟踪制度,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评估体系。商洛市在全省实现了“四个率先”:一是率先成立了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统一规格与建制;二是率先落实了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专项编制;三是率先实现了两级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账户,并逐年增加;四是率先实现了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全覆盖。

  三、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机构不统一:各市、县机构设置的规格和建制不统一,有行政机构,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非参照事业单位,还有司法行政内部自己挂牌的机构。二是人员短缺:全省各法律援助机构都存在人员不足、特别是专业人员严重短缺的问题,尤其是县(区)人员偏少,难以满足工作要求。如商洛市总人口240多万,贫困和下岗失业人员约占30%,而市、县8个法律援助机构只有18人,有些县只有2名律师,要达到“应援尽援”的要求困难很大;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比例过低,有些还达不到三分之一,有近一半人没有法律专业学历。三是条件较差:法律援助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普遍较差,有少数法律援助机构到目前还没有独立的办公室,有的办公室不在临街位置或一层,没有配齐电脑和专用电话,大多数机构没有交通工具。四是经费困难: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办案经费困难的实际情况,相当一部分贫困县(区)主要依靠国家和省法律援助办案专项补助开展工作,相应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有些没有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有些没有建立法援资金的独立账户,有些案件的补助过低挫伤了办案律师的积极性,也影响了案件的质量。五是协作不力: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责任,需要相关部门的.相互协作。但是,中央九部委的联合文件在一些地方还落实不到位,法律援助案件与司法救助及档案查询等衔接不到位,应予减免的费用也未完全减免。六是宣传不够:对法律援助的宣传重视不够,缺乏宣传经费投入,领导和群众知晓程度不高,贫困地区仍有死角。七是办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也存在问题:尽管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应援尽援”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案件的质量也有待于提高。

  四、对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法律援助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党和国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我们的光荣使命。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新形势下,全省各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重大部署上来。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去认识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司法厅党组“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抓住机遇,加大力度,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着力提高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树立全局意识,围绕中心开展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千方百计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的实惠,享受改革发展成果。一是在提高困难群众知晓率上下功夫,要运用各种形式各种手段开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认真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使困难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增强依法维权意识。二是要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认真落实新增加的法律援助事项,适应新形势下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完善便民措施,使困难群众就近、及时申请法律援助,得到便捷周到的援助服务。四是要降低群众维权成本,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协作机制,特别是要高度重视农民工以及残疾人、未成年人和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案件。坚持以人为本,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鼓励调解、减轻诉累,对特殊案件采取特事特办。五是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规范化水平。六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公示制度、质量跟踪检查制度、投诉处理制度,提高办案质量。七是及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推行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八是加强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开发利用,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援助工作平台,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的职能作用,全面服务困难群众。

  (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和行风建设,培养和打造一支过硬的法律援助工作队伍

  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抓好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加强职业道德的建设。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坚定政治信念,端正执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始终做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有计划、有力度、有效果地逐级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把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及时更新学习内容,创新学习方式,努力提高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强化责任意识,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努力办好每一个案件,处理好每一件事情。要发扬艰苦奋斗、大公无私的奉献精神,坚持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坚决防止和杜绝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行为,培养和打造一支让党和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法律援助工作的过硬队伍。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要认真贯彻《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夯实各级政府的法律援助责任。

  1、领导保障:要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法律援助工作,建议省委常委会与省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一次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争取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争取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建议以省政府名义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2、机构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近几年以20%比例逐年增加,量大面广,现有机构和人员已不能满足工作的需求,需加强机构增加编制、人员,建议在经济发展较快和人口较多的市司法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处,和法律援助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兼有管理和办理案件两项职责;在经济发展较慢和人口较少的市和县(区)可以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一块牌子,审查和办理案件,县(区)重点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县(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指导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咨询,做好群众法律援助案件的初步审查与简单民事案件的办理。

  3、加强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配备: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的配备应该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县(市、区)不少于3-5人,工作人员应该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应该不少于二分之一。

  4、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县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乡镇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办公场所应该是交通便利、标志明显、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方便群众来访;最好是临街房,省、市法律援助机构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市、区)不少于60平方米,应该设有专门的接待室。要抓住中央扩大内需一揽子计划的有利时机,将法律援助业务用房、办案设施纳入投资建设规划。

  5、设备保障:积极争取省财政设专项资金解决法律援助办案设备。在省财政尚未设立专项资金前,建议我厅拿出一部分经费,为县级法律援助中心配置必要的宣传器材、办案设备等。

  6、经费保障:争取省财政每年保证500万元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希望省财政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各市、县要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推动贫困县(区)建立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加大对贫困地区支持力度,提高经费保障能力。建议设立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建立社会化资金筹措机制,增强资金保障能力。

  7、管理保障: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和经费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办案补助经费及时发放和资金使用安全。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的奖励机制,充分调动积极性。八是衔接保障:内部保障是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等与法律援助建立服务衔接,对法律援助受援人减免服务收费,努力满足困难群众的需求。外部保障是加强与编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以及公检法的衔接与协作,使各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新发展,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陕西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法律调研报告 篇10

  为了进一步拓展和规范我市法律服务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新xx”的发展主题和打造“跨越发展的展示区、统筹发展的先行区、和谐发展的示范区”的奋斗目标提供法律服务,20xx年12月中旬,我与市法律援助中心及公证处工作人员对我市法律服务业进行了专题调研。我们先后听取了邵伯镇、真武镇司法所、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法律服务业的情况介绍,实地考察了部分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市法律援助中心,并同法律工作者、社区干部、挂钩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深入的座谈分析。现将本次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我市法律服务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我市法律服务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拓展着眼,从规范入手,我市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业和法律援助事业蓬勃发展,较好地发挥了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公民依法维权,在保障司法公证、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我市现有律师事务所5家,执业律师38名;公证处1家,执业公证员5名;基层法律服务所26家,法律服务工作者92名;法律援助中心1家,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者)和志愿者207名;司法鉴定机构1家,司法鉴定人4名。

  1、律师成为法律服务主角。

  全市律师积极围绕经济工作“中心”,主动介入招商引资、沿江开发、园区建设、拆迁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等领域,已成为法律服务业的'主体力量。20xx年我市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281家,办理各类诉讼及代理893件,避免经济损失1.6亿元,实现业务创收551万元。律师参政、议政的能力不断提高。目前,全市有1名律师担任扬州市人大代表,2名律师担任xx市政协委员,6名律师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

  2、公证法律服务成绩显著。

  20xx年9587件,比20xx年增长14%,其中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3187件;公证业务收入达350余万元,比20xx年增长18.9%。20xx年获得“江苏省文明公证处”称号,20xx年荣获扬州市公证工作第一名。

  3、基层法律服务作用独特。

  基层法律服务主要业务市场是面向农村。20xx年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共担任法律顾问834家,其中担任镇政府、事业单位、村居委会321家,开展各类业务1804件,避免经济损失4234.2万元,实现业务创收198.4万元。

  4、法律援助事业迅猛发展。

  20xx年我市率先在扬州建立起法律援助市-镇-村三级工作网络,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援助体系。20xx年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26件,比20xx年增长41.7%,340名受援对象满意率100%。20xx年1月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援助规范与质量检查活动先进机构,今年6月又被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

  5、司法鉴定逐步走向规范。

  20xx年元月我市在市人医成立司法鉴定所,进一步规范我市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服务行为,初步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自成立以来完成法医临床鉴定近300件。

  二、我市法律服务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在充分肯定我市法律服务业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不能不看到,法律服务业在发展进程中暴露出的以下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法律服务组织机构规模偏小。

  主要表现为:从人数上看,每家律师事务所平均不到10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1人;每家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到4人,都属于小型所。从执业律师占总人口的比例来看,我市为万分之零点三六,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万分之壹点零八。我市法律服务组织机构规模偏小,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市的法律服务还处于较低的水平上,与我市经济水平不相适应。

  2、法律服务专业化程度较低。

  以律师为例,我市执业律师文化程度在大学本科以下的6人,占律师执业总数的15.38%,其中还有高中学历1人,且非法律专业3人。从律师业务来看,律师们还普遍缺乏专业化发展意识和提高专业化水平的措施。不少律师出于“生存”需要,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或其他类型的案件,几乎是有什么接什么,接什么做什么,把自己塑造成“万金油”律师。从总体上看,我市法律服务队伍素质不够高,不仅表现为学历偏低,而且知识结构单一,专业化程度低,外语能力不强,尤其是涉外涉新人才不足。

  3、法律服务服务渠道窄。

  目前我市法律服务机构有12家集中在城区,占到35%以上,其他22家法律服务机构(全是法律服务所)分布在12个乡镇。法律服务所因改制被推向市场,竞争加剧,不少法律服务人员流失,现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比改制前减少35%以上,平均每镇服务人数不到6人。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布局不合理,服务渠道窄,基层法律服务力量薄弱,不能满足城乡居民法律服务需求。

  4、法律服务管理手段弱。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我市作为县级市,其法律服务管理权限仅限于对法律服务人员批评教育、调查上报,对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没有行政处罚权,只能管事,难以管人,管理手段软弱。

  法律调研报告 篇11

  法律服务业,是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以及国家司法考试等服务项目的统称。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是中央和省委从推进法制建设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以及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者,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支新生力量,这支力量在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陇南法律服务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为陇南的法治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与问题。为了更好地推进陇南法律服务业的科学发展,陇南市司法局通过深入调研,现将陇南法律服务业现状、问题、建议等报告如下。

  一、陇南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概况

  陇南法律服务业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强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

  (一)从无到有的发展历史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陇南城乡商品经济发展,经济交往活动频繁,社会事务矛盾增多,寻求法律帮助的需求增加,陇南的法律服务业也应运而生。根据《陇南市志.司法行政志》记载,1981年,随着武都地区及各县司法局的建立,武都地区及各县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先后成立,隶属于司法局,实现了法律服务机构从无到有的发展。1985年,武都地区及各县法律顾问处更名为律师事务所。到xx年,陇南市律师协会成立,成为陇南法律服务业发展的里程碑。经过近30年的发展,法律服务队伍由弱到强,服务范围由小到大,尤其是近几年,法律服务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

  (二)近几年陇南法律服务业快速发展

  1、初步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法律服务队伍不断壮大。陇南现已初步构建了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法律援助四方面组成的法律服务体系。设在市、县区的法律服务单位有公证处10家、法律援助中心10家、律师事务所19家。设在乡镇的司法所(负责基层法律服务职能)195家,部分村落居民点设有法律服务工作室。全市建立了一站式便民法律援助大厅6个。全市19家律师事务所有执业律师118人,实习律师35人,律师助理29人;10家公证处有公证员12人,助理公证员10人;195个乡镇司法所(负基层法律服务职能)有法律服务工作者380余人;10家市县法律援助中心有专职工作人员15人;全市有已注册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2家,鉴定人员12人。

  2、法律服务网络分布市、县、乡、村四级,业务量迅速增长。xx年,律师办案累计2399件,近三年保持16%左右的增长速度。法律援助办案20xx件,受援人数20xx人,近三年同比增速15%左右。公证工作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解答公证法律咨询3200多人次,为异地当事人寄送公证书91封,为银行提供存款查询函127件。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1993件,其中:办理国内公证事项1815件;办理涉外公证 178件。司法鉴定累计办案75件,近三年办案量平稳略有增长。

  3、各项管理制度日趋完善,法律服务领域不断延伸。随着法律服务需求的持续增长,陇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相继建立了对法律服务单位年度考核制度、从业人员定期业务培训制度、注册验审制度、信访投诉查处制度、诚信体系建设等,规范了法律服务行为。法律服务各单位也相继建立了如实向社会表明身份、收案登记告知、办案质量监督、案卷归档、从业人员备案、合伙人会议等制度,以便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引导公证、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信访接待,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担任行政村、居委会法律顾问,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基层自治组织依法自治。xx年,全市律师担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437家,覆盖面达到25%。

  二、陇南法律服务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发展布局不均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创办人出于人口集聚和案源考虑,多愿设在人口相对集中、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区,而不愿设在乡镇。人口较少、经济发展缓慢的县仅仅设立分支机构,甚至出现“没有律师的律师事务所”现象。我市19家律师事务所,有9家集中在武都区,成县有3家,西和县2家,康县、徽县、宕昌县、文县、礼县各1家,两当县有律师事务所分支一家。律师资源分布极不均衡。法律援助、公证等资源由于行政原因(尚未改制,不允许私人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和公证处)分布相对均衡,各县区均设立一家。法律服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律师队伍知识结构、人员素质相对较好,但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文化程度偏低,年龄结构偏高,法律素质偏低,大局观念较弱,队伍的整体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法律服务的现实需要。

  (二)服务领域狭窄、发展缺乏层次。由于陇南整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欠发达,我市法律服务业务的主要内容还停留在传统的诉讼代理这一服务领域,非诉讼法律业务一般局限于法律顾问业务,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开拓不足,参与项目论证等事前预防性的法律事务不多。涉外法律事务较少。对一些新兴的经济领域,缺乏超前研究,缺乏新经济知识和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帮助服务对象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欠缺。同业发展缺乏层次。全市尚缺乏起行业领头作用、具有相当规模和档次的律师事务所,即缺乏“龙头企业”。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处于同一档次的业务竞争,缺乏高端法律服务,层次不分明,特色不明显。

  (三)县级司法局监管职能偏弱,法律服务业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现行的.法律服务行业的管理职能,高度集中在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无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出现“看到管不到,管到看不到,上下两张皮”现象,管理实效大打折扣。现行的法律服务业实行业务归行业协会管理,行政事务归司法行政管理的“双结合”管理制度,由于县级未设行业协会,业务管理对县级来说就存在空白点。导致县级监督管理职能未能充分发挥,出现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属从事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现在称其为新社会组织,不是机关、事业单位,它们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忽略了法律服务行业应追求的社会效益,导致“利益至上”的不良倾向,出现诸多行业弊病。在此,要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个人利益与行业整体利益相统一,难度大,办案质量的监管更为重要和迫切。

  三、意见建议

  如何进一步发展与规范法律服务业,为陇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建议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均衡布局法律服务资源,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要力争法律服务机构覆盖全市各县区、各乡镇、各村落(居民点),在县区司法局打造集律师、公证、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司法鉴定为一体的一站式、便民化的法律服务窗口,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乡镇,依托司法所打造便民接待法律服务平台,方便乡镇群众能及时获得法律服务。在村落(居民点)打造独具特色的司法行政工作室(站),将法律服务职能拓展到到最基层,延伸到群众身边。搭建完善的、覆盖县乡村三级的法律服务机构,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人员方面,将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大学生、志愿者,律师、公证员等充实到三级法律服务机构中,为群众提供专业化的、常态化的法律服务。经费方面,加大中央政法转移支付力度,为三级法律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转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同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合理收取服务费用,实现自我收益,减轻财政负担。

  (二)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队伍整体素质,改进法律服务方式方法。一是加强教育培训。通过分级培训,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法律服务单位之间、法律服务单位与基层司法所之间的联系交流制度,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实现共同提高。二是加强教育引导。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业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制度,综合运用教育、纪律、法制等手段,引导法律服务人员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觉抵御“利益至上”的不良倾向,革除行业弊病。依法办案,诚信服务,使法律服务队伍真正成为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楷模。三是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树立大局观念,参与信访处理、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援助等公益性活动,参与重大项目建设,为陇南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贡献。

  (三)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力度,提升法律服务质量水平。加强对法律服务市场的检查监督与管理指导,加强教育整治。重点整治法律服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涉及的损害当事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损害法律严肃性的违法违纪问题,增强法律服务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人员执业公示制度、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责任赔偿和不良执业登记制度,大力推行挂牌服务和服务承诺,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行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考评体系和信用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相关信用信息的及时披露,为社会各界查询法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服务。扩大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从扩权强县的改革思路出发,下放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法律服务业设立变更、人员注册验审、监管处罚等主要管理职能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允许设立县级行业协会,加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业的业务管理职能。贯彻执行律师法、公证法,进一步理顺法律服务单位与公检法各家的关系,保障落实律师、公证员的法定权益,调动法律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法律服务业自身业务的宣传、宣传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树立法律服务业的良好形象。

  (四)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新领域,扩大法律服务规模。鼓励引导法律服务单位积极开拓非诉讼法律业务、涉外法律服务及其他高端法律服务。打造行业龙头企业,建设相当规模和档次的品牌律师所、公证处。积极开展“法律服务直通车”活动,做到法律服务直通车全覆盖,保证活动形式的多样化,参与力量的多元化,活动开展的常态化。引导法律服务人员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社区提供服务,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制保障。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推进政府依法行政。鼓励法律服务业积极引进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高层次人才,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培养和集聚人才,为做大做强法律服务业奠定人才基础。重要和迫切。

  法律调研报告 篇12

  近几年来,我县的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众多,如京珠高速、安南高速、安林高速、安楚公路拓宽、安林公路两侧综合治理、马氏庄园景区规划建设等,均涉及到集体土地的征用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据不完全统计,共涉及到17个乡镇,124个村庄,6133户家庭,近2万人,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由此引起的民间纠纷、群体复议、集团诉讼和群体上访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我县社会稳定,成为当前我县经济发展不容忽视的障碍。由于因集体土地征用而产生的拆迁问题涉及多方主体,交织着多种法律关系,背后又掺杂着多种利益冲突,所以,政府在处理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中,特别是政府法制机构在受理此类行政复议案件中,在依法保护房屋被拆迁人、土地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并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契合统一方面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目前,对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规范,对征用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这种事关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重大事项上,国家层面上的法律缺失,使得许多地方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激化了社会矛盾,形成了影响社会安定的不稳定因素。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适用依据不完善、不健全、不确定,形成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行为不规范。

  现实中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适用法律依据不一,大致上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据《土地管理法》进行,将房屋视为征用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对待,按照征地程序进行,但土地法对土地上的附着物拆迁程序和补偿标准均无具体规定,可操作性差。二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进行,理由是集体土地已经被征用,土地性质已改变为国有土地。这样出现的问题就多种多样,比如: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尚未转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未补偿,用地单位却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因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用地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所有者却以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的房屋拆迁不是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由抵制拆迁。以上问题突出反映了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交付和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在现实中许多地方均将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当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都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来调整拆迁项目,一旦遇到交地与房屋拆迁混合时,出现的许多问题束手无策。于是,有的地方政府派出了防暴警察,强行将土地铲平,将房屋拆除,其效果显然无法取信于民。

  2、法定补偿标准的缺失造成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随意性极大。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第三款对耕地征用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进行了规定并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拆迁却没有补偿标准。现实中,一般是由政府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细则》进行补偿,由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方式以及拆迁安置对象等方面均有差异,所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具有直接的参照性,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各级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很大,拆迁程序和补偿标准十分混乱。如我县先后制定了《大白线公路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安林公路两侧综合治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安楚公路拓宽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马氏庄园规划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这种随意性不但造成了补偿标准不统一,也造成了补偿标准的不合理性,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纠纷,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声誉,也直接影响了拆迁的进程和效率。

  3、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主体不规范,拆迁中农民的陈述权、申辩权、知情权受到影响。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一致达成。但是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纳入到了土地征用补偿之中,房屋所有权主体作为被拆迁人不直接参与协商,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亦不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而是由拆迁人单方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有关拆迁补偿和安置通常是由用地单位一方说了算,加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优化"当地投资环境,加大了行政权力的介人,被拆迁人无论是否同意都得拆,剥夺了农民作为被拆迁人在整个拆迁过程中表达自己意愿、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权益,更不能体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

  4、对拆迁中农民的私有财产权保护不够。

  农民通过宅基地依法取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农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属农民私有财产是无可非议的。但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现实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法律关系进行明确的界定,地方政府与村组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协议中却将属于农民私有财产的房屋一同处分。这种协议将私产与公产混为一谈,其违法性显而易见。从法理而论,房屋作为农民的私有财产,农民是房屋所有权的主体,只能由农民自己进行处分,所以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应从土地征用补偿中分离出来。

  5、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一样,涉及很多法律关系。如拆迁居住房屋涉及的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费;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涉及的补偿费问题及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及预期收益的补偿问题;对利用宅基地内自建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并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的拆迁安置问题;拆迁正在租赁的农房时涉及的租赁法律关系等等。其中既涉及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同时又涉及房屋所有人以外第三人的权益。由于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相当一部分地区对上述问题比较忽视,在实际拆迁时,只将房屋作为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补偿,并不细化区分农村房屋的用途、性质及相关的权利,严重损害了房屋所有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法律问题的一些思考与建议

  1、加快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立法进程,建立健全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

  由于至今没有一部独立且具可操作性的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国家级"大法",导致实践中无法可依,或回避了涉及被拆迁人权益的关键问题,或违法强制拆迁后将矛盾上交,其结果是引发了大量的矛盾和纠纷,甚至在有的地方出现了恶*事件。目前,集体土地上农民房屋拆迁主要是土地征用和城镇改造中涉及的房屋拆迁,其中更多的是征用土地时引起的房屋拆迁。目前就我省而言,所见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均是关于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之规定,而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尚无规定,现实中一直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理。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所有权主体、性质及管理方法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房屋建造成本也不同,安置的方式还不同,再加上城乡居民生活条件的差别,所以说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是不妥当的,也不是合理的,致使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在现实申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为加快城乡各项建设的发展,规范征用土地补偿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制定一部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十分必要。

  2、明确公权干预之法律限制,保护集体土地上私有房屋财产权。

  在法治社会,公权限制干预私权是必要的,但必须依法进行。在当前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中,由于法律缺位,导致政府行为缺乏法律制约,行政权力在千预私权中过大且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集规则制定者、参与者与处罚机关等多种身份于一身,农民作为被拆迁人时应有的民事权利被限制,甚至被剥夺,所以,必须从立法上对拆迁行为加以限制。对涉及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以防止公权干预过大损害私权。政府在这种法律关系中的职责就是作好土地利用的发展规划、作好土地利用的管理者并处于中立地位,而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介入其间。

  3、完善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的补偿原则、标准和程序。

  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立法中,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对集体土地的征用应严格区分为基于公共利益的土地征用和出于商业开发目的的土地征用,那么因此而引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原则和程序也就不同。第二,细化补偿项目,制定统一的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土地的征用补偿规定比较明确,相应的有具体的计算标准。同理,对房屋等私产的征用补偿也应细化补偿项目并确定补偿计算标准。在此基础上,由各地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通过制定法定的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既能防止征用方克扣、压低征用补偿费用,损害农民利益;也能防止被拆迁方漫天要价、谎报和扩大面积,非法获利,加重国家用地负担的事件发生。第三,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政府对农民房屋拆迁必须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完成,如可以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财产评估程序、补偿标准公示程序、听证程序、强制拆迁程序等。第四,赋予农民作为被拆迁人时的救济主体资格,使农民能够通过复议或诉讼获得救济。第五,明确因拆迁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时,第三人获得救济的程序。

  4、明确拆迁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安置办法。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涉及到行政机关、用地单位、被征地集体 (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等,其中行政机关又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土地、建设、拆迁、规划及相关部门,如交通、水利、文化、教育等。那么各主体在拆迁活动中扮演的角色需要确定、行为需要规范,特别是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需要明确。对于被拆迁人的安置更为重要,不解决农民的安置问题,老百姓就无家可归。由于农村居民的安置首要问题是解决宅基地,而宅基地的审批涉及到很多问题,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等,需要使用耕地的,再加上与土地承包方面的矛盾,所以基层组织解决这些问题相当困难,而不解决又不行,现行中只有靠不规范甚至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来进行,这就急需上级机关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使下级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办事。

  法律调研报告 篇13

  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意义

  为了健全法律援助网络体系,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层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帮助,我市各县区均在乡镇一级,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开展非诉讼业务法律援助服务为主,接受基层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使农村地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化解农村的各类矛盾,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xx市工作站的主要情况

  xx市已建立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18个,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xx年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共200宗,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诉讼案件18宗,非诉讼调解案件182宗。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县级法律援助处的指导和监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1、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和提供法律意见。

  2、接受群众法律援助申请,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xx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初步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身份状况;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是否真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于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报送县级法律援助处审批。

  3、受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的委托,在县级法律援助处授权的范围门内负责对非诉讼及案情简单的民事诉讼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批,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4、经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的决定,负责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或者指派所在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安排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5、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本辖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6、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监督管理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

  7、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8、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村(居)委会(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

  9、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信息资料;

  10、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统计工作;

  11、负责协助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案卷归档管理。

  ( 二)工作站对法律援助事项的审批权限

  经县级法律援助处的授权,工作站对非诉讼调解案及简单的民事案件有审批权:

  1、各法援工作站必须统一使用由县级法援处下发的民事案件受理、审批相关表格、公函。

  2、法援工作站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及案件基本情况。

  3、法援工作站自行受理初审案件后必须报县级法援处审批,领取案号。

  4、法援工作站办理的案件结案后必须按有关规定交县级法援处归档。

  (三)工作站的工作程序

  1、请人到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2、申请人到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及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户口本或者暂住证明;

  (3)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所出具的'且经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具证的经济困难证明;

  (4)申请援助事项的有关证明、证据材料;

  3、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4、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初审意见,并报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通知申请人。

  对于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与受援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对不给予法律援助,申请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县(市、区)法律援助处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内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

  5、工作站受理的属于县级法律援助授权审批的非诉讼及简单的民事案件,应该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6、工作站对于群众来访应及时解答,无法及时解答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做好法律援助咨询登记,对于重大复杂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及时上报至县级法律援助处。

  7、工作站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承办或指派其他人员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填写《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并按照统一归档目录的顺序整理好有关材料后,做到一案一档,最后将案件档案材料移交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审查并统一归档。

  8、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填写《法律援助工作统计表》,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提交所在县

  (市、区)法律援助处备案,作为年终统计的依据。

  9、根据《xx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工作站办案人员在办结案件后,可以领取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归档材料后及时向办案人员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的标准按《xx市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执行。

  三、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思路

  1、人员编制不足、专职律师缺乏。我市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是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其人员编制与司法所的人员是一致的,即司法所人员同时也是工作站的人员,兼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目前有很多基层司法所占编人员仅1个,既要负责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这无疑增加其工作负担,影响工作效率。其次,专职律师缺乏,目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站还没有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因此,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才引进,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服务水平。

  2、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市尚未出台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统一制度规范,各县区做法不一,工作还不够规范。因此要尽快出台《xx市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规定》,对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工作程序、档案管理等做出统一的规范,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

  3、覆盖面仍需进一步扩大。目前工作站的覆盖范围仅在乡镇(街道)一级,对于一些偏远的乡村,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存在一定困难。因此为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快捷的法律服务,需在各村委会(社区)设立法律援助联络员,使法律援助工作形XX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团)、村委会(社区)三级网络,使法律援助队伍进一步延伸到基层。目前该项工作已在开展中,并对法律援助联络员情况进行了登记,以后将对联络员进行规范管理,并进行必要的培训。(xx市法律援助处)

  法律调研报告 篇14

  一、基本情况

  目前,启东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这两类对象。我市现有律师事务所8家,法律服务所21家,法律服务人员159人,其中律师76人,法律工作者83人。近几年,市政府高度重视法律服务市场监管工作,坚持以公平正义为主题,着力提升律师及法律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法律服务行业的服务能力和工作效果得到提高,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全市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法律服务队伍不断优化。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加强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经常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教育和培训活动,把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做为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积极组织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加各类技能比武,充分展示我市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综合业务能力,其中法律工作者唐丽丽入选南通市代表队参加省法律服务辩论大赛荣获三等奖。

  (二)服务领域有所拓展。律师及法律工作者通过参与各类诉讼活动,履行代理人、辩护人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同时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中心工作,努力拓展业务领域,积极参与“律师服务年”、“法律体检”等活动,跻身经济建设等领域,帮助企业提高依法经营意识,有效规避各种经营风险;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为政府及其部门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服务,推动政府依法行政;主动参与各类社会调解活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xx年共参与各类咨询宣传活动8000多人次,发放宣传资料12000多份,利用专业优势参与解决各类涉法涉诉案件19件,为政法委出具涉法涉诉法律意见书12份。

  (三)法律援助工作再创佳绩。一是开展法律援助“零距离”行动。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实现服务“零等待”、渠道“零障碍”、办理“零门槛”,使法律援助工作切实起到上为党委政府分忧,下为基层百姓解难的作用。二是推出法律援助律师“点援制”模式。建立执业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信息库,满足不同案件受援人的需求,实现了法律援助服务效果的化。三是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互评互查活动。综合采用旁听庭审、案件回访、案件评查、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等办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服务质量。刘娟律师承办的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获南通市十大残疾人法援优秀案例;黄新宇律师代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作为经典案例成功入选《人民法院会报》。

  (四)公共法律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我市在南通率先建立了集“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治宣传、法务代理、公证服务”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形成了以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支撑,镇乡、园区、街道法律服务平台为依托,以广大 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体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目前全市106名法律服务人员在全市304个村(居)担任法律顾问,实现了我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

  二、存在问题及薄弱环节

  (一)法律服务队伍整体实力有待加强。从数量上看,目前我市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数量在159名,每万人拥有法律服务人员(含律师、法律工作者)配比只有1.6,不仅远远低于省委、省政府每万人拥有2.8名法律服务人员的要求,在南通各县市中也处于中等偏后位置。从经营规模上看,我市的法律服务机构,仍然处在“小作坊”的层次,人数少、规模小、管理简单不规范。依照惯例,律所内执业律师超过10人,可以算中等规模。如果按这一标准,我市律师事务所大多数都是小型所,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规模更小。从业务拓展上看,我市律师服务范围基本上以刑事辩护、民商事代理和行政诉讼代理等传统业务为主,非诉讼业务诸如项目投资、企业并购、破产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专业性较强的高端业务占比较少,律师队伍经验积累及专业团队建设缓慢,无力在区域化市场竞争中占据席位。另外,基层法律工作者产生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准入门槛低,无论法律专业素养,还是业务拓展方面,都与当前的法律服务需求有一定差距。

  (二)法律服务市场亟需整顿。一是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法律规定和职业操守,服务意识、宗旨意识淡漠,影响了法律的尊严。极个别从业人员甚至与司法人员非法勾兑,拉关系,办人情案,贿 赂司法人员,制造虚假诉讼,破坏整个行业的风气,严重损害司法公平和公正。二是“土律师”、“黑律师”等“黄牛”兴风作浪。“黄牛”多出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这部分人通常全天候守在医院、交通事故受理点、正规律师事务所门口等待案源,第一时间接触这些缺钱又有法律服务需求的群体,蓄意唆使当事人缠诉滥讼,导致当事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致使此类案件大量涌入法院,浪费司法资源。这些“黄牛”往往利用一些当事人缺乏法律常识或无经济能力的劣势,宣称“打官司包赢”,对案件进行风险代理,并通过假定借款协议、掌握受害人银行卡等新形式来规避司法部门监管,从而获得超出正常收费数倍的高额代理费。一些新进或案源较少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以其身份代理案件,获得少许代理费,依附这些“黄牛”生存。据透露,一些资深“黄牛”,一年从中牟利可超百万元。三是部分法律咨询中介机构存在超范围经营现象。启东市场上存在大量不符合从业条件的执业机构和人员,如法律咨询公司、交通事故代理公司、讨账代理公司以及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名义登记的法律部等。民事诉讼法(20xx)、行政诉讼法(20xx)规定,只有三类人可以代理民事诉讼: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社区、单位的人,取消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对于其他没有列举的对象则无代理职能。这些机构不具备诉讼代理资质,只经工商登记,便从事法律代理业务。由于这类机构和人员游离于各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之外,肆无忌惮地以压价、支付介绍费、乱许愿等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更有甚者冒充律师进行非法执业、欺骗委托人,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经营秩序。

  (三)法律服务行业监管水平有待提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都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两结合”的管理体制。一是律师队伍监管乏力。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管理缺位及监督指导乏力等问题比较突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主要依靠主任及合伙人,管理者往往把精力放在办案创收上,而忽视内部管理与制度的落实执行,而且由于律师执业的相对独立性,容易出现“各自为战”、“柜台出租”等情况;律师协会成立近十年未换届,形同虚设,没有真正起到协调、维护律师权益、规范律师市场的作用。二是基层法律工作者缺乏监管。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脱钩后,改制为自收自支的社会中介组织。相对律师行业而言,无论从行政管理还是行业自我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和整个社会对基层法律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关注度和支持度较低,造成管理薄弱松散,行业发展缓慢。与律师队伍迅速壮大的态势相比,这个群体逐年老化萎缩。三是法律服务市场尚未形成监管合力。例如,我市在城东建立了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中心,不同于句容、如皋等地业务繁忙、群众欢迎的情况,门可罗雀,冷冷清清。受地理位置偏僻、部门缺乏协调配合、保险公司赔偿标准不定、成员单位参与度不高等多种因素影响,使该中心在降低交通事故案件成诉数量、促进社会安定有序的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20xx年1-7月,我市道交一体化中心接访案件362起,调解成功85起,而同期交通事故诉讼案件近千起,接案数量和调解成功率远远低于句容等地。

  (四)执业环境还需进一步优化。一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不尽如人意。一个国家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互相尊重程度,表明了这个国家文明、法治、公平、正义的进步程度。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从事的职业虽有不同,但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现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相关制度还不完善,共同的理念没有确立,相互缺少尊重和理解,更没有形成职业共同体的文化,实践中仍产生不少冲突和矛盾。调研中,代表反映,会见难、阅卷难、调查 取证难等“老三难”尚未被根本解决,又出现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等“新三难”问题。二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有待完善。当前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范围,主要集中在政府法律顾问、法律援助两个方面。但事实上,政府可购买法律服务的范围十分广泛,基本上可以涵盖政府日常工作的各个方面。目前“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尚未完善,服务评价、监督、失信惩罚等制度没有建立,且顾问经费补贴偏低,难以调动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的积极性,挂村顾问形同虚设流于形式。三是社会认知度不高。大部分群众对律师及法律工作者这个职业群体了解不多,如果没有直接需求,基本不和他们打交道,因此公众对这个群体存在不同程度的认识偏差。现有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本意是让群众在家门口就享受有品质的法律服务,但调研中不少群众对这项法律服务知之甚少,导致部分群众一遇事就到政府。

  三、建议意见

  党的报告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律师及法律工作者队伍是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要积极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构建法律大服务格局,为推进全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实现“强富美高”新启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法律服务队伍综合素质。一是积极实施人才战略。要高度重视律师队伍的人才引进培养,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将律师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我市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列入转型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加大律师人才培养引进的扶持力度。二是常态化开展培训教育。结合律师及法律工作者行业特点和业务需要,建立培训学习制度。加强对其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业务知识教育,及时更新和丰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基层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拓宽业务范围。三是加强党建工作。强化法律服务机构主体作用,以党建促所建,提高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党建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通过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在法律服务行业中,开展核心价值观、大学习大讨论等专项活动,发挥党员和党组织的基础堡垒和带头示范作用,打造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法律服务队伍。

  (二)加强监督管理,从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一是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的宏观管理职能,指导律师、法律工作者协会加快换届日程,逐步理清司法行政与律师、法律工作者协会之间的职能边界,完成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职责、机构、人员、资产的“四脱钩”,实现“行内人管行内人”。以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注册为契机,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检查考核力度,对规章制度不健全、档案管理混乱、内部人员私设办公场所等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改正的,给予暂缓注册。二是补齐法律服务市场监管短板。针对法律服务市场不规范、不合法现象,要理顺各环节监管主体,重点完善交叉环节和领域的监管机制,明确市场管理局、司法局、法院、公安局等单位在排查、定性、信息核实、联合执法、分类处理等环节上的职责关系,补齐监管过程中的制度短板,确保各责任关口“层层把守”。三是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深入推进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坚持部门联动,构建起公安、调解中心、保险公司与法院的协同工作格局,积极发挥调解中心作用,打破部门之间的'资源和信息壁垒,无缝衔接纠纷处理的各个环节,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司法环境,节约司法资源。四是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探索开展社会公信力测评,定期面向不同部门、不同人群测评全市法律服务行业机构及人员办案质量、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以促进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诚信守法、诚信执业。大力开展“十佳”律师、优秀法律工作者等推荐评选活动,展示法律服务人员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启东民主法治建设中的美好形象。

  (三)营造社会氛围,切实优化法律服务人员执业环境。一是提高社会认知度。要大力开展《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的普法宣传,利用媒体、网络对法律服务行业中行风建设、诚信建设、先进事迹、经验成绩等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立体宣传,切实展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诚信执业的决心和能力,努力提高法律服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满意度。二是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要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权利,建立定期活动制度,畅通司法人员与法律服务人员之间规范、公开的沟通交流和案例研讨渠道,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营造透明、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共同维护 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三是建立执业保障机制。早在20xx年便明文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身穿律师出庭服装。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个规定几乎成为“僵尸条款”。建议法院配合设立律师换衣间,以及租借律师袍的服务,有利于增强法庭审判的严肃性和仪式感,彰显律师独特的职业形象。参照南通中院模式,给法律工作者享受律师同等待遇,开通参与诉讼免予安全检查的“绿色通道”。

  (四)创新服务模式,积极发挥法律服务在信访维稳中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市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矛盾凸显期,土地征用、房屋征迁、土地权属、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非法融资、社会保障等领域信访问题突出,信访维稳压力大,任务重,维稳经费多。太仓研究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要及时总结我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建设经验,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将“无限的维稳经费”向“有限的公共法律服务费”转化,适当提高村(社区)法律顾问的经济补贴标准,量化考核激励办法,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法律服务就在身边,实现“有事找政府”向“有事找律师”转化,“信访不信法”向“信法不信访”转化。重点提高对困难群体的精准帮扶,探索推行“家庭法律顾问”,为困难群体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助。积极创新法律服务模式,打造“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形成立体化、多层次、宽领域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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